中国实施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性旅游开发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5-07-11

海洋水下文化遗产指人类在海洋水体、海底遗留的具有文化、历史或考古价值的遗迹。海洋是水下文化遗产保存和保护的重要空间载体。中国是一个拥有广阔海域和海岸线的国家,海洋开发历史悠久,海洋渔业、盐业、航运活动可以追溯到新石器时代。特别是古代海上丝绸之路的开发,在中国周边海域留下了大量水下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见证了中华文明的海洋基因,反映了中华民族在文化、艺术、审美等方面的海洋背景元素,对于增强国民海洋意识具有重要作用。

中国对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主要采取保护和公益性利用政策。对于水下发现文物,以出水保护和博物馆展示作为主要保护和利用方式;对于水下文化遗迹即将实施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采取严格的原地保护措施。

沿海各国推动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性旅游开发的案例表明,围绕遗产的文化主题,适当开展旅游开发,能够实现遗产保护、产业发展与文化弘扬多重目标,形成互为支撑、相互促进的良好格局。近年来,中国对海洋水下文化遗产的发掘、保护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为下一步开展保护性开发奠定基础。应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的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性开发模式,推动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深度融合。建议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规划建立海洋考古遗址公园体系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是指以重要考古遗址及其背景环境为主体,具有科研、教育、游憩等功能,在考古遗址保护和展示方面具有全国性示范意义的特定公共空间。目前,中国已经评定了四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数达到80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体系。部分遗址公园的旅游开发取得显著成效。但是,目前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全部位于陆地,海洋水下考古遗址并未纳入该体系中,导致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性开发缺少合适的制度性载体。即将出台的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主要强调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功能,在开发利用规范方面多有缺失。只有将保护区与考古遗址公园结合,才能为保护性开发提供合法性依据与制度规范。将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体系延伸到海洋,必须充分考虑海洋空间立体分层、海水流动性和海洋生态系统脆弱性特征,在空间区域划定、限制/禁止性海洋活动识别、保护性开发方式途径等方面充分研究,确保保护与开发活动的统筹协调。

二、加强海洋水下文化遗产调查工作

近年来的海洋考古发现显示,中国管辖海域可能存在大量未被发现的水下文化遗产。这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财富。应当加大对海洋水下考古的投入,开展一次全面的水下文物调查。重点调查海域包括:一是若干古代海上丝绸之路节点城市(如广州、泉州、漳州、宁波、蓬莱等)的周边海域,主要对水下古代港口、沉船、海防设施以及其他遗迹、文物进行调查。二是古代海上丝绸之路东海航线、南海航线周边海域,主要勘察沉船遗迹,特别是对南海古代航道周边岛礁水下沉船进行勘察。三是对甲午海战等古代、近代海战场进行勘察,摸清军舰、其他船只和武器装备等遗留物分布情况。根据调查结果,建立全国海洋水下文化遗产数据库,标记各类海洋水下文化遗产空间范围、规模和特征参数,为更好保护与开发提供基本信息支撑。

三、在严格保护基础上探索海洋水下文化遗产宜游化处置方式

从国际海洋水下文化遗产水下保存情况看,若干水下遗迹处于掩埋、破碎、覆盖状态,部分文化遗产所处海域具有急流、风浪、浑浊等环境特征,存在不宜于旅游开发的问题。中国也有类似情况。应结合中国海域底质、水文特点,探索在不破坏水下遗迹及周边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进行宜游化处置。包括:一是对于泥沙掩埋的文化遗迹,可采取适度清理的方式,使遗迹主体外露,便于参观。二是对于海洋生物覆盖并已形成新生态系统的,可采取标记轮廓的方式,便于游客识别和认知。三是对于破碎、散落的文物、遗迹,可采取适度聚集或标记的方式加以处置。四是对于水下条件(流、浪、透明度等)不适宜潜水游览的,浅水区可考虑周边建造水下工程设施以改善局部水动力环境,深水区可考虑建设潜水器游览辅助装置。

四、启动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性旅游项目试点示范

遵循审慎原则,针对中国不同海域、不同类型的海洋水下文化遗产,先期启动试点开发项目,用于探索保护性开发方式、经营模式。在水下旅游形式方面,一是试点开发近岸浅水区文化遗产旅游项目,针对中国近海透明度较低的特点,摸索形成具有较好体验的水肺式潜水考察模式或水下展厅式观光模式。二是试点南海深水区(200米以深)文化遗产旅游项目,探索开展深海潜水器商业化运营模式。在旅游产品设计方面,借鉴国际上流行的遗产小径模式,将文化遗产潜水观光项目作为研学、邮轮等旅游产品的组成部分,提升相关旅游活动的知识性、趣味性。上述试点项目探索形成可复制模式的,可认定为保护性开发示范项目,为全国其他地区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性开发提供样本。

五、完善政策保障措施

当前,中国海洋水下文化遗产相关政策主要着眼于文化遗产保护,而很少考虑产业开发方面需求。推动保护性开发,需要针对旅游业发展需求,完善相关制度,形成适宜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一是在海域使用功能设定方面,应当兼容旅游开发功能,在保护海洋水下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允许适度旅游开发,并为旅游用海项目办理海域使用证。二是在相关装备登记方面,对有关潜水器、水下功能性工程设施等,按照功能相近原则科学归类并予以登记,保障其物权属性。三是在保险方面,除旅游业必需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外,政府可探讨设立文化、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政策性保险。四是在资质登记方面,潜水器驾驶员、潜水教练等相关工作人员应附加接受文物保护培训,游客在潜水前应当接受文物保护教育。五是其他配套服务,如海洋水下文化遗产周边海域气象水文环境监测、自然灾害(赤潮、风暴潮等)预警、公共码头及附属设施建设等。


文章来源:节选自《我国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性开发研究》,原刊于《中国渔业经济》2024年第3

作者:李伟,系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副研究员;单菁竹,系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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