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禹等:动力与目的-中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身份转变的成因

发布者:陶晓玲发布时间:2019-06-18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气候问题作为新安全议题进入全球治理的视野,各国开启了多轮谈判议程,从“京都时代”(1991~2012 年)、“哥本哈根时代”(2012~2020 年)到“巴黎时代”(2020 年以后),[1]已经达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 年)、《京都议定书》(1997 年)、“巴厘路线图决议”(2007 年)和《巴黎气候协议》(2015 年)等多个国际机制。虽然许多国家呈现出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态度,但是大多数国家更倾向于将其作为国家间博弈的平台,以达到在传统政治、经济等领域获利的战略目的。这导致气候治理与国际政治格局、经济秩序、地缘政治和国家安全等问题错综交汇,难以解决实际的气候问题。 

自 1992 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起,中国就参与到全球气候治理中。在各个治理阶段,中国治理身份逐渐发生转变,从《京都议定书》时期的“被动参与的发展中国家”,到“巴厘岛路线图”时期的“谨慎负责的发展中国家”,再到巴黎时期“积极贡献的新兴大国”,表现出越来越积极地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姿态。[2]即使在 2016 年以来“反全球化”趋势持续加强、右翼保守势力甚嚣尘上、国际气候治理陷入困境的国际形势下,中国也在“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影响下,主动负起大国责任,试图成为“引领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者”。[3] 

为什么中国会在“反全球化”趋势下反其道而行之,积极推动气候治理进程?中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身份发生转变的影响因素有哪些?现有文献中,无论是国家利益及认知、政治权力对比、国际制度等外在因素,还是国内政治体制、决策机制等内部因素,都主要解释身份转变的“转变动力”,即促使行为转变起始或结束的原因,而忽略了身份转变的内生性原因,即“转变目的”。本文试图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视角下,结合“转变动力”与“转变目的”,探讨中国气候治理身份转变的综合性成因。 

1文献综述及现有解释的不足

自全球气候问题成为国际热点后,学术界围绕如何进行有效的气候治理展开理论研究,包括国际机制的制定、执行、变迁过程及其影响因素;国际气候谈判中国家权力对比及博弈;主权国家气候外交政策和行为分析;非政府行为体的作用及多元治理模式等。[4-7]这些研究对气候治理的现状、存在问题、治理框架、未来趋势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解读。其中大量研究集中于中国气候治理立场的转变过程及影响因素,它们主要遵循以下四种分析路径。 

(一)以国家利益和利益认知为分析基础

国家利益分析视角侧重探究中国在气候治理过程中利益诉求和利益认知的转变。唐更克和何秀珍认为中国参与气候治理的指导原则已经由“西方阴谋论”转变为“国家利益优先”,而经济利益、国际机制引起的成本—收益变动和“高级政治”策略是影响其原则和立场转变的主要因素,预测中国未来的立场将随着机制具体实施过程中所提供的新信息和新认识而改变,朝着约束性承诺的方向发展。[8]严双伍提出中国参与气候治理的立场和态度经历“被动却积极参与、谨慎保守参与以及活跃开放参与”三个阶段,并将演变原因归结于决策者对国家利益认知的变化。[9]张海滨借鉴德特勒夫·斯普林茨(Detlef Sprinz)的“以利益为基础”的分析模型,即国家在全球治理中行为受到减缓成本和生态脆弱性的双重影响,并加入公平原则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认为上述三种因素共同影响中国的治理行为。[10]薄燕认为中国积极参与治理主要是因为制定机制有助于维护和表达利益,同时国际合作可以提高国内环境治理能力。[11]张志宏认为中国的气候变化政策主要受到三种因素的驱动:推进国家利益、保护国家主权和提升国际形象。[12]陈迎认为中国对气候变化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从单一维度的环境视角拓展到经济、政治多重视角,其参与全球气候公约制定的程度不断加强,作为发展中国家阵营领导者和协调者同发达国家集团进行利益抗衡。[13] 

(二)以政治权力对比为分析基础

权力对比分析视角侧重比较国家或国家集团在治理中政治权力和地位的变化。许琳通过建构多维权力观分析框架,比较主要国家在全球气候治理中政治地位和权力结构变迁,认为气候治理领域权力不平衡,建议中国积极参与治理、提高国际威望,谋求合理发展空间。[14]张胜军将气候治理行为同国家间权力博弈相联系,分析国家间权力对比对气候政治变化的影响,建议中国通过“内政协调”解决治理困境,提高权力博弈的筹码。[15]于宏源在咨询气候领域的专家对中国治理角色的定位时发现,大部分受采访者的分析起点是主要国家实力与权力对比,认为中国治理身份呈现双重性,即发展中国家的中流砥柱、最大的高能耗国家和气候变化主要来源。[16] 

(三)以国际制度为分析基础

从国际制度视角出发的理论假说侧重于国际研究机制对中国治理行为的单向作用。伊丽莎白·伊科诺米(Elizabeth Economy)认为国际机制通过传播气候治理的新观念和新知识,既促使中国政策制定者认知的转变,又推动国内新兴行为体和官僚组织的产生,进而影响决策治理行为的进程。[12]史蒂芬·博斯坦(Steven Bernstein)认为国际制度对中国国内政策的制定具有限制作用,一方面推动其调整国内治理结构、提升行政有效性;另一方面利用外部规范压力来促使国内重新制定符合规则的政策。[17]于宏源认为国际制度通过影响中国外交的自主性、战略共识和协调机制建设,推动其应对气候变化软能力的进步,即利益协调、制度建设和规范内化,最终影响治理行为决策的运作环境。[18]马建英认为利益认知、制度压力和国内结构共同促使国际制度在中国内化,使其成为治理中的积极合作者。[19]吴志成也强调现有国际机制的制约作用,尤其是当前不平等的国际治理结构对各国参与积极性的影响,并建议气候治理朝着打破传统主权国家体系,构建多元治理结构的方向发展。[20]

(四)以中国国内政治过程为分析基础

国外学者普遍认为中国独特的决策过程和政治体制在根本上影响参与行为。劳伦斯·弗里德曼(Lawrence Freedman)从官僚政治视角解读,认为中国国内机构的竞争与妥协影响外交立场的转变,例如官僚之间的幕后交易和滚雪球效应。[21]迈克尔·哈奇(Michael T.Hatch)认为中国参与气候治理的立场受到外部压力和国内政治过程双重作用,其中国内政治过程的性质为其回应外部压力设置了障碍,即官僚部门的独特决策模式——各个部门间相互竞争与博弈。[12]利奈特(Lynette)认为中国在气候治理过程中推行的政策具有矛盾性:一方面积极推行新能源政策,另一方面对减排的承诺较弱,并将产生矛盾的原因归纳为经济优先发展的政策和国内核心决策权力的控制。[22]权兴全(Hyung-Kwon Jeon)分析了中国在京都气候谈判中的行为,认为在初期谈判中国际联系——如何解决全球气候问题和国际机构的政治效用,推动中国成为合作者。但随着谈判深入,国内因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和纵向分布的官僚体制,导致中国在中后期谈判中成为“背叛者”。基欧汉(Keohane)和米尔纳(Milner)认为虽然中国国内机构直接决定其治理行为,但是合作伙伴国也会通过各种途径影响国内决策。[23]相比之下,国内学者更强调国内政治过程对治理能力变化的影响,例如,薄燕认为中国在治理领域合作能力的提高,从根本上依赖于国内的发展进程。[12]陈迎强调中国参与全球治理、走低碳发展道路并不仅仅是为了应对国际压力,更是为了适应国内可持续发展、低碳转型的需求,并建议决策者依据改革国内发展模式和承担国际责任的双重目标,客观认识中国发展中国家身份。[24] 

现有文献主要从国家利益、政治权力、国际制度、国内决策四个方面解读中国立场转变的原因,但是对中国角色转变因果机制的解释存在一定问题。首先,权力和利益视角立足于现实主义,假定理性国家通过分析成本—收益来进行决策。但这种分析模式可以解释一切外交行为,一切政策实施的目的都可以归结为获取利益和权力制衡,并未凸显气候问题的独特性。其次,国际制度视角以自由制度主义学说为理论基础,强调正式或非正式规范制度、原则等软性权力对国家行为的制约作用。但现存研究仅限于制度对国家行为的单向影响,认为国家立场转变是在被动回应制度压力,忽略了国家作为制度制定者的主观能动作用,夸大了国际制度影响力。最后,大部分国外学者从国内机制视角解读,一方面,他们并不完全了解中国政治决策过程,也无法获得足够的、可靠的资料支持和证明理论;另一方面,研究过程中的价值倾向明显,部分学者过分强调中国的政体和官僚体制,甚至提出“环境威权主义”[25-26]概念,来区分中西方气候治理模式、解释中国治理身份转变的独特性。 

综上,现有研究都过分强调中国身份转变的“动力变量”[27],无论是利益、权力、制度等外在动力,还是政治体制、决策机制等内部动力,仅能解释转变开始或结束的原因,而忽略了身份和行为转变的内在原因和政策目标,无法解释其为什么会发生转变,即“目的变量”。因此,本文试图弥补现存解释的局限,将“转变动力”与“转变目的”相结合,解释“为什么中国参与气候治理的身份会发生转变”这一问题。 

2分析框架:转变动力与转变目的

本文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视角下,设定三个假设前提,进而构建分析框架。第一,国际气候谈判中参与主体为主权国家,且国家是独立的理性行为体,既具有自主决策与行动、参与国际互动、表达自身意愿的能力,又具有独立的预期偏好,追求国家整体利益最大化。第二,全球气候治理是一种集体行动,参与国根据国家能力、权力及其对比采取谈判、博弈、合作等一系列集体行动,可以选择合作解决问题还是“搭便车”逃避责任。第三,国家内部决策过程和国内制度制定过程为“黑箱”,既不考虑国际制度是如何内化为相应的国内制度,也不考虑国家治理行为的国内产生机制这一中观层面的因素。 

现有文献表明影响中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身份转变的因素众多,包括国家利益、国家权力及其对比、国际制度、国内决策机制、非政府行为体、预期目标等关键因素。在三大前提假设的基础上,本文选择主权国家为研究对象,不考虑非政府行为体和国内决策机制的影响;假定理性国家的预期目标为国家利益最大化,能自主平衡国家权力(成本)与国家利益(收益),预期目标这一因素涵盖了国家利益和国家权力两大因素。为解释“中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身份转变的成因”,本文以“国际制度”和“预期目标”为自变量,以中国气候治理身份转变为因变量,认为国际制度通过激励机制和内化机制影响中国外部身份认同,国内预期目标通过立场偏好影响中国内部身份偏好,在外部身份认同和内部身份偏好的双重作用下中国参与气候治理的身份发生转变。同时,国际制度和国内预期目标两个自变量之间也具有相关性,并与因变量在动态循环中达成“系统结构均衡”,推动国家身份平稳转变。

(一)转变动力:国际制度的外部影响

国际制度从多个方面影响中国治理身份转变,包括参与治理的积极性、规范性、目标性等。本文选取国际制度因素作为“转变动力”的代表,强调其发挥作用的外生性,即作为外在力量推动转变的发生,通过“国际制度—激 励 机 制 — 内 化 机 制 — 外 部 身 份 认同”路径,给予国家治理身份的外部认同,加深国际制度内化率,增加国家参与国际治理的积极性,落实制度的强制力,推动治理身份朝着“积极参与者”转变。 

“转变动力”是解释变化的外部动力。国际制度是由主权国家为解决某一国际问题而自发协商、制定的,是国际关系中的“社会化”过程,各国主动认可并执行制度,制度本身具有“软制约”作用。[28]全球气候治理中建立了一系列具有连续性和相关性的正式或非正式规则,这些规则可以规定主权国家的角色、规范和制约博弈行为、影响预期目标和偏好。 

1.国际制度的激励机制

在气候治理中,作为理性行为体的参与国相互博弈,行为偏向于实现各自预期目标,大部分以维护本国利益为优先原则。但是,气候问题跨越主权边界,与全体人类利益攸关,需要集体合作。为此,各国协商建立国际制度来约束行为、共同解决问题。制度一经建立便会逐渐独立于构建者,具有软性约束的激励作用,通过奖惩机制而非强制性手段来约束国家行为:一方面,约束“搭便车”、逃避责任和其他机会主义等背叛行为,构建协商平台,节约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奖励遵守制度的国家,通过给予外部身份认同、合法权利地位和国际荣誉等方法,影响国内决策者对预期目标的认知,进而影响国家治理身份和行为的选择,协调个别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实现“结构诱致型均衡”。与此同时,激励机制通过“内化机制”影响理性国家身份认知与选择。一旦国际制度发生转变,各国所遵循的合作原则和行为模式也会变动,激励机制所依据的标准会发生相应变化,内部决策者对国际制度和外部环境认知随之变化,从而制定符合新认知和新身份的气候治理政策,转变国家治理身份。但是,气候治理机制在实际运行中不具备其他类型国际法和国际条约的硬法特征,奖惩、审判和仲裁等制度并不完善,甚至缺乏独立的监督和执行机构,更多依赖参与国的自愿、自觉行动。[29] 

2. 国际制度的内化机制

内化机制是内部决策机制与外部压力机制共同作用下的结果。内化意味着国家将国际制度落实到具体行动中,自觉遵守其所包含的规则。那么,激励机制如何导致国际制度的内化呢?一方面,制度的内化是国家遵循国际制度、参与合作治理行为的表现之一。中国并不是将所有的国际气候制度都转变为国内制度,决策者判断是否进行制度内化,要分析既定制度与中国气候治理理念和政策方面的同质率和重叠率。[19]国际制度内化一般经历“制度决策者的理解和话语支持—行政机构和官僚体制变革的适应度—国家立法部门的认同”三个步骤。[30]另一方面,制度的内化率是国家治理能力与制度相互依赖程度的体现。“敏感性”体现在国家制定新法或调整既有法律来适应变化的国际制度的速度,取决于国际制度激励力度和国家治理能力;“脆弱性”体现在国内法律与国际法律在原则和内容方面的一致性,取决于国家自主性程度。同时,机制内化形成法律后便具有强制力,约束决策者对国际制度和治理身份的认知,影响国内行为主体的行为偏好和选择。由此可知,国内外制度依赖程度越大,国际机制激励措施影响力越大,政府遵循和执行制度的可能性越大。

(二)转变目的:预期目标的内在影响

“转变目的”是解释变化的内生原因和目标取向,更加关注气候治理身份或治理行为本身。本文将“转变目的”界定为主权国家为解决全球气候问题,在气候公约下参与治理行为的内在动力或预期目标。理性国家追求国家整体利益最大化,基于此制定国家整体战略规划,在不同发展阶段以不同治理领域为发展重心。例如,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围绕“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战略规划,国家治理的其他领域服务于经济建设。党的十九大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目标,要求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作为外交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球气候治理的参与身份选择也服从于国家整体战略规划,在不同阶段会选择不同“转变目的”。 

一般而言,理性国家的“转变目的”可分为“集体利益优先”和“个体利益优先”。“集体利益优先”是指国家选择合作解决问题,提供公共产品,付出治理成本,甚至可能承受被背叛的代价。选择此种战略的国家,倾向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长期战略,以及参与治理中所获取的国际声誉和地位。“个体利益优先”是指国家选择“搭便车”、逃避责任等背叛行为,可能会导致国际公共产品的逐渐丧失并危害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选择此种战略的国家,倾向于本国发展的短期战略,为保持经济高速发展,选择以破坏气候为代价。无论是中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实际行动,还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战略规划,都表明中国的“转变目的”是前者,即以解决气候问题为首要目标,并在治理的同时试图获得与国家实力相匹配的权力地位,期望得到他国对中国负责任大国的身份认可,同时在解决气候问题时发挥主导作用。 

预期目标是国家治理身份转变的内生性变量,通过改变中国立场偏好,即由“本国利益优先”转变为“集体利益优先”的立场,促使治理身份发生转变。同时,国家治理身份也会影响预期目标的制定,在身份与实力相匹配的条件下,理性国家倾向于维持预期目标。气候治理领域处于“真空”状态时,中国不需要付出过多的博弈和制度成本,便可实现“预期目标—身份认同均衡”状态。因此,预期目标与治理身份之间相互影响,在动态循环中找寻平衡。 

第一,预期目标对国家治理身份产生影响,这可以解释中国参与气候治理的意愿。在具有“稳定性”和由发达国家主导的经济、军事、政治等旧安全领域中,中国的外部身份与内在实力不匹配,若想发挥主导作用,需要付出巨大成本。作为理性行为体,中国仅能将预期目标维持在最低底线——主权与利益不受侵犯,始终坚持国家主权至上原则,坚持“本国利益优先”的立场偏好。与此相反,在全球气候问题领域中,治理发展趋势呈现“不确定性”,外部环境为中国发挥国际影响力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和平台,[9]“承担大国责任、推动集体行动”成为新的首选目标。在此目标的影响下,中国在参与全球气候治理时,在不侵害主权的前提下,坚持“集体利益优先”立场偏好,呈现出新兴大国气质和发展中国家代表的形象。 

第二,国家治理身份对预期目标产生影响。国家治理身份包含国际外部身份认同和国内身份偏好两部分,外部身份认同是国家在参与治理或与他国博弈合作过程中,得到参与国或国际组织明示或暗示承认的权力地位和身份;国内身份偏好是决策者们的预期目标状态。 

一方面,当中国治理身份与实力相匹配时,积极参与治理所带来的收益会大于付出的成本,收益包括谈判达成的有利于发展中国家集团的机制、构建主导国身份、国际荣誉等,成本包括谈判博弈、提供公共产品、维护机制运作等成本。一旦中国通过参与行为获得收益,实现预 期 目 标 ,便 会 继 续 维 持 目 标 ,达 成“身份—目标均衡”的状态。例如,中国代表发展中国家集团同发达国家集团进行博弈,既达成有利于本集团的机制、获得国际支持与认可,又可以享有低的减排量,这也是中国倾向于维护发展中国家代表和协调者身份、维持“集体利益优先”的原则解决气候问题的原因。 

另一方面,治理身份与实力不匹配会出现两种情形。如果身份高于实力,这种情况经常出现那些衰落的传统大国身上(不包括中国)。由于构建治理机制初创国的身份,它们曾享受制度收益,但随着机制的发展,维持制度运转所需的公共产品增加,巩固地位所付出的成本增加,传统大国选择根据国家实力和国际权力对比来调整预期目标。如果实力高于身份,这种情况出现在后加入治理机制的新兴大国(中国属于此种类型),国际机制已经形成且权力地位已经确定,国内决策者依据本国实力制定的“身份偏好”往往会高于被国际实际承认的外部身份,它们挑战传统国地位试图获得更多的制定权、改变既有治理秩序。如果挑战成功,内部“身份偏好”与外部身份认可逐渐重合,决策者不需要改变预期目标;如果挑战失败,挑战成本大于实际收益,理性国家改变预期目标。(如图 3 路径 3 所示)实际上,全球气候治理领域中,主要大国的关注度和参与度不够高,目前仍处于制度“真空”、治理前景“不确定”的状态,作为挑战国的中国不需要付出过多的博弈和制度成本,便具有参与气候治理的空间。

(三)自变量相关性:转变动力与转变目的

国际制度和预期目标均影响国家治理身份转变,两者也通过治理身份和政策变化联系起来、相互影响(如图 4 所示)。一方面,预期目标影响决策立场与行为偏好,理性国家在“集体利益优先”和“本国利益优先”之间抉择,从而影响国家制定和遵守国际制度的态度;另一方面,国际制度通过影响外部身份认同,改变国家治理身份与利益认知,从而改变预期目标(参考国家治理身份对预期目标的影响)。 

首先,预期目标可能对国际制度产生正向影响。当国家参与治理的预期目标为“集体利益优先”原则时,在集体行动中主张优先解决问题,提倡国际合作,主动承担责任和义务,遵循现存国际制度,并提供维持制度运行的公共产品。现实气候治理中,大部分国家都不会选择该路径,即使作为“世界警察”的美国都拒绝提供公共产品,选择违背制度。 

其次,预期目标可能对国际制度产生反向影响。国家作为理性行为体大多数会选择“本国利益优先”原则,在制定制度和合作治理中为了本国利益进行博弈,行为偏向于制度投机、违反或重构既定制度。类似于曼瑟尔·奥尔森(Mancur Olson)的“集体行动逻辑”,参与气候治理的国家实际上组成一个利益结合的“大集团”,集团通过共同目标——解决全球气候问题而联合,参与国采取行动实现集体目标后都能够获利,但是他们仍然不会自愿采取行动,只因 为 内部每个成员都是独立理性个体,有着彼此不同甚至矛盾的个体利益,行动中追求个体相对收益而不是集体绝对收益,这便是“集体行动的困境”,也是当前全球气候治理失灵的主要理论原因。 

最后,国际制度可能对预期目标产生制度压力。国际制度通过国家外部身份认同来影响国家治理身份,进而影响预期目标(具体路径在说明图 3 路径 2、3 处已经给予解释)。需要额外说明的是当“集体行动的困境”发生时,国际制度如何通过影响预期目标来约束“搭便车”等投机行为。目前,全球气候治理中,各国利益矛盾点在于难以有效整合主权国家的政治边界,即在单一的气候问题中加入了政治、经济等外在因素,国际气候制度的制定和实践都是由地理界限的主权利益和国家利益所决定。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提出“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遵循地理边界来划定任务,激励各国自愿遵守相关制度并互相监督,从而延续集体行动。《巴黎气候协定》的“国家自主贡献+盘点”原则便符合该治理理念。[32]

3实证分析:“德班平台谈判”期间中国治理身份转变的制度成因

从 20 世纪 90 年代至今,全球气候治理机制和模式历经三个发展阶段:京都时代的“自上而下”和强“共区原则”模式,到哥本哈根时代的过渡式“自愿减排”和弱“共区原则”模式,再到巴黎时代的“自下而上”和新“共区原则”模式。[1]随着全球治理模式的变化,中国参与治理的身份也随之变化,被普遍认为从“被动参与的发展中国家”转变为“积极贡献的新兴大国”[2]。对全球气候治理而言,“德班平台谈判”有助于《巴黎气候协议》的达成,推动着全球气候治理开启一个新的时代。对中国而言,“德班平台谈判”对中国气候治理身份转变影响深远,中国积极参与并推动巴黎大会的召开和《协议》的达成,“积极贡献的新兴大国”身份得到普遍认可,并为其进一步开展全球气候治理活动奠定了合法性基础。因此,本文探索“德班平台谈判”期间,中国身份转变的具体路径,实证分析身份转变的综合性成因。 

2011 年 12 月 9 日在南非德班的 COP17 上,“德班平台”被授权开发 2020 年后、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协议,为各国提供一个谈判、协商的平台,使其在原则、模式、内容、法律形式等具有争议性的焦点问题上进行斡旋,并预期在 2015 年达成“议定书、其他法律文书或经同意的有约束力的成果”,即 2015 年 12 月 12 日在巴黎气候大会上达成的《巴黎气候协议》。[33] 

《巴黎气候协议》的达成标志着全球气候治理开启一个新的时代,在治理内容、原则、方式、监督等方面都有所创新。治理内容方面,由单一的温室气体减排扩展到国家自主贡献、减缓、适应、损失和伤害、资金、技术开发和转让、能力建设、行动和资助透明度、全球总结等诸多要素;[33]治理原则方面,由传统的“共区原则”(“历史责任”+“各自能力”)演变为“不同国情”+“共区原则”,更加注重国家间的差异性,赋予国家更大的自主性和自愿性;[34]治理方式方面,由“自上而下”的强制规定和管制形态逐渐转变为“自下而上”的自愿行动和混合形态;[1]治理监督方面,《协议》创新性的构建“国家自主贡献+盘点”的全球减排行动框架,计划在 2018 年进行一次盘点各国自主贡献整体力度的“促进性对话”,并从 2023 年起,每 5 年对各国贡献和全球行动进行总体盘点。[35]不仅如此,参与国的数量和积极性也有所发展,超过 150 个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出席巴黎气候大会并发表演讲,超过 160 个国家参加了 2016 年 4 月 22 日在联合国总部召开的《巴黎气候协定》开放签署仪式,全球超过 1/2 的国家承认《协定》的合法性、承诺履行责任。[36]总体而言,《协议》创新性达成了“不同国情+共区原则”的治理原则,“自下而上”的治理方式以及“国家自主贡献+盘点”的监督模式,并得到了普遍认可。 

通过总结中国在“德班平台谈判”期间发表的国家间双边气候声明(如表 1 所示),不难发现中国在推动《协定》的达成和主要内容的制定方面发挥了主导作用,参与治理的身份和态度也发生转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国的身份由气候大会的众多参与国之一,转变为气候治理领域中美 G2 的地位。在“德班平台谈判”期间,中国发布了 9 份关于气候治理方面的声明,其中 4 份是同美国联合发布。作为发达国家集团和发展中国家集团的两大代表国,中美两国的立场和态度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全球气候治理的走向。2013 年两国首次达成建立气候变化工作组的决定,甚至将气候问题作为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的一部分,表明两国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和处于平等对话的立场。同时 2014 年 11 月发表的声明两国宣告各自的“国家自主贡献”,成为利马气候大会上被频繁讨论的事件,“共区原则”也写入利马决议中,改善了国际气候谈判僵局频发以及“合而不作、斗而不破”的现象。[37] 

第二,中国为巴黎气候大会的顺利召开做出了一定贡献。在 2015 年,即巴黎气候大会召开前夕,中国分别同美国、欧盟、印度、法国发表了气候声明,并且在内容中都强调“共区原则”和“国家自主贡献”,表明支持巴黎气候大会顺利召开并推动议定成果达成的立场。主要大国的一致性立场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在会议中出现谈判僵局、难以达成有效治理协定和机制的问题。

第三,中国为《巴黎协议》主要内容的达成和顺利通过做出了一定贡献。《协议》中“不同国情+共区原则”是在 2014 年 11 月发表的《中美应对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首次提出,并且在中欧、中法声明中得到进一步强化与认可。相比于两大集团在旧有的强制性双轨制下进行减排博弈和相互指责,“不同国情”原则更强调“差异性”,利用软制约来激发国家参与减排活动的自主性。但是实际上该原则更有利于发展中国家,使其根据本国发展现状灵活的制定减排策略,降低国际舆论压力。“国家自主贡献原则”在华沙气候大会中首次提出,中英两国在次年便发表声明予以认可,2015 年达成的双边声明中也多次强调,主要国家的一致同意也促使该原则写入《协议》。同时中国与主办方法国在大会前达成的“五年全面盘点”机制也被大会所采纳。 

综上,中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身份已经“德班平台谈判”期间完成顺利转变,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和契机推动治理身份和态度的转变?下文从国际制度和预期目标两方面进行解读。

(一)国际制度的影响

1. 国际制度的激励机制

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机制的制定为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提供有利的议价空间。对于发展中国家集团而言,具有强制性双轨制特点的传统“共区原则”,削弱了其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权。传统“共区原则”延续贸易、金融领域的治理理念,忽略气候问题领域的独特性(国家间联系非人为性;污染延后性和跨地域性;公共性和公益性等)。在此情况下,作为发展中国家代表的中国,与美国共同提出“不同国情”原则标志着全新的理念开始形成。相比于强制性措施,软制约和自主性更激发参与国的积极性,行政手段比市场手段更能维持制度的遵守和执行,发展中国家集团在治理中掌握更多议价空间和参与机会。 

另一方面,气候治理领域的“不确定性”和治理机制“空白性”为中国身份转变和大国作用的发挥提供良好的国际环境,积极参与治理活动有利于提升中国国际地位和国家声望,“积极贡献国”的外部身份认同激励转变治理身份。2012 年 11 月 26 日多哈气候大会召开,历时两周的会议仅通过决议确定“2013~2020 年为《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因资金援助问题未达成一致,谈判进展缓慢,没有达成更多的成果,这也暴露了全球治理中两大集团之间的矛盾重重以及治理机制仍处于“真空”状态。在多哈谈判陷入僵局时,中国敏锐意识到资金资助问题是关键,各国以本国经济利益为出发点,利益纵横交错之下,难以讨论出一套合理解决方案。于是,作为发展中国家集团的代表和协调国的中国利用“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这一平台,与美国就气候问题进行双边谈判与合作,进而影响多边治理机制。2013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的华沙气候大会中,谈判也因资金援助问题屡次陷入僵局,在中、印、巴西、南非“基础四国”的积极参与和调节中,最终在德班平台决议、气候资金和损失损害补偿机制等议题上达成一致,签署了相关协议。全球气候治理领域,中国化解谈判僵局、推动制度落实的努力和贡献有目共睹,而国际社会认同中国“积极贡献国”治理身份,是对其最好的激励。

2. 国际制度的内化机制

在政治、经济和贸易等传统安全领域,治理理念已经达成共识,参与者互动模式和身份构成已经固定,对于新兴参与者激励效果并不明显。相比之下,气候治理领域给予中国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在此影响下,作为激励结果的内化机制,将国内决策对外部治理身份的认知转变为“积极贡献的新兴大国”,促进制度内化率的提高。制度内化率取决于国家自主性和国家治理能力。

一方面,中国制度内化自主性程度高。在多哈和华沙气候谈判中,中国斡旋得到国际社会认可,掌握较多主动权,气候协定符合中国国家利益。国内决策者认同协定要求,推动其转变为国内强制力。例如,党的“十九大作报告”总结中国 2012~2017 年工作和历史性变革时指出,“引导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成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由此可见,中国政策决策者已经认可外部治理身份转变,并保持自主性与独立性。[38]

另一方面,中国气候治理能力和制度执行力较强。在中国致力于建设国家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大背景下,中央和地方政府针对本地气候问题,积极落实国际气候协定。例如,2016 年,河北省大气办印发《河北省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计划 2016 年全省压减散煤 200 万吨,2017 年压减 500 万吨,2018 年压减 500 万吨,利用三年时间实现全省城乡散媒体用和清洁利用。[39]散煤治理降低二氧化硫等气体排放,一定程度上遏制气候变暖和雾霾问题。2017 年,石家庄压减散煤 300 万吨,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量分别削减2.2 万吨、0.25 万吨、1.5 万吨。[40]由此可见,中国各级政府有能力、有计划地完成国际气候协定的要求。

(二)预期目标的影响

“转变动力”国际制度通过激励机制和内化机制,转变中国决策者对其全球气候治理身份的认知。但也应思考,2011 年 11 月,德班谈判机制正式开启,为何中国从 2013 年才开始采取积极行动?国际制度并未发生过多改变的情况下,为何中国参与气候治理的态度有所转变?这需要从“转变目的”预期目标方面进行分析。

一方面,中国外交理念由“韬光养晦”逐渐转向“有所作为”。2013 年中国共产党十八大召开,国家对于国内治理和国际事务的利益认知发生转变,经济利益的影响力有所下降,国内政治稳定和国际权力地位的作用上升,国内和国际政策都发生转变。中国更致力于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加强顶层设计,外交理念倾向于“有所作为”。但是政治、经济和贸易等传统安全领域已经形成了稳固的治理机制,虽然目前中国在其中的实力和地位不匹配,但是也很难要求“有所作为”的发展空间,既不能撼动发达国家的传统的主导地位,又不能推翻既有体系。相反全球气候治理领域有足够的空间让中国“有所作为”。同时,国家预期目标和利益认知的转变也推动国内行为偏好选择的改变。例如,2015 年出台的《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提出要全面推进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的新发展理念。[41]

另一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提出。2012 年,“十八大报告”首次“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建立更加平等均衡的新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同舟共济,权责共担,增进人类共同利益。”。[42]显然,在传统安全领域(军事、经济、贸易),参与国都以本国私利为出发点,“人类命运共同体”倡议并不适用。而在关乎人类未来生存命运的气候治理领域,该倡议的提出有建设性意义。与此同时,全球气候治理领域的“不确定性”与中国“人类命运共同体”倡议的预期目标共同发挥作用。目前,气候问题需要一个新兴大国来提出新的治理理念,也需要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调动亚非拉国家的积极性、抗衡发达国家集团。中国既有能力来推动机制进入新的时代,也有意愿来承担责任和维护成本。例如,《中法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明确表明发达国家同意“2020 年后每年动员 1000 亿美元”的预期目标。在气候大会召开期间,中国领导人在开幕式上发表讲话,明确表示“获取资金技术支持、提高应对能力是发展中国家实施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前提”[43],推动资金问题的协商最终达成。

综上所述,在全球气候治理领域的“不确定性”环境中,国际气候协定的激励和内化机制、中国的“有所作为”外交理念和“人类共同体”倡议,共同促进中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身份转变,在“德班平台谈判”期积极开展双边外交,构建创新性的治理理念,推动多边谈判的顺利进展和协议的达成,发挥主导大国的作用,达成“外部身份认同—国内预期偏好”平衡的状态。

结 论

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起,中国便参与到全球气候治理这一集体行动中,历经 20多年的发展,国内外普遍认为中国的身份由“被动参与的发展中国家”发展为“积极贡献的新兴大国”。本文针对中国治理身份转变这一现象,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视角下研究其制度性成因。现有研究普遍立足于国家利益及认知、政治权力对比、国际制度、中国决策机制四方面,过分强调身份转变的“动力变量”,仅研究促使转变起始或结束的原因,忽略自身的预期目的和内生性原因。本文选择代表“转变动力”的国际制度因素和代表“转变目的”的预期目标因素作为自变量,提出分析假设:国际机制通过激励机制和制度内化机制影响中国外部身份认同,预期目标通过决策者利益认知影响中国内部身份偏好,外部身份认同和内部身份偏好双重推动中国参与气候治理的身份转变,三者在动态循环中达到“系统结构均衡”。

在“德班平台谈判”期间,中国积极开展双边外交,为巴黎气候大会的顺利进行和《巴黎气候协议》的制定做出了突出贡献。正是由于当前全球气候治理机制的“不确定”为中国“有所作为”的外交预期目标提供良好的国际环境,促使其有机会在气候领域发挥新兴大国主导作用。目前,在“后巴黎时代”中国还将继续推动“积极贡献的新兴大国”身份的发展:2016 年 3月 31 日中美元首在核安全峰会期间再次发表《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宣布开展“富有雄心的气候行动,志在率先垂范”,将共同推动《巴黎协定》的全面实施;[44]4 月 22 日,中国领导人派特使出席《巴黎协定》高级别签署仪式;4 月和 10 月,“基础四国”气候变化部长级会议也分别召开两次会议,发布两份联合声明;9 月 19 日,中国领导人在联大主持召开可持续发展主题座谈会并发表讲话,宣布中国已发布《中国落实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并提倡走一条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环境优美的可持续发展之路。[45] 

后巴黎时代,美国退出协议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全球气候治理的进程。[46]一方面,《巴黎气候协议》的制约力备受争议,随进随出的行为、气候骗局的言论,动摇着其他治理主体的意愿。特朗普政府甚至提出停止向一些联合国应对气候变化项目拨款,以减少联邦政府预算,使得气候治理领域“沾染”传统安全问题利益优先的“陋习”。另一方面,气候领域具有明显的“大国主导,小国为辅”特征,作为发达国家集团领头羊的美国退出,大大削减了全球治理能力,削弱了各国治理信心。面对后巴黎时代困境,中国治理治理行为将面临诸多机遇与挑战。一方面,中国将有更多空间发挥实力、提升本国国际影响力,“转变目的”将内生推动治理身份朝着“主要贡献的新兴大国”转变,更加明确的预期目标将塑造更加积极的治理立场。但中国应警惕身份高于实力的陷阱,付出的成本高于获取的收益。另一方面,将面临国际制度失灵的挑战,“转变动力”将阻碍中国的身份转型之路,真空的制度环境、缺失的有能力合作伙伴等因素都将成为绊脚石。作为“新”主导力量,中国应该协调国际制度与预期目标之间的平衡,在解决气候问题的同时,展现新兴大国气质。

文章来源:《东北亚论坛》

作者:王宏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博士后;王丹彤,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