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即《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或BBNJ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框架下的第三个执行协定,已于2026年1月17日正式生效。《协定》适用范围是国家管辖外区域(ABNJ),即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约占全球海洋总面积60%以上。在气候变化加剧、海洋生物多样性遭到严重破坏的背景下,《协定》不仅填补了相关法律空白,而且其制度创新也将对全球海洋治理秩序产生深远影响。
《协定》的深远意义不止于其具体的规则条文所起的作用,更在于其作为一个强大的制度性变量,对全球海洋治理理念、结构与范式所产生的系统性、多维度重塑效应。
《协定》的达成,是国际社会多方力量长期博弈、相互妥协的成果,其谈判进程是对多边主义韧性的考验。在国际格局深刻演变背景下,《协定》的磋商进程彰显了通过多边对话与合作应对全球公域挑战的必要性,展现了多边主义在全球公域治理中的活力。《协定》的意义体现在四大制度创新上,其不仅填补了《公约》的制度空白,也在治理理念上实现显著突破,有助于推动全球海洋治理范式转型。
一、理念重塑:包容性海洋秩序观的制度化呈现
《协定》从艰难的谈判过程到最终达成的文本内容,都推动并深刻体现包容性海洋秩序观的制度化。这种包容性,首先体现在谈判模式上。“一揽子交易”的强制性,使海洋强国、发展中国家、小岛屿国家、内陆国家等利益攸关方必须超越自身在单一议题上的短期利益,进入全局性的利益权衡与交换过程。其结果是最终文本在海洋遗传资源问题上,既维护科研和商业开发的自由度,又建立旨在促进公平的惠益分享机制;在保护与利用的平衡上,既设定高标准的养护目标,又强调基于科学的可持续利用的必要性,避免陷入极端环保主义。这种力求平衡、兼顾各方核心关切的制度设计,与中国所倡导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高度契合。习近平主席深刻指出:“我们人类居住的这个蓝色星球,不是被海洋分割成了各个孤岛,而是被海洋连结成了命运共同体,各国人民安危与共。”《协定》正是这一理念在国际法层面的生动实践与制度化呈现。其承认海洋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与相互依存性,承认不同国家在发展阶段、利益诉求和能力上的多样性,尝试通过精细化的规则设计,在差异中寻求动态平衡与合作共赢,为构建更加包容、公正、合理的全球海洋治理秩序提供坚实的理念基础与法律框架。
二、结构重塑:从碎片化到体系化的协同整合
当前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显著特征是碎片化。众多全球性、区域性和部门性的国际组织、公约和安排各自为政,管辖权重叠、规则冲突与治理空白并存,难以形成应对系统性挑战的合力。《协定》的关键贡献在于通过巧妙的制度定位,为整合碎片化的治理体系提供顶层设计和协调框架,其核心是“不损害”原则,即《协定》明确其执行应尊重现有相关国际文书、框架和机构,不得损害其职权或违背其使命。这一定位旨在提供一个“伞形框架”,使《协定》避免与现有机制直接冲突。例如,在考虑设立某一海洋保护区时,《协定》机制必须与在该区域具备管理权限的相关渔业管理组织或区域性海洋公约进行密切合作与协调,而非取而代之。同时,《协定》提出建立全球信息交换机制和常设科学与技术机构,为所有相关治理主体提供共享的数据、信息与科学咨询平台,提升政策与措施的科学性、透明度和协同性。这种互补而非替代、协调而非主导的路径,有望逐步引导全球海洋治理结构从分散、割裂,甚至时有掣肘的状态,向多层次、网络化、功能互补、协同增效的一体化治理体系演进,从而增强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整体性、韧性与效率。
三、范式转型:从权力政治到规则治理的深层变革
《协定》的生效与实施,还预示着全球海洋治理领域一系列深刻的范式转型。首先是从权力导向朝规则导向的转型。传统海洋强国往往凭借技术、经济和军事优势,在规则解释和资源获取上拥有更大话语权,甚至存在“强权即公理”倾向。《协定》通过建立一套相对统一、透明的国际规则和标准,为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小岛屿国家,提供基于规范而非实力来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和平台。其次是决策过程的科学化与民主化转型。《协定》设立独立的科学与技术机构,为缔约方大会的决策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强调各项养护和管理措施必须基于“最佳可用科学信息”,并规定决策过程应保持透明,鼓励科研机构、非政府组织等利益攸关方参与。这有助于减少短期政治利益和狭隘国家利益对长远环境保护决策的干扰,提升治理措施合法性、公信力与有效性。最后是治理议题的拓展与深化转型。《协定》将能力建设与技术转让提升至与环境保护并重的支柱地位,意味着全球海洋治理从相对单一的环境保护与资源分配议题,向关系发展权、技术公正、全球公平等更广泛、更根本的国际政治经济议题拓展,使全球海洋治理更加综合全面,更深刻地体现全球可持续发展的内涵。
来源:节选自《〈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与全球海洋治理秩序变革》,原刊于《当代世界》2026年第2期
作者:张海文,系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实验室(珠海)海洋战略与法律创新团队首席科学家,浙江大学求是客座教授,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