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国国际法学会组织撰写的《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近日出版发行。这份长达500多页的“批驳”报告,是中国全国性国际法学术团体对2016年7月所谓南海仲裁案“最终裁决”的首次全面批驳,从法理层面、学术视角对“最终裁决”进行了系统批判。这将有助于国际社会了解南海仲裁案的始末、政治背景及法律缺陷,进一步理解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的正确立场。
2013年1月,菲律宾阿基诺三世政府单方面就中菲有关南海争端提起强制仲裁程序。菲时任政府这一举措,对南海的和平稳定、南海问题的妥善处理和中菲关系的健康发展一度造成极大干扰和破坏。所幸,经中方以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努力,2016年下半年以来南海形势总体降温趋稳,中菲关系亦逐步改善并持续向好发展。正是在此背景下,中菲达成通过双边磋商途径妥善处理南海争议的共识,仲裁裁决被搁置。同时,中国和东盟国家加快了“南海行为准则”(COC)磋商进程,致力于通过规则制定稳定南海形势、管控南海危机。
但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南海仲裁案裁决并不会因中国的“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立场而自然成为一张废纸,也不会因中菲双方达成“不基于裁决”处理南海争议的共识而寿终正寝。
南海仲裁案仲裁庭错误适用法律、罔顾事实、越权管辖所做出的有失公正的裁决,对地区国家通过和平谈判解决争议的努力,对中国和东盟国家推动《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框架下的海上合作,对正在进行的COC磋商等地区共识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容低估。尤其是仲裁庭任意降低强制仲裁程序的门槛可能导致的国际滥诉行为,违背“不诉不理”原则对国际法治造成的损害,值得人们保持高度警惕。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仲裁裁决从学术和法理上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消毒”和“清算”实乃当务之急。
纵观当前南海局势和仲裁裁决出炉后域内外国家对裁决的态度取向,不难发现,仲裁裁决依然是影响未来南海形势和中菲关系,以及正在进行的COC磋商不可小视的负面因素。
事实上,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领土争议和南海海洋划界争端短时期内难以彻底解决,而一旦受到某些因素挑动或少数域外国家蛊惑,越南、马来西亚甚至印度尼西亚等与中国存在海上争议或分歧的南海周边国家作为仲裁裁决事实上的受益者,利用裁决在争议海域采取单方面行动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就菲律宾而言,未来菲政府对华政策若出现变数,重提裁决,中菲关系或波澜再起,由此引发的对南海局势的消极影响也是可以预见的。此外,那些不甘心于仲裁裁决成为一张“废纸”的少数域外国家和国家集团,仍在千方百计力挺裁决的所谓“国际法效力”,试图通过打“法律牌”“规则牌”对中国施压的伎俩挥之不去。
所以,本着中国立场和主张对裁决予以严厉批驳,也是当前稳定南海局势、防止少数国家利用裁决“背书”在南海再度兴风作浪的现实需要。
除此之外,从国际法的渊源来看,南海仲裁裁决在国际仲裁实践及学术研究中形成的溢出效应也不能忽视。2016年下半年以来,已有一些国际司法与仲裁机构在审理国际争端时开始提及、援引南海仲裁案裁决,某些国际司法机构以自由裁量之名扩大管辖、以条约解释之名“司法造法”的倾向明显增多。同时,国际上一些学者固执地主张“司法万能论”,居心叵测地给南海仲裁裁决贴上“国际法治”的华丽标签,以达到他们占据法理和舆论高地、误导涉南海法理研究,甚至颠覆现行国际法律秩序基础的不可告人之目的。
正因面临上述诸多挑战,中国国际法学界集中各方面的力量和智慧,形成了《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从国际法角度全面、深入揭露仲裁裁决在法律解释和适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方面的谬误和瑕疵,对从根本上抵消仲裁裁决的负面影响、展示中国国际法学研究队伍的实力意义重大。如果该报告能引起国际法学界的关注,并带动更大范围、更加深入且不带政治偏见的学术研究和探讨,这固然值得欢迎。但如果某些人以国际法领域的“高人”或具有先见之明的“专家”自居,对此说三道四或对中国进行无端指责,我相信每一个有专业素养、正义感和道德良知的人都会对他们的行为嗤之以鼻。
在应对南海仲裁案过程中,中国有关学术团体和学术机构始终发挥着重要而特殊的作用,并以“庭外斗争”的方式自始至终参与了仲裁案的学术应对和舆论引导。在此过程中,一大批中青年学者投身国际法和海洋法问题研究,南海法理维权和证据链建设也取得丰硕成果,国内以南海问题为导向的海洋法研究的学术梯队基本形成,研究成果可圈可点。
在中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正当立场,或承担大国责任等方面,中国国际法学界不能缺席,必须及时发出自己清晰而响亮的声音。可以预见,作为一个成长中的大国,中国必将更自信、更娴熟地运用国际法和国际机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更有效地使用国际法话语体系表达自身的意愿和诉求、主张和立场,更积极地为国际法治和国际公平正义做出贡献。毫无疑问,中国的国际法学研究者和工作者也必将因此而获得进一步施展自己才华的广阔舞台和无限空间。
文章来源:环球时报
作者:吴士存 中国南海研究院院长、中国-东南亚南海研究中心理事会主席。(丁铎、杨力对本文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