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具体路径

发布者:陈嘉楠发布时间:2020-11-27

建构国家间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时,我们可以借鉴功能主义和经济一体化理论对于推动国家间合作与一体化的一些思路,并结合命运共同体的自身特征,设计出分步骤、分层次、具有可行性的一种建设路径。

戴维·米特兰尼(David Mitrany)是功能主义一体化理论的主要代表学者。米特兰尼相信,技术问题的解决需要精深的知识和专门的技术。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技术专家们不涉及政治或冲突内容的合作行动,因为技术专家们会选择与政治、军事这些国家间高级政治无关的解决方案。例如欧洲一开始在煤炭和钢铁联合经营方面的合作,从中形成的互惠将可以使这些合作形成习惯并自动扩展到其他部门。参与合作的可以是政府部门、市政当局或者私有企业。功能主义对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启发是,在共同体建设的起步阶段,可以更多进行技术性的、功能性的合作,逐步扩展到政治和安全层面的共同体建构。经济学中有关国际一体化的研究对于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路径设计也有启发。大体而言,国际经济一体化可以划分为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与货币联盟这个几个阶段。其中,共同市场意味着生产要素———劳动力、资本与企业———的自由流动。欧共体的共同市场建设实际上是到19862月欧共体理事会签署《单一欧洲法案》之后才得以正式完全实现。经济与货币联盟是非常高级的国际一体化形式,要求实现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一体化。借鉴经济学的国际一体化理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同样可以采取分步骤的方式进行,在不同层面可以有不同的秩序目标和秩序形式。

基于以上两个方面的理论启发,可以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路径做出如下初步的划分:(1)共同体构建的第一步可以是推动相互依赖和功能性的合作。相互依赖的加深可以通过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打击跨国犯罪等经济和政治合作来实现。在这个过程中,各国主要致力于功能性、技术性的合作,加深双方共同利益和政治、社会互信;(2)共同体构建的第二步可以是致力于经济与社会的一体化。与经济学的国际一体化不同,这里所设想的经济一体化停留在共同市场的阶段,而不需要进入更高的货币与财政一体化的超国家阶段。这样设计的原因在于,一方面,中国所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历史定位是国家间的命运共同体,还没有到达马克思所说的自由人联合体的阶段,主权独立和平等仍然是这一共同体的基石;另一方面,欧盟虽然成功实施了货币一体化,但是由于没有实现财政一体化,导致其出现了债务危机———一些成员国失去了发行货币的权力,只能通过借债的方式来支撑其财政政策。但事实上,目前欧盟不可能一下子就同时实现财政与货币政策的一体化,这说明经济学的国际一体化理论仍然存在问题。(3)共同体构建的第三步是政治和安全的(有限)一体化,这意味着共同体成员采取集体安全政策、在国际舞台上以一个声音说话,并通过密切的社会交流(如通婚等)实现了广泛的社会一体化。在这一时期,成员国之间也并不一定需要发展出超国家的机构,但是应该有相应的一体化机制来协调成员国的政策,甚至也可以考虑建立联合快速反应部队这样的军事机制。

考虑到在全球、区域和双边层面的范围、复杂性不一样,中国在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时应该量力而行,不同层次制定不同的目标、采取不同的形式。

1.在全球层面,考虑到国家数目很多、差异性很大,应该基于现有的国际秩序,致力于改善全球治理,而不是另起炉灶。作为现有国际秩序的维护者和改进者,中国继续做负责任大国,积极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应对气候变化、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等,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可以争取更大的制度性话语权,使之与中国做出的贡献匹配。正如习近平主席所指出的,纵观近代以来的历史,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从三百六十多年前《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的平等和主权原则,到一百五十多年前日内瓦公约确立的国际人道主义精神;从七十多年前联合国宪章明确的四大宗旨和七项原则,到六十多年前万隆会议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关系演变积累了一系列公认的原则。这些原则应该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遵循。例如,中美两国就可以在全球治理领域展开合作。中国外交学院学者高望来指出,中美两国可从双方存在共同利益的全球治理领域起步,尝试构建由多元行为体参与的双边和多边对话机制,探索在新能源、绿色经济、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领域的新型合作模式,并逐步拓展两国合作的深度。

2.在地区层面,中国可以继续推动自由贸易、一带一路建设,推动中国与区域国家的经济和社会一体化,在条件成熟的区域范围内逐步建设共同关税区和共同市场。考虑到目前中国所推动建设的区域命运共同体内成员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政治社会差异性仍然比较大,因此短期内应该更多致力于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等方面,打造自贸区的升级版,而不是盲目追求过渡到共同市场的阶段。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不要急于推动高制度化的区域合作,尤其是涵盖范围比较广泛的区域命运共同体,例如亚太共同体的建设。但是,对于范围小一些的区域,或许可以追求制度化水平更高的区域合作,例如中国与东盟有可能通过自贸区升级版的打造建构一个制度化更高的合作形式。

3.在双边层次,通过选择条件成熟的国家作为双边命运共同体的合作对象,可以有更高的秩序目标,例如一些国家可以开始考虑建立关税同盟、共同市场,同时也可以考虑建立集体安全政策、高水平的战略协作关系。在构建双边命运共同体时,需要考察双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程度,还要考察对方社会对彼此的认同程度以及考察双方文化的一致性等,从而能够实现高水平的双边命运共同体建设目标。就如前面所提到的,需要实现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统一、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的统一,不能仅仅因为双方政治关系好或者经济关系密切就觉得可以建设高水平的双边命运共同体。目前中国政府明确宣布建设中国老挝、中国柬埔寨等双边命运共同体,是经过慎重选择的、也得到了对方国家的欢迎和大力支持,有可能达到经济和社会的一体化,将来真正实现政治和安全的有限一体化。这种安全上的有限一体化并不是说要建立针对第三方的同盟,而是一种高水平的安全协作伙伴关系,双方互相帮助、维护彼此的国家安全。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个宏伟的外交政策目标,但这一目标是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的,致力于促进中国与国际社会的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它的提出不仅有利于应对日益严峻的全球性问题,也有利于缓解国际社会对中国的疑虑、明确中国与世界的关系定位。为了顺畅地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需要明确这一国际秩序理念的历史定位、基本原则,以及建设过程中需要遵循的主要依据和具体路径。论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指出中国致力于建构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个国家间的命运共同体,是为马克思所论述的共产主义社会做准备的阶段,建立在民族国家体系基础之上,需要尊重现有的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原则。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中国必须坚持国家利益方面的四个统一,即成本与收益的统一、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的统一、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的统一、本国利益与他国利益的统一。对于不同范围、层次的共同体建设,中国应该依据自身实力、对象复杂性以及不同合作所具有的潜在风险,来确定在全球、区域和双边层次的共同体建设路径。总的来说,在全球层次,中国继续做国际秩序的维护者和改进者,通过多边合作和全球治理的改善来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在区域层次,中国应该依据不同区域的具体情况,逐步推动经济和社会层面的一体化,不急于追求高水平的一体化和制度化;在双边层次,中国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对象国家,开展高水平的双边命运共同体建设。通过在不同层次的各种形式的努力,使得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具备较强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最终实现中国与国际社会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

文章来源:节选自《关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论思考》,原刊于《太平洋学报》202001

作者:宋伟,山西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特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