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荣华等:国外海岸带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的经验

发布者:陈嘉楠发布时间:2020-12-18

美国

美国的《海岸带管理法》于1972年颁布,是世界上最早的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的专门法律。该法实施后,美国又陆续修订《大陆架土地法》和《海洋保护、研究和自然保护区法》,并新增《国家环境政策法》《深水港法》《国家海洋污染规划法》和《渔业保护和管理法》等法律,完备的法律体系使美国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显著成效。除此之外,美国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的一些特有制度也值得我国借鉴。

1.海岸带管理规划制度

海岸带管理规划制度的内容包括海岸带的具体范围,海岸带开发利用活动对相关水域、陆域和资源产生的影响和控制方式,对海岸带造成影响的评价方法以及海岸带开发利用活动的优先序列等。海岸带管理规划不仅为各州提供参照,而且便于联邦政府统筹规划,有利于将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系统和全面的管理。

2.补助金制度

联邦政府对海岸带的发展加大资金投入,通过补助金制度促进与海岸带相关的管理规划项目、州际合作管理项目、开发利用项目和自然保护区项目等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补助金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增强各州参与联邦海岸带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力促进美国海岸带综合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3.业绩评价制度

业绩评价制度即对各州海岸带管理规划和河口科研保留地规划的实施及其效果进行定期的调查评价,依据区域特征的差异性灵活适用,同时针对各州海岸带存在的特殊问题提供解决或改善建议,加强中央与地方的交流和合作。评价结果和相应建议及时公布,为其他地区提供宝贵的海岸带管理经验和教训,使其规避管理误区。

4.公众参与制度

各州在开展海岸带开发利用活动前须举行公开听证,并至少提前30日通知公众;研究报告和数据文件等所有相关材料必须公开,便于公众知悉和查阅;鼓励公众和地方组织机构参与海岸带管理。广泛而高效的公众参与有助于公众提高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快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进程。

韩国

韩国对海岸带的综合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以《海岸带管理法》为主,并以《海洋环境管理法》《湿地保护法》《公有水面管理法》和《公有水面填埋法》等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为辅。韩国《海岸带管理法》规定:每5年开展1次海岸带基础调查活动;确定湿地保护区和海洋生态保护区;将清洁海域设定为环境保护海域,将污染严重海域设定为特别管理海域;防灾措施从以灾后恢复为主转为以预防为主;营造亲水空间,禁止破坏景观的行为以及可能阻碍海流和沙流的修建行为;启动多项重大工程,有针对性地对特殊区域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并对海洋水质、海洋生态、海洋地质滩涂和海洋物理等不同领域开展专门的研究调查;每10年开展1次海岸带整治计划,具体内容包括以防灾和修复为主的海岸带保护项目、以海域净化和废船清除为主的海洋环境改善项目以及以合理开发利用为主的亲水海岸项目。

欧盟

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盟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力度,确立以海洋空间规划和综合管理为主的共同原则。多个欧盟国家的海洋空间规划管理取得良好成效。比利时的海洋总体规划对各类海洋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空间定位,具体分析其影响并评价其适当性,结合其他人文经济指标确定总体开发利用区域和特别保护区域。荷兰建立海洋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计划,同时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察管理:建立海域使用监测和许可跟踪系统,强调对特定功能海域的空间研究,调整海域空间管理框架。德国虽然没有海岸带管理的专门法律,但满足特殊部门和领域要求的海岸带相关法律、规章和指示有30余部;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和公共参与度,将联邦空间规划法案扩展至海洋专属经济区,完善海域环境和规划评估,成为欧洲北海示范区国家。

文章来源:原刊于《海洋开发与管理》2020年10期

作者:黄荣华,大连海洋大学硕士;裴兆斌,大连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