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琪等:全球海洋治理困境的形成原因

发布者:陈嘉楠发布时间:2021-01-26

        主体、客体、规制和目标是全球海洋治理的基本构成要素, 任何一项全球海洋治理实践活动都是这四种要素相互耦合的结果, 其治理成效的高低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四种要素的协调程度。全球海洋公共产品之所以在供给、分配和使用等环节上面临着多重困境, 也可以从主体、客体、规制和目标这四个层面加以分析。



        供给主体类型单一及其供给能力不足

        全球海洋治理实际上是由谁来提供全球海洋公共产品的问题。包括主权国家、国际政府间组织、全球公民社会等在内的全球海洋治理主体是全球海洋公共产品的直接供给者, 决定了全球海洋公共产品的丰裕程度。但在现实中, 这些主体却未能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实际参与到供给活动中的主体有限, 且供给能力也难以满足日渐增长的对全球海洋公共产品的需求。

        一方面, 全球海洋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类型相对单一, 过度倚赖主权国家的作用。不可否认, 公共产品的特性和政府的属性决定了主权国家 (政府) 理应成为最重要的供给主体。但在主权国家之外, 国际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科研机构、跨国公司、沿海社区等其他治理主体也应当在不同的领域中担负起各自的供给责任, 贡献各自的力量。当前全球海洋治理困境的产生, 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供给主体的类型单一, 除主权国家之外的治理主体未能充分参与到全球海洋公共产品的供给过程中。例如, 某些国际政府间组织作为一种全球海洋公共产品被供给或创设出来后, 其公共性逐渐减弱, 深受国家意志、特别是大国意志的左右, 限制了其供给全球海洋公共产品的能力;而国际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等主体则缺少足够的能力基础、权威资源和激励因素, 在供给全球海洋公共产品方面往往“力不从心”。

        另一方面, 即便从主权国家的角度来分析, 其供给意愿和能力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难以提供足够的全球海洋公共产品。全球公共产品不同于一般的国家内部公共产品, 具有投入成本高昂、受益周期漫长、管理方式复杂等特征, 需要耗费巨大的资金、技术、人力、组织等资源, 这对于大多数国家来说是一种难以承受的重担。全球虽然有超过3/4的国家是沿海国, 但这其中的绝大多数都是发展中国家或经济落后国家, 真正具有供给全球海洋公共产品能力的国家并不多, 由此便决定了大国, 特别是发展程度较好的国家自然就要更多地承担起提供和管理全球公共产品的责任。然而, 在部分具有供给能力的少数海洋大国或海洋强国中, 却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供给意愿和供给能力持续减退的现象, 从而加剧了全球海洋公共产品的供不应求。在这些国家之中, 尤以美国最为典型。最近一年, 特朗普政府实行了多项“倒退性”的外交政策, 松绑海洋油气开采、削减海洋环保开支、高调退出与海洋关系紧密的国际条约或涉海国际组织等一系列“自我否定”式的前后矛盾之举, 不仅会直接降低全球海洋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 更有可能诱发其他国家的效仿与追随, 产生严重的负面示范效应。总之, 如果缺少了美国等海洋强国的积极参与和贡献, 供给全球海洋公共产品将变得异常艰难, 甚至事倍功半。


        现有的治理体系不尽民主,监督作用弱化

        国际规制是全球海洋治理的核心内容, 也是连结全球海洋治理主体与客体的纽带。将各种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条约、原则、规范等国际规制加以集合, 便构成了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公正合理的治理体系是维护全球海洋秩序的根本保障, 而在紊乱、落后或带有缺陷的治理体系下则难以达成全球海洋治理的目标。从这一角度来分析, 全球海洋治理困境的产生便是由于现有的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不完善, 这种不完善突出体现为决策机制的不民主与监督作用的弱化。

        供给和使用全球海洋公共产品在本质上是一种国际合作与协商的过程, 因而全球海洋公共产品的决策机制应当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民主决策。但在实际中, 这种决策机制并未达到民主的要求, 而是少数海洋强国的集团决策, 甚至是个别霸权国家的专断决策。这些国家追求本国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倾向, 势必使得大部分全球公共产品配置于这些国家。进一步而言, 传统的海洋强国主导了全球海洋公共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 新兴海洋国家和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未能获得应有的参与权、发言权和决策权, 难以有效制止这些国家的不当行为。在这一不尽民主的全球海洋治理体系之下, 新兴海洋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被排斥在决策体制之外, 既无法通过积极参与决策来平等地享受到全球海洋公共产品所带来的收益, 也严重束缚了它们供给全球海洋公共产品的动力和努力。

        此外, 当前的全球海洋治理体系也无法对全球海洋公共产品的供给和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管。之所以出现这一问题, 从根本上看, 一方面是由于现有的国际规制的约束力普遍不足, 即便是诸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样的国际基本海洋法律制度, 也难以对各种破坏全球海洋公共产品“市场”秩序的行为施以强有力的监管;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并不存在全球范围内的“世界政府”, 缺少一个统一的、居于主权国家之上的权威性机构来对全球海洋治理的各个主体加以约束。这两方面因素的交织叠加, 使得当前的全球海洋治理体系未能有效地监督和规范全球海洋公共产品的供给与使用, 从而引发“搭便车现象”和“公地悲剧”, 加重了全球海洋治理困境的严峻程度。


        主权国家间在治理目标上的差异性
        以时间为尺度, 可将全球海洋治理的目标分为长远目标与现实目标。在长远目标层面, 全球海洋治理追求的是人与海洋的和谐共处与可持续发展, 这一点相对易于为各国所认可和接受;但在现实目标层面, 由于每个国家面临着不同的发展阶段和国情, 决定了它们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动机及所要达到的直接目标也不尽相同。而目标的差异性必然会导致行动的不协调, 即各个国家往往是根据自身的利益和需求来供给、配置和使用全球海洋公共产品, 无法在整体上实现共识最大化与效益最优化。

        主权国家间治理目标的差异性突出体现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上。发展中国家以发展经济和改善国民生活水平为首要任务, 即便其有能力供给全球海洋公共产品, 优先的供给方向也主要是集中在消除贫困、应对自然威胁等“生存”层面, 如发起或参与经济合作计划、建设海洋基础设施、共同捕捞渔业资源、共享灾害预警等;而发达国家则更加侧重于维护海洋安全、研发海洋科技、保护海洋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发展”和“改善”层面, 如远洋护航、极地科考、削减船只的碳排放等, 两者的治理目标存在着层次性的差异。而且, 即便是在发展中国家或发达国家的内部, 其治理目标也很难达成完全一致。例如, 亚丁湾沿岸的国家急需安全稳定的海洋局势, 而南太平洋上的小岛屿国家则更加关注海平面上升这一事关其生死存亡的严峻威胁。总而言之, 国家间治理目标的差异性会引发各国在供给和使用全球海洋公共产品上的各自为政, 难以形成协调高效的国际合作, 造成资源浪费与供给不足。


        全球海洋公共产品供需差距的不断拉大
        全球海洋治理的客体是指威胁海洋可持续发展的各种自然的和人为的消极因素, 即全球海洋问题。这些海洋问题在静态上具有影响范围广、治理难度大等特征, 在动态上又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从全球海洋治理的客体角度来看, 之所以需要供给和使用全球海洋公共产品, 就是为了解决全球海洋问题。由此, 治理全球海洋问题与供给全球海洋公共产品之间构成了目标与手段的关系, 任何一方的变动都会对另一方产生重大影响。相比于供给端的周期性与滞后性, 需求端却无时无刻不在发生变化, 很多已有的海洋问题日趋严重, 一些新的治理难题不断涌现, 新老问题的复杂交织使得治理难度大幅增大, 对相关全球海洋公共产品的需求也日渐强烈。一面是供给的总量不足与使用低效, 一面是需求的持续增长, 供需之间的差距迅速拉大, 直接导致并放大了全球海洋治理困境。
        以良好的海洋生态环境这一典型的全球海洋公共产品为例, 在过去的三四十年中, 陆源污染物排放入海、海上石油泄漏、船舶废弃物污染等传统海洋环境问题不仅没有得到根治, 反而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与此同时, 海洋垃圾 (海上微塑料) 的迅速增长、赤潮等海洋灾害的蔓延等新的海洋环境问题也日益频发。在这些新与旧的全球海洋环境问题面前,全球海洋公共产品的供给与使用情况远远不能满足治理的要求, 全球海洋治理困境显而易见。


文章来源:节选自《全球公共产品视角下的全球海洋治理困境:表现、成因与应对》,原刊于《太平洋学报》201901

作者:王琪,中国海洋大学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崔野,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