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雪等:中国在BBNJ谈判中的立场分析及因应策略

发布者:陈嘉楠发布时间:2020-09-21

在谈判的立场上,中国与77国集团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在诸多方面存在共通之处。ILBI的目标是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在考量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和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同时基于中国海洋科学技术开发与研究的特殊利益,中国的谈判立场既与发达国家图谋资源垄断的策略相左,同时也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和而不同,形成符合“海洋命运共同体”要义的中国特色谈判方案。

中国视角下ILBI获取和惠益分享的应有法则

在2018年9月以及2019年3月举行的ILBI第一次与第二次政府间会议上,中国代表有关获取和惠益分享的发言体现出强调自由获取和鼓励实现惠益分享的国家立场。在获取方面,中国代表不支持“许可”作为获取的前提,反对免费而开放的非原生境获取;在惠益分享方面,中国强调ILBI应当纳入知识产权的问题。中国赞成优先考虑非货币惠益;仅在大规模商业化时才能分享货币惠益,并为海洋科学研究提供激励;强调必须提供充足、可预测和可持续的自愿和强制性资金,支持设立一个惠益分享信托基金并愿意提供自愿性的基金贡献。在非货币惠益分享方面,中国主张建立透明度高的信息交换中心,旨在整合资源,促进材料共享,促进各方之间的合作,同时建议信息交换机制与基因库机制的关联。这是中国在新时代向国际社会贡献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是国际法治视野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ILBI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中的实际运用,符合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1.获取制度方面

当前,海洋遗传资源的获取行为本质上是海洋科学研究的前奏,获取行为依赖于一国的海洋考察学者、海洋观测设备以及海洋勘察船艇。在国家深海资源勘探和研究等重大专项的支撑下,经过10多年的努力,我国在深海生物资源调查和获取、深海微生物资源样本库规范化建设、生物资源应用潜力评估和研发利用等方面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当前我国后续的研发专利申请和商业化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而“海洋遗传资源的生物样本采集与研究的基本权利是后续专利申请与商业化的前提,因此,便利海洋科学研究相应成为中国一项基础性的诉求”。

海洋遗传资源的获取应以鼓励海洋科研创新为原则,弱限制性语境下的自由式获取制度正是对此的回应。中国是海洋强国,是有能力开发ABNJ海洋资源的大国。当前,海洋开发技术的迅速发展需要相对自由的获取机制以鼓励各国探索海域,实现科学技术的革命创新。如果处理不当,采用准入措施可能会带来限制科学自由或增加行政负担的风险。作为初始阶段的获取,应当尽可能鼓励具备科研资质的国家自由使用海洋资源,最大程度地实现资源创造价值的转化率,进而客观上实现全人类的资源积累。同样,信息交换机制和知识产权来源披露的监测追踪功能也防止了自由获取状态下不受任何限制的获取活动。

2.惠益分享制度方面

尽管对于海洋遗传资源的性质界定南北国家的意见大相径庭,但是随着国际社会规范ABNJ内活动的增加,近年来相对的公海自由已经成为某种共识。国际环境法中内涵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和人类共同利益原则都表明惠益分享是应有之义。在2019年进行的政府间第二次会议上,惠益分享属于实现BBNJ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必要部分的理念已经实现趋同,分歧主要集中在具体的实施机制设计方面。

中国倡导公平合理的惠益分享理念,但对具体的机制设计存在特殊的利益考量。惠益分享制度的运行既要倡导自愿地主动进行惠益分享,制度设计就不应完全自愿化,在特殊情形下,有必要强制实现惠益分享。仅仅借助自愿性的惠益分享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保证制度能够妥善持续的运行,因为依据当前的国际实践,囿于意识形态和国家利益之争,较少国家能够主动自愿地与全球各国共享其自身惠益,故自愿惠益分享的实效性不足。因此,特定额度触发货币惠益分享和尚未掺杂私有知识产权的生物样本非货币惠益分享的机制有必要着墨“强制”的色彩。同时,由于勘探者对生物样本付出的勘探与采样努力,也应当给予其一定的奖励回报。通过信息交换机制以及关联基因库的运作,能够建立切实有效的多边惠益分享制度。基于公平考量,在非原生境的获取,即享受非货币的惠益不应当是免费的、完全开放的。相关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国家的综合国力等因素,借鉴气候变化领域“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设立非货币惠益分享的差别化条件,包括不同额度的价款或者不同形式的遗传资源交换,进而实现海洋遗传资源的循环保护。中国视角下的惠益分享机制既保障部分国家科研环境的宽松化,也满足发展中国家惠益分享的要求,本着维护全人类整体利益的理念出发,有望切实达致BBNJ养护与可持续利用的目标。

中国参与海洋遗传资源治理的因应策略

1.加强海洋遗传资源的科研建设

为实现海洋强国梦,中国不仅需要正确的谈判立场,而且应当积极进行能力建设,以便更有底气地参与BBNJ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活动。发展中国家要求无偿获取包括衍生物在内的样本、数据和遗传序列信息,是其他有能力获取惠益的国家不愿接受的,同样也不应当是中国所支持的。随着海洋勘探巡航技术的发展,当前中国已经在海洋遗传资源的获取方面具有一定的竞争力,但是,针对获取后海洋遗传资源的商业化开发、非商业研究以及专利申请,却逊色于发达国家,科研转化结果不显著。因此,中国首先应针对未来海洋遗传资源的利用以及ILBI的法律规制进行预研预判,从非商业化的研究入手强化科学智识,确保国家战略符合未来国际法发展趋势。同时,中国应当深化国际合作与谈判,从专利权角度,采取购买其他国家海洋遗传资源产品的专利、质疑部分国家无效或不合理的专利权等方式,助力本国科学研究的专利成果转化;从信息交换机制角度,积极主动的公布科学研究信息,与信息交换机构或基因库管理机构交换所需的遗传资源等惠益,积极推动遗传资源共享共通,实现遗传资源库的全球网络化构建。

2.强化“中国声音”的话语权

围绕BBNJ问题的讨论自2004年被正式纳入联合国议程,新近的ILBI第二次政府间会议于2019年4月4日结束。15年来,中国均积极参与与BBNJ相关的国际协商及谈判活动。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在国际规则制定过程中要体现中国话语权,提出与我国海洋现实利益和战略发展相适应的中国方案。有关获取方面,中国应当反对美国为代表提出的自由放任的单边获取,但同时考虑对科研自由的鼓励,不应当支持以许可为前提的获取制度。有关惠益分享方面,中国应当强调知识产权制度的适用,以抽取提成的方式保障制度的运行资金和货币惠益的切实分享。此外,仅仅依靠货币无法确保不同层次的国家实现科技发展,相比之下中国应当提倡优先考虑非货币性质的惠益分享制度,包括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保障发展中国家在科学研究中的话语权以及国际治理过程中的平等参与权,激励全球各国参与科学研究,形成BBNJ养护与可持续利用的良性循环。

当前BBNJ政府间会议已经召开两届,却尚未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因无法保障第三次会议与第四次会议结束后的ILBI最终文本顺产,有必要在正式会议之外继续召开政府间的非正式性会议,以期为正式会议的召开寻求共识。中国更应当积极组织、参与非正式性会议的议程,并确保非正式会议摆脱正式会议的严肃性,通过更为互动式的辩论,于争辨中促进共识。中国只有积极参与和引导国际文书的制定,才能防止发达国家垄断资源独占生物专利的局面,确保ILBI惠及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全人类共同利益。

另外,中国应当通过实际行动强化自身“话语权”,展现大国形象。无论ILBI最终文本中适用自由或者强制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中国在利用海洋遗传资源产生惠益时,都应当积极主动地将相关非货币惠益,如生物样本,与各国共享;向惠益分享基金缴纳所得惠益或者自愿捐赠相应的惠益,促进各国在BBNJ领域的科学研究。中国应在维护现有国际海洋秩序的基础上,与各国一道共同推进BBNJ国际新规则的制定。只有本着合作共赢、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精神,才能更有利于“中国声音”为世界各国接受。

文章来源:原刊于《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05期

作者:袁雪,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廖宇程,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