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生效并逐步深化实施的背景下,中国与东盟国家间的蓝色经济合作日益成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议题。面对气候变化加剧、海洋资源枯竭等全球性挑战,蓝色经济从区域发展的“增长选项”跃升为全球治理的“战略必选”,凭借其可持续性、包容性与创新性特征成为经济复苏与区域协同的关键抓手。在此背景下,中国与东盟依托战略互信与规则红利,正加速探索蓝色经济合作的新机制与新路径,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全球海洋治理提供“亚洲方案”。中国与东盟的蓝色经济合作源于战略目标的深度契合与资源要素的互补优势。一方面,中国的海洋强国战略与印度尼西亚“全球海洋支点”、越南“海洋经济强国”等东盟国家战略形成共振,尤其是在RCEP框架下,这种战略对接已从理念共识转化为制度性合作;另一方面,海洋生态治理的紧迫性强化了合作共识,这种生态—经济复合型危机倒逼双方构建“治理共同体”。
与此同时,作为全球人口最多、经济增速最快的自贸区,RCEP通过整合15国间22项自贸协定,创新性地构建了“规则协同、市场开放、创新驱动”三位一体的制度框架,为区域经贸合作注入了新动能。当前,如何依托RCEP的制度红利,构建多层次、宽领域的蓝色经济合作机制,推动传统海洋产业向高端领域延伸,促进新兴海洋产业形成经济增长极,已经成为中国-东盟实现蓝色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基于此,解析RCEP推动蓝色经济合作范式转型的实施路径,以期为中国-东盟蓝色经济一体化与海洋协同治理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参考。
一、对标RCEP深化蓝色经济合作规则与机制协同
一是推动RCEP规则与蓝色经济合作条款的体系化融合。在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基础上,增设蓝色经济产品专项累积条款,允许区域内海洋资源开发、加工制造等环节的增值部分跨国家累积计算,促进区域内海洋产业链分工;成立中国-东盟蓝色经济合作相关规则协调机构,重点协调RCEP原产地规则与东盟国家海洋产业政策的衔接,制定区域统一的蓝色产品认证标准;构建专项法律框架强化约束力,补充《蓝色经济合作议定书》、“蓝色经济条款”等章节,明确海洋资源开发权责分配、生态保护红线、争端解决等领域的合作细则,强化法律约束力。
二是以RCEP为枢纽整合碎片化机制平台,构建多层次合作网络。建立统筹性治理架构,依托RCEP秘书处,组建中国-东盟蓝色经济合作理事会,统筹现有合作平台,统一协调海洋产业投资、科研合作与政策对接,避免功能重叠。
三是以经济利益纽带弱化地缘敏感性问题。通过对话和协商在共同商定区域开展资源开发合作,优先开展渔业资源联合养护、油气勘探数据共享等低敏感项目,通过RCEP投资便利化条款吸引中日韩企业参与,形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区域凝聚力,对冲域外干预。
二、依托RCEP优化蓝色产业链、供应链
一是推动传统海洋产业升级与价值链延伸。例如,在海洋渔业和海洋牧场领域,利用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在东盟国家设立海产品加工基地,建立“中国研发+东盟制造”产业链布局,加强海洋牧场科技联合创新,推动绿色转型与高端蓝色产业集群建设;在海洋旅游领域,依托海南自贸港免签政策与RCEP通关便利化条款,整合中国-东盟海洋旅游资源,联合开发多目的地特色邮轮航线,打造泛南海一站多程邮轮旅行等品牌路线,推动中国与东盟国家互认“蓝色旅游签证”,简化邮轮旅客出入境手续,试点电子签证快速通道。
二是深化新兴海洋产业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例如,在海洋生物医药领域,设立中国-东盟海洋生物医药研发中心,以海南为枢纽吸引新加坡生物医药企业、我国香港地区资本及印度尼西亚原料资源,形成“研发—中试—产业化”跨境链条;在数字贸易与服务贸易领域,以数字化赋能服务链,建设中国-东盟海洋数据交易服务平台,整合港口物流、渔业监测、旅游预订等信息,利用RCEP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实现服务贸易数字化。
三是建设全产业链融合的蓝色经济示范区。在海南、广西等地建设中国-东盟蓝色经济合作示范区,引入中国企业海上空间建设技术,打造集海洋装备制造、冷链物流、跨境电商于一体的高端海洋产业集群;建立区域应急供应链网络,利用RCEP关税豁免机制保障关键应急物资流通。
三、利用RCEP强化海洋领域互联互通
一是推动基础设施“硬联通”。依托RCEP关税减免和贸易便利化条款,共建中国-东盟港口联盟,推进海南洋浦港、马来西亚巴生港等枢纽港的数字化升级,通过信息共享、标准互认和监管协同,有效缩短通关时间、提升船舶周转效率;创新应用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设立“海洋物流离岸仓”,优化统仓统配模式,降低跨境物流成本;联合开发域内海上航线并推进“海铁联运+冷链专线”模式,构建高效便捷的航运网络。
二是推动规则标准“软联通”。基于RCEP技术转移条款,推动海洋领域统一技术标准与创新合作,强化成员国在海洋监测、港口数字化等领域的技术标准互认体系;加强通关便利化建设,推动国际道路运输企业相关许可、人员、车辆等信息电子数据共享,推动智能查验检测技术设备研发和应用,推广“提前申报+智能查验”模式;设立“RCEP海洋规则联合委员会”,联合制定区域航运、通关、检验检疫等标准体系,重点协调航运安全、海洋科研等争议领域。
三是推动人文交流“心联通”。运用自然人移动规则,推动海洋文化共融与产业赋能,搭建官民并举、多方参与的区域人文交流平台,联合举办海洋文化节、艺术展等海洋文化交流、旅游活动;充分发挥智库作用,推进海洋经济专题学术交流与合作,开展海洋经济重大问题共同研究和项目合作;通过RCEP经济技术合作条款,设立青少年相知相亲平台,举办青年营、研学营、旅游文化等交流活动,促进青年在海洋经济领域的交流合作,为中国-东盟可持续发展储备人才。
四、利用RCEP构建蓝色经济合作多元主体治理体系
一是激活多元市场主体,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社会参与”的协同治理生态。深化地方政府政策对接与区域协同,借鉴云南RCEP先行示范区经验,推动广西、海南等地方政府与东盟国家签署海洋经济合作协议,试点跨境邮轮旅游、港口共建等领域的单边开放。强化私营企业等市场主体产业链协同与技术合作,通过RCEP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扩大海洋环保、邮轮旅游等领域的市场开放,促进私营部门参与。构建社会组织与公众参与共治网络,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开展海洋生态保护联合行动,建立渔民交流机制,促进社区参与海洋资源可持续管理等。
二是建立多层级合作平台。建立综合性区域治理平台,整合现有机制,搭建覆盖海洋环保、渔业资源管理、港口物流等领域的“一站式”合作平台,推动成员国共同参与项目设计与收益共享;支持RCEP智库联盟、海南自由贸易港—东盟智库联盟等机构开展联合研究,发布区域海洋经济白皮书,提供政策建议,发挥智库与青年网络的纽带作用。
三是建立蓝色经济合作金融支持体系。依托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等,设立中国-东盟蓝色经济合作专项基金和融资机制,依托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等机构,以政府引导基金撬动社会资本,开发蓝色债券、蓝色资产支持证券(ABS)等专项产品,创新海洋领域金融服务模式,优先支持海上风电、生态修复等具有区域外溢效应的项目,为港口升级和智能物流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低成本融资。
来源:节选自《RCEP背景下中国-东盟蓝色经济合作机制与路径研究》,原刊于《环境保护》2025年第9期。
作者:单菁菁,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应用经济学院教授;王旭阳,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应用经济学院博士;张卓群,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生态文明研究所海洋经济学研究室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