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

发布者:陈嘉楠发布时间:2020-09-23

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河北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各级政府应保障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的补偿性投入,从事海域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补偿”原则,履行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责任。

《办法》提出,河北省海洋生态补偿包括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和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是指各级政府在履行海洋生态保护责任中,对海洋生态系统、海洋生物资源等进行保护或修复的补偿性投入。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是指从事海域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履行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责任,对其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进行补偿。

《办法》明确,海洋生态补偿活动主要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其他重要生态敏感区的保护和修复,海洋污染治理,海岸带生境修复、退养还滩、退养还湿等,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国家重点保护海洋物种和珍稀濒危海洋物种的保护,开展海洋生态环境监管、监测能力建设,支持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显著地区的其他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和治理活动等。

《办法》提出,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应当以生态功能补偿和渔业资源补偿的形式落实。取排水等持续性造成海洋生态损害的项目,可逐年落实或按照使用年限一次性落实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填海造地、构筑物等其他建设项目应在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前,一次性落实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海洋生态补偿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文章来源:原刊于中国自然资源报网 2020-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