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为代表的国际法以及分部门、分区域的国际条约为全球海洋治理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从海底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公海渔业资源保护利用、海洋船舶航行和污染防治等方面作出规定,共同构成了各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法律基础。从全球海洋治理的发展趋势看,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治理规则逐步呈现保护目标定量化,保护范围、保护程度和保护手段规范化特征。《公约》等法律制度的新发展与全球气候变化叠加,将影响或重塑世界海洋经济格局,海洋经济发展硬约束逐步增强,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机遇与挑战并存。
一、全球海洋治理新发展——BBNJ协定
2023年6月,联合国通过了《公约》下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 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BBNJ协定是全球海洋治理进程的重要里程碑,在国际政治 和法律领域设立了新的法律制度。
BBNJ协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设立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以便公正公 平地分享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利用海洋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2)建立包括海洋保护 区在内的划区管理工具综合系统,以便保护和增强国家管 辖范围以外区域的海洋生物多样性;(3)规定缔约国为其相关活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程序、门槛等,以便确保其相关活动对环境的 影响在决策时得到评估,防止、减轻和管理重大不利影响,同时,要求在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方面开展合作的义务,并对一些跨领域问题作出相应的机制安排。
BBNJ协定为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治理增设新制度,在促进全球海洋治理法治建设的同时,也将给公海自由制度带来重大冲击;BBNJ协定设立了新治理机制,是全球海洋治理的新成就,但也将引发全球海洋秩序的变革; BBNJ协定的适用范围覆盖了全球2/3以上的海洋面积,有助于保护全球海洋,但也将带来新的国际竞争。随着 BBNJ协定的生效实施,深海采矿、公海捕鱼、远洋航运、 海底铺设电缆等活动将受到严格管控。
二、与主要海洋行业相关的具体制度安排
1.海洋交通运输与海洋工程装备业
国际海事组织(IMO)是全球航运与船舶治理过程中的核心机构和主要协调者。作 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近些年更新了一系列具有约束力的公约、规则等,主要集中在 环境保护、安全标准、应对气候变化方面。这些新的规则影响着包括我国在内的全球航运 业发展。如2023年刚通过的 《IMO减少船舶温室气体排放战略》,提出到2050年前后温 室气体达到净零排放的目标。 这项战略一方面有助于推动各国减碳目标的实现,降低温室 气体排放;另一方面,航运去碳化让船舶公司在设计和操作上遵守相关要求,采用 新技术、更环保的燃料、更先进的设备,增加了合规成本和运输成本。目前,美国、欧盟、新加坡、英国等推行脱碳战略,力求从燃料源头和管控上减少碳足迹。如美国的海事 “脱碳”战略,旨在减少航运 业的温室气体排放,为船只和港口基础设施的建设更新提供资金支持。欧盟委员会的 “Fit for 55”提案,旨在实现 2050年欧盟全面脱碳目标。 欧盟海上运输脱碳(FuelEU Maritime)计划,要求所有进出欧盟的5000总吨以上船舶碳排放强度低于规定水平,否则将导致罚款。这一规定可能会导致我国航运业燃料困境和旧船舶的淘汰,进 一步带来中欧贸易壁垒等负面影响。
2.远洋渔业
随着全球渔业资源的日渐枯竭,国际社会开始加强对公海渔业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全球层面,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等,开始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国际渔业规则和标 准,以应对全球渔业面临的挑战。区域层面,相关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RFMOs)通过制 定管控措施、技术要求确保渔业活动和海洋生物多样性间的平衡,如大西洋金枪鱼养护国际委员会(ICCAT)和西部和中西部太平洋渔业委员会(WCPFC)等组织。开普敦协议由IMO于2012年通过,规定了渔船建造标准等,目前尚未生效。国家层面,各国也在积极履行国际义务,如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NOAA)发布了关于2024年太平洋蓝鳍金 枪鱼的商业捕捞限制,以保障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这些实施细则主要涉及渔业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以及渔业生产者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要求渔业生产者遵守更加严格的规则和标准,以确保渔业活动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因此,渔业活动需要更加关注这些国际海洋规则的变化,并积极适应这些变化,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3.深海采矿业
与采矿业相关的国际海洋规则变化主要体现在深海采矿法规的推进、环境保护标准的提高以及各方责任与义务的明确等方面。
国际社会和国际海底管理局(ISA)正积极推进深海采矿法规的制定。例如,ISA 理事会已经在审议《“区域” 内矿物资源开发规章草案》,但仍存在诸多未解决的问题和争议。例如,如何监测和评估环境影响,如何收取矿物开采的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建立环境赔偿基金等,仍缺乏清晰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数据支持,尤其是对于深海生态系统的长期影响评估不充分。国际标准化组织船舶与海洋技术分技术委员会(ISO/TC8/SC13)正在制定 一系列与深海采矿环境保护相关的标准,包括海洋沉积物间隙生物调查、海洋环境影响评 价、深海环境原位长期成像测量等。这些标准将直接用于国际海底水域环境基线调查及海 洋环境影响评估,为深海采矿活动的环境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4.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业
作为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以科技创新为动力的海洋生物产业是全球抢占的制高点,相关的国际海洋规则正在加速形成。
生物多样性公约(CBD) 强调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鼓励各国采取措 施,推动海洋生物产业可持续发展。由于海洋生物技术不断发展,世界各国对海洋遗传资源(MGRs)的获取和利用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BBNJ协定为深海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提供了法律依据,要求缔约方管理深海遗传资源的采探、保藏、 研究、开发和商业化利用的全过程,并向没有探采和利用能力的成员分享惠益,将加速新一轮生物科技革命和 产业变革。欧洲海洋委员会 (EMB)等机构不断推进海洋生物技术领域的创新政策和战略,重点包括推动环境友好技术和新药物开发,识别海洋生物技术研究的优先领域。此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世界贸易组织 (WTO)也在讨论如何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开获取科学信息的需求,特别是海洋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
文章来源:节选自《推动海洋强国建设行稳致远》,原刊于《中国发展观察》2024年第10期,转载请注明原出处、作者信息及由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编排
作者:**,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海洋经济与科技室主任、副研究员;刘岩,自然资源部海洋战略与经济司原副司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