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永明:海洋强国建设中的外交创新及话语权问题

发布者:hyfzzx发布时间:2018-04-08

摘  要: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目标,并突出了应坚持的原则、重点和方向。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系统化、具体化的外交新理念、新政策和新倡议,这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指导意义。提升国家海洋权益的话语权,中国外交的方法和行为模式特别重要。中国外交在宣传和传播中国海洋政策和主张方面,具有自身独特的有利条件和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中国海洋强国战略目标的提出及发展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我国应“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 这些内容构成建设海洋强国的基本内涵。同时,习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建设海洋强国研究进行第8次集体学习时(2013年7月30日)强调了建设海洋强国的基本要求,即“四个转变”。 这些要求合理反映了海洋的本质特性及基本功能,在建设海洋强国的过程中具有主导的地位和作用,意义重大。

此外,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的目标是党和政府应对海洋问题,尤其是21世纪以来对海洋政策特别是海洋经济发展政策的深化和提升,并在后续的一系列重要会议及其文件中得到巩固,它们具有连续性和一贯性的特点,逐渐成为国家层面的战略共识及指导方针。例如,在党的十六大报告,2004年《政府工作报告》,《十一五规划纲要》,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十二五规划纲要》,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2015年和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均确认了上述内容。 

(一)中国建设海洋强国的指导方针及重点路径

在建设海洋强国的过程中,应确保海洋政治和安全环境,尤其应解决我国面临的重大海洋争议问题,例如南海和东海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的一系列外交新理念新政策新倡议,是指导我国建设海洋强国和解决海洋争议问题的方针,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例如,在外交政策理念上,我国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政治上,要运用新型国际关系,坚持持续发展国家间的伙伴关系;在安全上,要运用新安全观,建设共建共享的安全格局;在经济上,要运用新发展观,坚持合作共赢并繁荣世界的原则;在文化上,应坚持包容和交流互鉴的做法;在生态上,应坚持绿色低炭的理念。 同时,在处理各种国际问题包括海洋争议问题时,应坚持正确的义理观和亲诚惠容的理念,以稳固和发展国家间关系。这些外交方针和原则充分体现了中国对外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仅顺应时代潮流,而且经过实践检验,是中国外交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 当然,这些外交方针和原则也是指导海洋和处理海洋事务的基本方针。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在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过程中,应以“一带一路”为重点,这是我国推进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途径。“一带一路”倡议自2103年9月提出以来,至2017年1月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积极相应和支持,4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同我国签署了合作协议。 可见,“一带一路”倡议深受国际社会的好评和期待,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体现了重要价值和意义。这主要得益于我国对“一带一路”倡议内涵的不断深化和保障措施的完善及具体项目的落实,符合时代发展潮流。例如,2015年3月28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 中国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7年5月10日发布的《共建“一带一路”:理念、实践和中国的贡献》;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于2017年6月20日联合发布的《“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 以及我国主导下设立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丝路基金等。

(二)中国完善海洋强国战略体制机制的要义

我国已经提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并正在加快推进,为适应和实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程及目标,我国的海洋强国建设进程应分阶段有步骤地实施,具体分为三个阶段,即区域性海洋强国,世界性海洋大国和世界性海洋强国。而从国际实践看,国家推进海洋强国战略的路线图是:制定海洋战略,确立海洋政策,制定保障战略和政策实施的法律,在法律中明确海洋机构的职权和海洋具体领域的发展规划。

对于我国来说,我国海洋强国战略的目标是在政治上不称霸及和平发展,坚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我国的海洋政策是尊重历史和事实,依据国际法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原则和制度,优先利用政治或外交的方法解决海洋重大争议,并坚持“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维护海洋安全;在法治上,我国的当务之急是制定和实施海洋基本法,以综合协调海洋事务,并进一步明确各海洋管理机构的职权和任务,明确应不断完善的海洋部门法内容,以及确定重点发展的海洋领域,并制定海洋领域具体规划。换言之,我国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需要海洋体制机制的有力保障,而这些制度的落实需要由海洋基本法和海洋领域规划予以完善,以实现依法治海目标,提升国家在海洋上的治理和处置能力,为我国实现现代化目标并振兴中华民族作出海洋的贡献。

二、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外交政策的新发展与新探索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提出了系统化、具体化的系列外交新理念、新政策和新倡议。这不仅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的大国外交理论体系,构成中国特色外交重大战略思想,也为全球治理提供了重要思想和行动指南,更指出了具体的方案、平台和路径,作出了中国外交的创新性贡献,体现了中国的担当和责任,引领世界发展方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如何合理统筹地运用这些外交新理念、新政策和新倡议所蕴含的理论基础和具体实践,对于丰富和完善全球治理包括海洋治理,维系海洋秩序,合理解决海洋争议,坚决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等有重要的价值和指导意义。这不仅体现了中国的担当、责任和作为,也弘扬了中国的文化精髓,必须毫不动摇地加以坚持和推进落实。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外交的新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外交政策目标。

第一,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其核心为责任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基本内容为:世界命运由各国共同掌控,国际规则由各国共同制定,全球事务由各国共同管理,发展成果由各国共同分享。 这样才能真正地推进和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即构筑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关键在于综合性和行动力。

第二,提出新安全观。中国积极倡导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亚洲安全观,通过搭建地区安全和合作新架构,努力走出一条共建、共享、共赢的亚洲安全之路,确保共同持续的安全环境。

2.外交理念及模式。

第一,提出新型国际关系,即要坚持合作共赢,推动建立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包括新型大国关系,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把合作共赢理念体现到政治、经济、安全和文化、生态等领域。合作是稳定国家间关系和实现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唯一可行的方法,而各作原则具有深厚的国际法基础,得到国际法的确认和规范,例如,《联合国宪章》第1-2条,第11条和第49条。

第二,提出正确义利观。在国际合作中,其基本内涵为:要注意利,更要注重义;只有义利兼顾,才能义利兼得;只有义利平衡,才能义利共赢。

第三,提出亲诚惠容理念。中国周边外交的基本方针,就是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坚持睦邻、安邻、富邻,突出亲、诚、惠、容的理念。

3.外交作为及路径。

第一,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一带一路”建设秉持共商、共建和共享原则,不是要替代现有地区合作机制和倡议,而是要在已有机制基础上,推动沿线国家实现发展战略相互对接、优势互补。对于“一路”,即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中国愿同东盟国家加强海上合作,使用好中国政府设立的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发展好海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这些原则和路径深受国际社会的好评和期待,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体现了其的价值和意义,完全符合世界发展趋势和潮流。

第二,加快互联互通。包括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五大领域,创设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目的是实现基础设施、制度规章和人员交流三位一体,实现联动和共同、有序发展目标。

第三,建设海洋强国。坚持陆海统筹,坚持走依海富国、以海强国、人海和谐、合作共赢的发展道路,通过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方式,包括运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所设立的公共平台和机制,加快合作领域步伐,扎实推进海洋强国建设进程,以共享海洋空间及资源,实现人与海的和谐统一。

三、中国外交新政策在依法治海中的作用及具体实践

(一)中国外交新政策在依法治海中的地位与作用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中国将继续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坚定不移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针对和平与发展两大议题,通过合作、共赢,增强命运共同体意识,即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建立更加平等均衡的新型全球伙伴关系,同舟共济,权责共担,增进人类共同利益。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将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恪守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宗旨,坚定不移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中国将与各国人民同心协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同时,坚持以对话解决争端,以协商化解分歧,统筹应对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威胁,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中国决不会以牺牲别国利益为代价发展自己,也决不放弃自己的正当权益,任何人不要幻想让中国吞下损害自身利益的苦果。 中国独立自主的上述外交政策和实践,不仅是一贯的,而且是连续的,今后也不会改变。

不可否认,要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增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其基础和保障为实施“依法治国”战略。为此,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作出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其明确指出,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这为我国积极利用外交渠道宣介中国的海洋政策及增强国际话语权等提供了重要方向和有力保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家海洋局结合海洋工作实际,就海洋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海洋作出了决定(即《中共国家海洋局党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海洋的决定》,2015年7月20日),以在维护海洋权益、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中树立法治权威,在维护人民利益中彰显法治理念,在海洋管理中体现法治思维,在海洋领域改革中坚持法治底线。即通过加快法治海洋建设,健全完善海洋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依法履行海洋管理职能,严格规范海洋管理权力运行,到2020年建成法制完备、职能科学、权责统一的海洋管理体系;建设廉洁勤政、权威高效、执法严明的海洋管理队伍;构建法治统筹、公正文明、守法诚信的海洋管理秩序;以实现综合规范管理海洋的目标,为建设海洋强国提供充实的基础和制度保障。 这些内容构成中国建设海洋强国的前提及制度性框架和保障。

可见,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中国外交新政策蕴含的目标和理念,完全符合“依法治海”的目标和理念。换言之,中国外交新政策完全可以运用到海洋治理,并指导海洋外交行为,构筑和平、合作、共赢的海洋新秩序,实现“依法治海”目标。总之,中国外交新政策在海洋治理和依法治海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指导作用。

(二)中国外交在维护海洋秩序上的新尝试及具体实践

众所周知,为构建和谐世界,中国提出了和谐海洋的理念,以指导和管理海洋事务,维护海洋和谐秩序。上述中国外交新政策的目标和理念、路径和措施,完全符合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潮流和海洋发展态势,尤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特质(和平性,有效性,合理性,平衡性),并体现了中国文化的本质:“以和邦国”、“和而不同”、“以和为贵”的思想。具体体现为:包容性,多样性,共存性和合作性的文化价值,这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应该努力的方向和最终目标。

《中国的亚太安全合作政策》白皮书(2017年1月11日发布)指出,亚太地区的发展日益引人注目,成为全球最具发展活力和潜力的地区,地区国家进一步加大对亚太地区的重视和投入;而随着国际关系格局的深刻调整,亚太地区格局也在发生重要深刻变化。 为此,我国可以首先在亚太地区发挥主导作用,以维护和稳定亚太区域的和平与发展秩序,使中国成为亚太和平与发展的建设者和贡献者。换言之,中国成为世界强国的第一步是为亚太地区的和平与发展作出贡献,然后再将在亚太的外交政策和具体作为运用到其他地区,使中国成为世界性的强国。我国的世界性强国发展进程应以“分步走”和阶段性的政策和目标取向为准则和路径。

中国在亚太地区发挥作用的主要政策主张和具体作为,完全符合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和倡导的外交政策的理念和目标。中国维护亚太地区和平与发展的政策主张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在经济上,促进共同发展,夯实亚太和平稳定的经济基础。第二,在政治上,推进伙伴关系建设,筑牢亚太和平稳定的政治根基。第三,在合作机制上,完善现有地区多边机制,巩固亚太和平稳定的框架支撑。第四,在制度建设上,推动规则建设,完善亚太和平稳定的制度保障。第五,在军事交流上,密切军事交流合作,增强亚太和平稳定的保障力量。第六,在环境建设上,妥善处理分歧矛盾,维护亚太和平与稳定的良好环境。这样的政策主张不仅是一贯的,而且是可行的,完全符合我国长期以来的具体实践和国家总体战略要求和部署。

我国维护亚太和平与稳定的理念和路径主要包括遵循亚洲新安全观——共同、综合、合作和可持续的安全观,构筑亚太地区多维安全架构(包括多样性,共同性,共识性和同步性)、以及发展多组双边关系和积极处置地区热点和非传统安全问题,以体现睦邻、安邻、富邻和亲、诚、惠、容的周边外交政策和理念。

不可否认,为维护亚太地区的和平与发展,海洋争议是一个重要而不可忽视的问题。直接影响亚太地区的政治和经济及外交关系。对此,中国针对海洋争议尤其是领土和海洋权益争议的政策主张为:应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和现代海洋法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通过直接相关的主权国家间的对话谈判寻求和平解决;在问题解决前,各方应开展对话,寻求合作,管控危机,防止矛盾激化升级,共同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换言之,中国针对海洋争议的政策立场为:优先通过双边协商谈判和平解决争议;在无法解决争议前,依据制定规则和管控危机等手段,以维持和平与稳定;最后力争解决海洋争议,以共享海洋空间及资源利益。这些原则和政策特别体现在新时代的中国对南海问题和东海问题的处理和应对上。

对于东海问题,尤其是日本政府所谓“国有化”钓鱼岛三岛问题,中国政府及时地予以声明和发表意见,包括于2012年9月10日,中国政府就钓鱼岛等岛屿的领海基线发表声明;2012年9月12日,国家海洋局公布了领海基点保护范围选划及保护办法;2012年9月13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李保东大使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中国钓鱼岛等岛屿领海基点基线坐标表和海域的文件;国家海洋局、民政部受权于2012年9月21日公布我国钓鱼岛海域部分地理实体标准名称;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2年9月25日发布《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白皮书;2012年12月14日,中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东海部分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中国国防部依据国际惯例和国内法于2013年11月23日宣布《中国关于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的声明》以及《中国东海防空识别区航空器识别规则公告》,以进一步管控东海空域秩序和航行安全;针对日本外务省网站于2015年7月22日发布中国东海油气平台的位置、图片等信息,鼓吹“中国海洋威胁论”,中国外交部于7月24日表明了“中国东海油气开发活动正当合法”的政策性立场文件等,以坚定捍卫我国在东海的海洋权益,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同时,中国加强与日本的持续沟通和协调,包括于2006年6月18日两国外交部门公布《中日关于东海问题的原则共识》,于2014年11月7日两国政府代表达成《中日处理和改善两国关系四点原则共识》,并积极展开东海问题磋商进程,包括自2012年1月启动中日海洋事务高级别磋商机制以来至2017年12月已举行八轮磋商会议,就海洋领域的具体合作达成多项共识。 可见,中国政府对待东海问题的立场和态度,坚守了以通过对话协商,和平解决和合理管控重大海上争议问题的意愿和立场,这对于稳定和处理东海问题尤其是其海空安全有重要的作用。

对于南海问题,尤其是越南针对我国“981”钻井平台作业的干扰行为,菲律宾于2013年1月22日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中国政府在各种不同的场合和时间节点就南海问题的政策阐释了严正的立场和态度,包括中国政府于2014年6月8日发布的《“981”钻井平台作业:越南的挑衅和中国的立场》; 2014年12月7日中国外交部受权发表的《中国政府关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 《中国外交部关于应菲律宾共和国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裁决的声明》(2015年10月29日); 《中国外交部关于坚持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中国和菲律宾在南海有关争议的声明》(2016年6月8日);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白皮书(2016年7月); 以及《中国政府关于应菲律宾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所作裁决的声明》(2016年7月12日),等。 中国政府在上述文件中的政策和立场不仅得到了众多学术团体,例如中国法学会,中国国际法学会,中国海洋法学会的支持,而且在双边文件和多边文件中得到支持和肯定。

对于美日等国所声称的海洋航行和飞越自由,不仅包括南海尤其在南沙周边海域,更包括在世界其他海域。航行自由与安全的维护和确保,何尝不是中国的核心利益呢!因此,中美应就海洋航行自由与安全问题展开平等磋商和谈判,在两国尤其在安全方面已达成共识的基础上,通过谈判形成新的共识以及活用国际社会已存的制度作为指导海洋活动包括航行和飞越自由活动的行为准则,并为进一步丰富和发展相关国际法尤其是海洋法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这是双方应该努力的方向,也是中美两国应该可以作出贡献的重要合作领域,必须坚持和提升。

在此应该指出的是,针对重大海洋争议问题,中国始终坚持通过谈判协商和平解决争议,坚持通过制定规则和建立机制管控争议,坚持通过互利合作实现共赢,坚持维护南海和平稳定及南海航行和飞越自由;对于侵犯中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蓄意挑起事端破坏南海和平稳定的挑衅行动,中国将不得不作出必要反应;任何将南海问题国际化、司法化的做法都无助于争议的解决,相反只会增加解决问题的难度,危害地区和平稳定。 这种政策立场已被南海仲裁案所肯定,中国对此的立场今后也不会改变,因为这是我国的一贯立场和基本态度。

四、中国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话语权问题

让国际社会进一步知晓、理解中国海洋问题的政策主张及具体做法,中国外交的行为模式和方法就显得特别重要。换言之,中国外交在宣传和传播中国的海洋政策和主张方面,具有自身独特的有利条件和不可推卸的责任。这对于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有效实施“一带一路”倡议,分阶段和有步骤地解决海洋争议问题,包括消除南海仲裁案的不利法理影响等,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为此,中国外交在维护和确保国家海洋权益方面的行为模式、方法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活用多个外交场合,积极宣传和解释我国的海洋政策立场和主张。尽管我国已设立了多个海洋组织机构,例如,设立了中央海权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家海洋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重组了国家海洋局,设立了中国海警局,但由于其组织体系在法律或法规上不够明确、职权不清,部门利益难以调和等原因,国家海洋机构改革进程艰难,依然存在需要理顺海洋组织机构及体制机制的任务,例如,制定和实施海洋法,中国海警局组织法等,以进一步明确各海洋机构的法律职权和权限,切实贯彻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2013年3月14日)规范的内容和要求。而在这些组织机构体制并未明确规范的情形下,对外宣传海洋政策和立场的任务无疑落到了外交部的身上。为此,外交部应协调组织国内机构及人员,开展对海洋的基础理论、动态及对策的系统性研究,包括推进委托项目研究计划和进程,以此研究成果为基础在多个外交场合主动对外宣介和发布有关海洋政策性立场文件,就显得特别重要。

第二,通过培训海洋知识,提升外交人员的知识水平。由于多种原因,外交部录用的人员多以外语专长为主,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这种情况很难在外交场合发挥专业性的解释作用。鉴于海洋问题的专业性、敏感性和复杂性,没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是无法对外作出有力的宣传和解释的,所以一个比较有效的方法是强化对外交人员的海洋知识培训。对于培训的师资力量,可以让各级学会,例如中国法学会、中国国际法学会等,以及在高校和研究机构设立的专业性组织及人员担任。对于培训教材问题,可以在原有教材基础上进行重写重编,以增加时效性和针对性的内容,并突出理论性和合理性。当然,对于海洋专题研究,也可以组织出版一些专业性较强的优秀学术著作,以供培训之用,也可为研究者及其他人员进一步学习和加深研究相关内容提供参考和借鉴,这样既可避免研究宣传无合适素材的困境,也能对提升我国海洋研究水平多有助益。

第三,有组织地选派国际法学者,赴多个外交领事机构锻炼和研究。对于南海仲裁案来说,尽管我国多个驻外的外交和领事机构代表在所在地已发表了有关宣传和阐释中国南海政策的文章和论文,对于当地政府和人民对其的了解有一定的帮助,但无法系统地解释他们存在的疑惑,也不具有连续性,并影响后续效果及作用。为此,可以选派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国际法专家学者赴我国驻外的外交和领事机构锻炼和研究,以向当地政府和人民系统地阐释我国的海洋政策及立场,并加强与他国学者之间的交流,增进理解和认识。同时,为能使更多的人员加盟国际法研究,应提升国际法在高校和研究机构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我国外交提供更多的国际法优质人才,以适应中国大国外交的现实需要。为此,也可有计划地公派一些国际法青年学者赴国际著名的大学、研究机构和国际司法机构进修、访问或留学,为服务我国外交提供人才储备并作出学术贡献。在此,我国应尽快组织制定和落实国际法优秀人才的选派评价及运用机制,以公正合理地处理这些事项,并提供制度性保障。

第四,采取开放的态度,加强与他国专家学者之间的互动交流和研究步伐。针对海洋战略性问题包括重大海洋争议问题,在国家之间很难作出妥协让步的情形下,加强多国及两国学者之间的交流和对话,对于阐释海洋政策,理解对方的关切,稳控海洋争议的爆发并促进双边及区域关系等有重要的正面作用。为此,外交部应采取更开放的态度,鼓励各国学者间展开实质性的对话交流,并在条件成熟时开展共同的专题研究,也可鼓励和资助其他国家的专家学者研究海洋战略性问题,在此,设立诸如国际交流合作机制、国际交流基金等就特别紧要。当然,为宣介我国的海洋政策与立场,发表英文论著也很重要,以弥补在外交上阐释海洋政策与立场的不足和缺陷。因此,在外交部的主导及安排下,也可以选择在国外的重要期刊及报纸有组织地刊发学者们的海洋研究系列论文,重点结合历史与国际法展开论述,以消弭包括南海仲裁案在内的不利法理后续影响,增加中国在海洋问题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为进一步完善海洋法制度作出贡献。

第五,提交完善海洋规则的方案或建议,为修正海洋秩序作出贡献。在南海仲裁案中,外界多认为中国不是一个“守法”的国家,为尽量避免这种印象以及这种情况再次出现,我们应该以法理为重点就我国的海洋政策与立场尤其是南海问题争议进行系列性的阐述,以正视听。其实,我国并不是一个不守法及违法的国家,仅是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某些制度性缺陷和认识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实践,而这些不同的主张和实践正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中先天性地存在争议的重要内容。为此,我国应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某些内容,例如,岛屿制度的法律要件,历史性权利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间的关系,群岛水域制度适用于大陆国家远洋群岛的可能性,以及国家对于强制性仲裁程序作出的排除性声明事项的内容及效力,仲裁庭的管辖权范围及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救济程序和措施等提出我国的方案,为进一步修正完善海洋秩序,提升海洋法治水平,完善海洋法制作出贡献。同时,我国不仅要在国内加快包括海洋法的立法进程,也应就海洋科学研究的范围、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问题和领海内军舰的无害通过制度等法规内容进行修改,即扩大适用范围、减少沿海国批准或事先通知的限制,强化海洋综合管理,为我国军民走向大洋、发展蓝水海军及海运大国等提供法制基础保障。

结束语

最后应该指出的是,中国基于党的十八大以来外交新政策所蕴含的理念、目标、路径和措施,在海洋秩序、依法治海中的作用和贡献如何,应对外交行为的效果和作用予以评估。为此,应定期将中国外交在不同场合的做法进行资料收集汇总,根据反馈的信息进行效果评价,以便对我国外交的多种行为作出适度的模式和方法调整,以更好地适应海洋情势发展需要,为树立中国外交强国地位,发挥外交在完善海洋秩序和依法治海的作用以及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作出实质性贡献。这无疑是我们所期待和希望的愿景,也是作为大国的中国的应有责任。换言之,中国的外交行为应多维、多向并积极作为,为丰富和发展海洋秩序和海洋法治作出中国在外交上的应有贡献。这不仅是维护亚太安全秩序的需要,也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需要,更是国际社会对中国的期待。

作者金永明,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海洋法治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原文出处:《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8年第2期。为行文流畅和节约篇幅,原作中的注释已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