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小东等: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经贸合作治理的实践探索

发布时间:2026-03-31

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的经贸合作是全球南方内部规模差异显著的国家间开展深度合作的典型范例。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经贸合作治理的实践生动体现了南南合作的基本原则,并为构建更具韧性与包容性的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机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与启示。

一、南南合作框架下的中国-太平洋岛国关系演进 

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的关系源远流长,但二者之间现代意义上的经贸合作治理始于20 世纪70年代。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的关系演进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奠基与初步发展期(1971~2012年)。自1971年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以来,中国在太平洋岛国地区的参与度显著提升,双方关系实现跨越式发展。1975 年中国与斐济正式建立外交关系,此后与巴布亚新几内亚、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库克群岛、纽埃、瓦努阿图等国实现了双边外交关系正常化。20世纪70年代至90 年代,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确立了基于援助的合作框架。改革开放后,双方之间的经贸合作以经济援助为核心,通过基础设施援建等方式实现了阶段性深化。2006年4月,首届中国-太平洋岛国经济发展合作论坛在斐济楠迪举行,标志着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经贸合作进入机制化新阶段。此次论坛签署了近30项政府间协议,建立了部长级对话机制,中国时任总理温家宝系统提出了支持太平洋岛国经济发展的六项关键举措,双边关系从单向援助升级为“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全面伙伴关系。 

第二个阶段为战略升级与深化期(2013~2021 年)。随着2013 年“一带一路” 倡议的提出,中国与太平洋岛国在发展理念层面达成深度价值共鸣,共同践行“共同发展、不附加政治条件”的合作模式,与西方“援助换资源”的传统逻辑形成鲜明对比,构建了层次分明、功能互补的合作体系,加强了合作机制的顶层设计。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14年和2018 年两次与建交太平洋岛国领导人举行会晤,开启了中国与太平洋岛国关系发展的历史新篇章,双方关系进入快速发展新阶段。在 “一带一路”倡议的引领下,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的关系实现战略升级,合作领域大幅拓宽,治理机制更趋多元。 

第三个阶段为命运共同体构建新阶段(2022年至今)。2022年,中国提出“携手构建更加紧密的中国同太平洋岛国命运共同体”的愿景,并发布《中国关于同太平洋岛国相互尊重、共同发展的立场文件》。合作目标从侧重经济互补升华为涵盖安全、发展、气候、人文等多维度的命运共同体构建,治理机制进入深度强化与系统化新阶段。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经贸合作治理演进历程清晰地展现了南南合作从 “感情驱动”到“利益驱动”,再到“价值与命运共同体驱动”的深化路径。

二、治理机制的四维实践剖析 

第一,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的经贸合作已形成“双轨并行、多元治理”的治理主体协同架构。在主权国家主导的双边轨道方面,中国与各建交岛国通过元首互访、外交部磋商、经贸联委会等双边机制进行战略沟通与具体项目协调,确保了合作的政治动力和决策效率。在多边论坛的平台化协调方面,“中国-太平洋岛国经济发 展合作论坛”与“中国-太平洋岛国外长会”作为核心多边机制,不仅是政策宣示和共识凝聚的平台,更通过定期会晤机制增强了集体行动能力。论坛框架下设立的渔业、减灾等多个专业合作分论坛促进了特定领域的深度协作。在地方政府、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的参与方面,中国广东省、福建省等地方政府利用其地缘和经济优势,积极与太平洋岛国开展对口合作。同时,中国企业和高校智库也逐渐成为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经贸合作治理网络中的重要节点,推动了合作的务实落地与知识生产。 

第二,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的经贸合作推进了以发展需求为导向的硬法、软法与项目相结合的规则创新。面对太平洋岛国发展需求的多样性和差异性,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的经贸合作展现出高度的规则灵活性,形成了“软法先行、硬法托底、项目承载”的规则创新模式。软法具有灵活性,可以发挥先行作用。中国与多个太平洋岛国通过签署共建“一带一路”合作谅解备忘录、电子商务合作备忘录、合作规划、行动纲领等软法文件,快速响应岛国在气候变化、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的关切,为合作提供了初步的框架和预期。硬法具有强约束性,可以发挥重要的基石功能。 在投资保护、民航、贸易等传统领域,通过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双边投资协定、 贸易协定、航空运输协定等硬法,为长期、大规模的投资贸易活动提供了稳定性和可预见性。项目具有承载性,能够体现“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和落实差异化安排。在基础设施援建中,援建项目充分考虑了太平洋岛国的气候适应性和后续维护能力; 在农业技术合作中,通过推广适应太平洋岛国环境的菌草技术,体现了对岛 国特殊国情和发展阶段的尊重。 

第三,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的经贸合作形成了以发展援助与经贸合作为重点、信息共享与风险防控相结合的运行保障机制。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的经贸合作将发展援助与市场化经贸活动有机结合,构建了多层次运行保障机制。在发展援助方面,通过设立“中国-太平洋岛国论坛合作基金”以及援建道路、港口、学校、医院等民生项目,中国帮助太平洋岛国弥补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短板,为更深层次的经贸合作创造了必要条件。应急物资储备库、应对气候变化合作中心等机制则增强了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经贸合作应对自然灾害和外部冲击的韧性。在经贸合作方面,鼓励中国企业赴太平洋岛国进行投资,开展渔业、矿业、旅游业等领域的商业合作。 这种“授人以渔”的模式旨在增强太平洋岛国的内生发展能力,避免其陷入单纯的援助依赖。在信息共享方面,虽然尚未建立统一的数字信息平台,但中国与太平洋 岛国通过合作论坛、使领馆、企业商会等渠道进行了大量的信息沟通。在风险防控方面,通过对援建项目进行严格的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估,体现了对可持续发展目标 系统性风险的初步管理。 

第四,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经贸合作成效的评估反馈机制已初步形成,并呈现出明确的可持续发展导向。一方面是“成果清单”式的效果评估。中国外交部以及广 东省、山东省、福建省发布的与太平洋岛国在贸易投资、安全、农渔业、经济技术 等领域的合作成果清单通过贸易额、援建公路里程、培训技术人员数量等具体项目数据来展示合作成效。这是一种以结果为导向的评估尝试,旨在增强合作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另一方面是可持续发展导向的内置。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的经贸合作项目越来越注重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绿色低碳发展合作备忘录的签署、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推广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都表明评估的内在标准已超越单纯的经济指标,向可持续发展的综合评估标准演进。 

三、实践成效与局限以及对理论框架的启示 

目前,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经贸合作治理机制已初步建立,但在多元协同共治、规则制度设计、运行实施保障及效果评估反馈方面仍存在优化空间。首先,多元协同共治机制初具雏形,但非国家行为体参与不足。当前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经贸合作治理以国家行为体为主导,通过双边协定(如贸易协定、投资保护协定) 和多边平 台 (如“中国-太平洋岛国外长会”“中国-太平洋岛国经济发展合作论坛”) 构 建了基本合作框架。广东省和福建省等地方政府在项目对接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太平洋岛国论坛等国际组织以及跨国企业亦参与部分领域的合作。然而,非国家行为 体参与程度有限,跨国企业因国际事务成本高、政府支持不足而缺乏持续动力,而 国际组织的协调潜力亦未充分释放。因此,需通过政策激励、资金支持及制度化渠 道提升非国家行为体的参与度。其次,规则设计注重实效,但需强化对话协商机制与激励机制。中国与太平洋岛国通过合作备忘录、技术援助协议与法律协定等软硬 法相结合的方式构建了利益协调与激励约束机制。外在激励涵盖了关税减免、投资 便利化等政策支持,合作基金、专项贷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成立减贫中心、提供菌草 技术援助等减贫合作举措; 内在激励主要依托教育文化合作增进认同。然而,对话 协商机制缺乏固定周期,削弱了合作的可预期性; 激励机制偏重短期项目,需通过 常态化磋商与价值观融合提升长效性。再者,运行保障机制逐步完善,但数字治理与风险防控存在短板。通过约定投资协定中的仲裁条款以及成立应急物资储备库、气候变化合作中心等方式,初步构建了争议解决和风险防控机制。然而,数字化治 理滞后、缺乏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导致数据对接效率低、合作成本攀升; 风险防控仅覆盖自然与卫生灾害等方面,对政治、经济及非传统安全风险的评估、管理与沟通机制尚未系统化。因此,需加快建设数字平台,并建立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最后, 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经贸合作治理成效显著,但评估反馈机制尚不健全。贸易规模增长、技术转移、基础设施改善、民生福祉提升、可再生能源项目减排等数据和案例表明,中国与太平洋岛国在经济、社会和环境等领域的合作取得了实质性成果。 《中国-太平洋岛国合作事实清单》等文件初步体现了治理效果评估意识。然而, 评估机制仍以经济指标为主,缺乏“经济-社会-环境”综合指标; 评估过程由政 府主导,非国家行为体参与不足,削弱了科学性与公信力。因此,需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评估反馈机制,以动态优化治理机制。 

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的经贸合作实践为构建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机制提供了重要的案例启示。首先,验证了“主体-规则-运行-评估”分析框架的适用性。该案例表明,一个成功的南南合作治理机制必须系统性考虑多元主体的协同、规则形式的灵活互补、运行保障的务实有效以及评估反馈的动态优化。其次,深化了对发展导向和灵活性核心原则的理解。中国与太平洋岛国的经贸合作治理实践表明,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不能简单套用北方主导的“高标准”规则,而必须坚持以发展需求为根本导向,采取更加灵活、渐进、包容的规则体系和实施路径。最后,突出了韧性建设和能力转移的关键地位。未来的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机制必须将提升合作各方应对内外部风险的经济韧性、气候韧性与治理韧性以及促进实质性的技术、 知识与能力转移作为核心目标,从而确保合作的可持续性与包容性。

文章来源:节选自《全球南方经贸合作治理机制的构建与实践——以中国与太平洋岛国合作为例》,原刊于《国际经贸探索》2025年第12期,转载请注明原出处、作者信息及由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编排

作者:古小东,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涉外法治研究院教授;李嘉仪,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韦晓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研究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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