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NJ协定对我国北极公海权益影响的应对策略

发布时间:2026-02-25

我国指出,BBNJ协定应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之间保持合理平衡”,体现出我国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秉持平衡“养护”和“利用”的立场。BBNJ协定中的海洋遗传资源制度、划区管理工具制度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现有北极公海法律制度的互动,可能会对我国在北极公海的科研自由和捕鱼自由产生限制。我国作为北极重要的利益攸关方,北极公海法律制度的变化会影响到我国在北极公海享有海洋权益。我国应秉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进一步明确在BBNJ协定通过和实施背景下我国参与北极公海治理的立场,并在此基础上积极采取措施应对BBNJ协定与北极公海现有制度的互动及其对我国相关权益的影响。

一、坚持北极公海科研与捕鱼自由不应被过度限制

海洋科学研究对于了解和认知自然,进行开发、开采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等人类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关系到我国在北极公海的经济利益、安全利益等。我国作为“近北极国家”,北极的气候变化与我国密切相关。海洋科学研究也能够使人们认识动态复杂的海洋生态系统,更好地实现对海洋生物的养护和海洋环境的保护。《海洋法公约》被称为“海洋宪章”,是我国参与北极公海活动、参与北极公海管理的重要国际法依据。我国根据《海洋法公约》第87条以及第257条强调各国在北极公海享有的科学研究自由不应被过度限制。

另外,虽然现在北极公海还未出现大规模商业捕鱼行为,但北极公海具有商业捕捞的潜力。我国作为重要的近北极国家和远洋渔业大国,北极公海渔业规则的发展和变化与我国有着密切的关系。《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捕鱼自由的同时,也规定了国家应遵循养护和管理公海生物资源等义务。我国应强调对北极公海捕鱼自由的限制不应超过合理限度。

二、在北极治理多边机制中积极发挥影响力

北极地区的地理格局使得北极圈内国家在北极具体事务中具有明显的优势地位。因此,通过北极区域性组织等国际平台与北极地区国家保持科研方面的合作关系是我国参与北极科研治理的必然选择。我国可以通过北极理事会、国际北极科学委员会以及北极科学部长级会议等多个平台参与北极公海科学研究与相关管理活动。虽然我国并非北极理事会的正式成员,但拥有永久观察员的身份。借助北极理事会这一国际合作平台,我国能够尽快了解北极公海科研领域的最新进展,洞悉其他成员国家或组织在北极科研事务上的立场与需求。

北极科学部长级会议是北极科研治理方面的新机制,为国家、国际组织等主体参与北极科研活动提供了平台。2018年第二届会议旨在加强北极地区科研领域的国际合作。2021年第三届会议集中讨论了通过国际科学合作应对北极挑战的措施。北极科学部长级会议的参与主体不仅限于北极圈内国家,还包括其他国家。已经开展的三届会议,我国均有参加,并且作出了较大的贡献。我国可利用自身在北极科学部长级会议的影响力,适时推动其与BBNJ协定缔约方大会之间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协调,促进未来BBNJ协定在北极公海的适用立足于充分的科学基础,避免其过度限制北极公海科研活动,发挥我国在全球海洋治理中的建设性作用。

此外,积极参与北极公海渔业治理是我国渔业发展的重要方面。例如,《“十四五”全国渔业发展规划》中也提到要“稳妥有序发展极地渔业”。目前我国在北极治理的参与程度和话语权仍有待提高。我国可以BBNJ协定在北极公海的适用及实施为契机,积极参与制定渔业相关养护措施的讨论和谈判,强调BBNJ协定目标需要兼顾“养护”与“利用”,减少BBNJ协定划区管理工具制度对我国北极公海渔业权益的潜在影响。

三、加强北极公海科考以掌握更充分的科学数据

BBNJ协定的实施离不开科学数据的支撑。例如,其第2022条指出,划区管理工具的建立,在拟定提案时应基于最佳可得科学和科学信息。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也需要以北极公海的科学数据为基础。因此,为了应对BBNJ协定划区管理工具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带来的挑战,需要加强对北极公海生物种群及其生境的认识和了解,更快地加强对北极公海生态系统的认知,减少认知差距。鉴于海洋的相互连通特性、部分海洋资源的共享性质以及各国科研能力的差异性,国际合作在海洋科学研究领域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通过加强信息交流、科学数据共享以及提供技术援助等多种形式,可以有效缩小与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之间因科研实力不均而产生的科技差距。因此,我国应加强北极科考,掌握更多的科学数据,同时,在北极公海积极地开展海洋科学研究合作,加强与他国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减少BBNJ协定相关制度对我国享有的海洋科研权益的冲击。

此外,我国应加强科研投入,增强对北极公海鱼类种群及其栖息地生态系统科学信息的认知。我国应依托现有的北极公海法律治理体制,收集北极公海鱼类种群及其栖息地生态系统数据,维护我国在北极公海的渔业权益。《中北渔业协定》第4条要求各国开展联合科学研究和监测计划,以增进对北冰洋中部区域海洋生态系统的认知,尤其是明确当今及今后北冰洋中部鱼类种群以可持续方式开展捕捞活动的可行性及其对该区域生态系统的环境影响。从这一条款可知,海洋科学研究对于了解能否开展商业捕鱼具有重要意义。据此,我国应通过科学考察等方式加强对北极公海的研究力度,及时掌握北极公海鱼类种群分布和数量变化,对鱼类资源进行系统评估,为我国在北极公海开展渔业活动提供科学支持,并在科学认知的基础上相应调整我国的北极渔业政策。另外,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渔船和捕捞装备水平、渔业探测能力、科技对产业的贡献率方面与发达国家还具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我国需要立足于充分的北极公海鱼类种群与生态环境数据,加强对渔具和捕鱼技术的研究和创新,优化渔具的选择性,强化远洋渔船防污装备的配置,研判可能的商业捕捞对公海鱼类种群及生态环境的影响。

四、完善涉北极公海科研与渔业的国内法律法规

是否批准BBNJ协定需要我国基于国家利益、推动全球海洋治理变革等多方面的需求和多维度的现实情况系统性考量。同时,进行必要的国内法律法规完善,是批准BBNJ协定的必要前提,更是维护我国在北极公海科研权益的重要条件。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北极科研活动的法律文件较少。2017年,我国国家海洋局印发了《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规定》,旨在规范我国北极考察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北极考察活动有序开展。但该行政许可管理规定是在BBNJ协定通过以前制定的,内容无法涵盖BBNJ协定的相关要求。例如,BBNJ协定要求缔约国通过信息交换机制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公开。《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对环境影响评价中并没有涉及公开与公告的内容。为维护我国在北极公海的科研权益,我国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此外,我国在《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基础上,应完善渔业规则,加强监督和管理,推动我国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维护我国在北极公海享有的渔业权益。


来源:节选自《制度互动视角下BBNJ协定对我国北极公海权益的影响与应对》,原刊于《中国软科学》2025年第8期。

作者:王金鹏,系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姜文琪,系厦门大学法学院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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