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鹏程等:我国蓝碳保护机制的优化策略

发布时间:2026-08-20

一、完善蓝碳保护法律法规,健全制度保障

鉴于我国蓝碳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呈现碎片化状态,现有的政策引导型框架又缺乏强制约束力,亟待通过立法回应这一新型社会现象,确保蓝碳保护实践有法可依。

中央层面,需“自上而下”系统性地完善顶层设计:

1.借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契机统筹蓝碳保护立法,赋予双碳目标法律效力并明确其对蓝碳保护的指引作用,进一步补强对海洋、湿地等蓝碳生态系统的保护力度,并在绿色低碳发展编中对减污、降碳、增汇工作做出原则性规定,为蓝碳领域的法律规范、体制机制等奠定基础。同时,注重与《海洋环境保护法》《湿地保护法》等单行法的协调,确保法典的原则性规定与单行法的实操规则形成互补,避免法律冲突。

2.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将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目标和原则、管理机构、相关制度、法律责任等内容统一纳入其中,在碳汇专章中明确规定蓝碳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具体规则,并将蓝碳生态系统对温室气体的调节作用纳入协同控制范畴。同时,以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为指引,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以及《巴黎协定》等国际条约中蓝碳相关规则转化为国内法具体条款,在保留立法弹性的前提下平衡国际承诺与国内发展。

3.注重不同立法之间的协调与衔接,以绿色合同”“绿色责任为抓手,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民法典》绿色条款在蓝碳领域的适用路径,实现环境公法与私法的衔接。同时,进一步细化海洋碳汇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等权属规则,厘清碳汇交易中的权利边界,为市场化开发利用提供民事法律依据。

4.完善蓝碳交易专项规则,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增设蓝碳专章,明确蓝碳交易项目在全国统一碳市场及自愿减排交易体系中的法定定位,同步细化交易实施细则,明确交易主体、对象、价格核算机制、交易方式及监管机制,以此实现对蓝碳交易风险的有效防控。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当前我国与欧盟已在蓝色债券等领域开展深入合作,在此基础上,法律更应注重跨境市场服务的制度保障,推动国内碳市场规则与国际规则有效衔接,助力解决蓝碳资源保护修复领域面临的长期资本误置和融资约束问题。

“自下而上”的地方立法实践亦是完善我国蓝碳保护法律体系的关键路径。我国地域辽阔,蓝碳资源的差异化分布决定了地方立法必须立足实际、因地制宜,通过试点先行积累经验。例如,海南、广东等省份坐拥丰富的红树林生态系统,其蓝碳保护实践侧重海岸带湿地的恢复保护与碳汇项目开发;山东、江苏等渔业大省则依托近海丰富的渔业资源,大力开展生态型渔业碳汇的增殖与利用。还需强调的是,区域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与蓝碳市场协同发展的内在要求,决定了基层行政区域单独立法易引发事权重叠、标准不一、监管分散等问题。为此,不妨借鉴长江流域立法的非线性理念,鼓励相邻区域开展协同立法工作,既能有效规避分离性立法窠臼,又能充分释放区域联动的聚合效应,为我国蓝碳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贡献地方智慧。

二、激活蓝碳市场交易机制,增强运行动能

一是拓展多元价值实现路径,通过“产业融合+财税政策激发市场主体内生动力。加快实施蓝碳+”计划,推动碳汇+文旅”“碳汇+渔业等产业融合:串联特色碳汇景区打造蓝碳走廊”,鼓励游客参与生态保护活动并积累积分,积分可直接抵扣景区内消费或兑换海洋碳汇主题文旅产品;推广民宿碳汇合伙人计划”,民宿业主参与碳汇相关经营,碳汇收益按一定比例返还;针对渔民群体建立碳汇贡献计量机制,将其参与生态养殖、碳汇保护的实际贡献纳入集体分红权重,同时推行生态认证标签,提升渔业产品溢价空间。财税政策需强调降本+激励”:对蓝碳项目减免海域使用金、给予用地倾斜、开展税收优惠;设立专项基金,简化备案流程并免收自愿交易服务费;借鉴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经验,合理确定碳价的上下限调控区间,抑制碳价格非正常波动,稳定预期收益并平衡溢价激励。

二是完善碳汇科学技术与方法学体系,筑牢市场运行根基。技术层面,需构建“空天地监测网络”系统,在核心碳汇区部署智能浮标、无人船队并运用卫星遥感技术,精准捕捉区域内碳通量与存量的动态数据;搭建国家级海洋碳汇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监测数据实时上传、多源互联互通,为后续的碳汇核算与生态评估提供“数据底座”;借助AI算法生成动态响应模型,科学预判蓝碳生态系统在气候变化、人类活动等多重压力下的演变趋势,降低项目开发风险与认证成本。方法学体系建设层面,可借鉴VCSCCBCDM等国际核算机制中的碳储量计算模型、监测程序等技术框架,结合我国蓝碳资源特征,更新完善《海洋碳汇核算方法》等本土核算标准;加快对本土学者提出的渔业碳汇、微生物碳泵等创新方向的研究,同步深化对巨藻、陆架沉积物等国际蓝碳争议领域的研究,推动我国在新兴蓝碳方法学领域形成先发优势;深度参与“国际蓝碳伙伴”“蓝碳倡议”等国际合作机制,举办高水平国际学术论坛,探索建立国际化的蓝碳智库联盟,推动蓝碳核算标准国际化。

三是构建统一开放的交易市场,提升资源配置效能。扩容市场需求层面,需加大蓝碳在CCER市场的供给,并可在现有5%抵消比例的基础上适度提高,同时扩大强制减排覆盖企业范围,通过政策引导激活企业履约需求。规范交易流程层面,需建立全国统一的蓝碳登记结算平台,依托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与交易系统的技术支撑,实现蓝碳项目注册、流转、交割、结算的全流程线上管理,并通过强化信息披露确保全流程透明可查;适度放宽蓝碳项目审定的资质门槛,同步建立系统化的从业人员培训与监管考核机制,培育一批兼具技术实力与政策咨询能力的中介服务主体,为项目开发、监测、核证等全环节提供专业支持,有效破解信息不对称难题。创新金融工具层面,政府应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发蓝碳债券、信托、期货、碳信用抵质押贷款及巨灾保险、气象指数保险等金融衍生产品,同时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在贷款利率、期限等方面给予优惠,并通过“政银保”合作机制整合上述政策引导、信贷支持与保险保障资源,进一步拓宽蓝碳项目融资渠道。

四是推动蓝碳市场与国际全面接轨,拓展价值实现空间。从全国范围看,海南省坐拥丰富的蓝碳生态资源,且有海南大学海岸带研究院等机构为蓝碳技术研发提供支撑;此外,就地理位置而言,该省与东南亚沿海国家地理邻近,近年来双方已在红树林保护、碳汇核算等领域开展合作;再者,依托自贸港政策红利,海南省在跨境贸易、外资准入、金融结算等领域已形成了成熟的开放模式。因此,现阶段我国可尝试将海南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打造为具有国际公信力的蓝碳信息平台、交易平台和金融服务平台。具体而言:作为信息平台,海南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可凭借遥感监测、碳汇核算等技术优势,为印度尼西亚、越南等国的蓝碳项目提供底层数据支撑与技术服务,逐步成长为区域蓝碳信息共享枢纽;作为交易平台,该中心可依托全国统一登记结算平台作为合规支撑,打通与欧盟碳市场、新加坡交易所的跨境交易渠道。至于交易模式,可借鉴“沪伦通”模式,通过信用互认强化市场公信力,进而吸引更多国际主体参与交易;作为金融服务平台,该中心可为国内外蓝碳项目提供跨境结算等基础服务,并以此为依托将我国自主开发的蓝色债券、蓝碳项目保险、碳汇预期收益权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推广至国际市场。同时,联动绿色气候基金(GCF)、全球环境基金(GEF)、新开发银行(NDB)等国际资金机制,为我国蓝碳保护与开发项目注入国际资本。

三、构建蓝碳多元协同监管体系,提升保护实效

行政监督的低效困境呼唤多元协同监管机制——这不仅需要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合力,更需引入司法、社会等外部监督力量,形成共治格局。

就行政系统内部而言,宏观上应形成以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为核心监管主体,林业、海洋等职能部门及地方政府协同配合的监管框架,明确各方在蓝碳生态修复等领域的监管范围与权责边界。具体到项目实施的微观层面:事前应严格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就项目对蓝碳资源影响开展专项评估,按影响程度分类并匹配差异化监管强度;事中需强化动态监测,降低建设过程中的废气、废水、废渣等因素对蓝碳生态系统的二次破坏;事后则应采取长效监管措施,若出现植被存活率低、物种多样性减损等蓝碳生态系统退化情形,行政机关需及时督促项目方采取补救措施,防止蓝碳生态系统从“碳库”逆转为“碳源”。

行政机关与交易平台、第三方机构的协同监管同样重要。作为规则制定者,行政机关可授权独立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审核、流程规范、责任追溯等环节实施专业监管,但需同步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全流程监督机制,防范串通造假、程序不规范等风险。同时,应要求交易平台定期回报蓝碳项目备案信息、交易明细、资金流向等重要数据,针对价格恶意炒作、无序竞争等市场乱象发挥“有形的手”的调控作用,尤其在自愿市场向履约市场过渡阶段,需从直接参与转向监管资质审查、标准执行等环节,保障交易公平有序。

除此之外,司法监督可作为重要补充。虽然司法权的调整对象仅为第二性的权利义务再平衡关系,但针对蓝碳治理中可能出现的行政懒政、怠政现象,可适当突破不告不理的传统边界,通过确认违法、责令履职等裁判方式倒逼行政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再者,随着认购海洋碳汇作为替代性修复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的推广适用,法院更需延伸监督触手,联合专业机构核查蓝碳项目的增量真实性与资金流向,确保每一笔海洋碳汇认购金都能够切实转化为蓝碳保护的生态实效。

社会力量的参与同样不可或缺。马达加斯加的Tahiry Honko项目和肯尼亚加齐湾的Mikoko Pamoja项目的成功,印证了有效动员并整合当地社区力量所具有的核心支撑意义。这背后是协商性民主的治理逻辑,既契合了公平正义理论的核心要义,亦顺应了后工业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开放合作特征。社会公众对环境问题具有更直接、敏锐的感知能力,其参与实践能够在海洋生态治理中形成对行政监管、司法裁判等国家监督体系的有力补充。此类参与活动兼具价值传播功能,在深化社会大众对蓝碳生态价值认知的过程中,同步助力在全社会培育起主动守法、自觉护绿的良好风尚。

 

文章来源:节选自《“双碳”目标下我国蓝碳保护机制的挑战与应对》,原刊于《环境生态学》2026年第1期,转载请注明原出处、作者信息及由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编排

作者:龚鹏程,河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运鹏,河海大学法学院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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