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宁而等:“海洋命运共同体”与“海洋社会”的关系界定

发布者:陈嘉楠发布时间:2021-04-07

关系界定


关系界定

对两个既有事物做比较研究,一般都会采取列举异同点的方法,这是研究两个相对恒定事物的结构、关系、性质和规律的有效方法。但“海洋命运共同体”与“海洋社会”都涉及社会变迁、实践能力变迁、环境变迁等多个变量,不能简单地做横向比较,而需从两者的基础概念比较入手。

共同体与社会

共同体与社会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斐迪南·滕尼斯指出:共同体与社会虽然是同义词,但前者是活生生的,后者则是纯粹的人工制品。“社会”是作为一个思想的、机械的概念被建构的。正如布迪厄的实践理论指出的:认识的对象是主动构成的,而不是被动记录的,这一构成的原则既是结构性也是建构性的行为倾向系统。社会的概念被提出时便被置于“国家-社会”“城市-社会”“乡村-社会”等结构性框架中,因此,社会的概念虽无限制,亦有限制。

而共同体的理论出发点却是“人的意志完善的统一体,并将它作为一种原始的或天然的状态”。因此,共同体并没有一个刻意设置的前提,只需特定人类群体的外部条件具有共通性,各国、全人类都可成为共同体。

共同体与社会之间的联系是可以从社会群体中解读到的。滕尼斯认为,共同体与社会都是通过统一地对内和对外发挥作用的积极关系而形成的族群,两者都是人的关系及其结合。换言之,共同体与社会都指向人与人形成的社会群体。而米尔斯也在阐释社会群体特别是小群体的研究价值时指出:因为小群体是更一般的社会系统,是大社会的缩影,因此,无论何种层面的共同体和社会,最终都可以从社会群体中找到影子。

以群体指涉社会,中国古文献中亦有迹可循。“社会”一词在汉语里最早出现在《旧唐书·玄宗上》:“礼部奏请千秋节休假三日,及村闾社会。”其中,“社会”二字,“社”原指祭神;“会”指聚会,意指因特定事宜而相聚的人群。荀子在《富国》一文中也表达了以群体论社会的观点:“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可知荀子对人与群体的关注点在于治乱之道。严复将“社会学”译作“群学”,他在《群学肄言》的序言中指出:社会学是研究社会治与乱、兴与衰的原因,揭示社会所以达到治的方法和规律的学问。

由此可知,共同体与社会的概念有对立的一面,但内涵又是相通的,而相通之处正在于社会群体的相聚之道。无论古今中外,学者们对人群相聚而结成社会关系的规律,多从社会秩序的维持、运行和共进的角度把握。这意味着,当共同体面临不可避免的变化,在变化涉及共同利益时,就要整合内部,维持良性运行秩序,淡化彼此分歧与利益诉求,强调义务、责任与使命。一国之内,通常会因外部环境变化而实现社会的整合。对此,汤因比曾指出:外来的打击和压力的一般作用是带有刺激性的,而不是带有破坏性的。外来的进攻通常可以使一个社会产生暂时的振作。而需要强调淡化自身权益主张、强化整体义务使命的,无疑是被国际关系现实主义学派称为“处于无政府状态边缘”(24)的国际社会,亦即我们的人类社会。进一步的比较应该着眼于人类社会及其命运共同体。

“人类命运共同体”与“人类社会”

联合国以环境可持续发展为宗旨的《二十一世纪议程》指出,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单独实现这个目标,但只要我们共同努力,建立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全球伙伴关系,这个目标是可以实现的。这阐述的正是“人类社会”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关系。“人类社会”,特别是以“共同体”的名义而形成近代国家以来,彼此之间设定了各种“边界”,逾越被视为侵犯,公地则被肆意索取。因而,宣言的宣讲对象,无疑主要指向各主权国家。面对全人类需要共同面对的危机,主权国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也只有主权国家,是当今国际社会的最主要行为体,可以引导各国的社会实践,为共同迎接命运而做出切实有效的行动。正如丹尼尔·贝尔提出的,“民族国家显得太小而难于解决大的问题,同时它又显得太大而难于解决小的问题”,意指对解决全球化等全人类共同面对的问题,民族国家之无力。对国家职责的反思,需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框架。

人类面对环境不可逆转的变化,而向世界各国做出共担命运的呼吁,传递了两个主要信息:第一,环境危机的根源在于,人类对自然的开发改造能力较以往有了大幅度提升;第二,人类社会自身的发展,信息、科技、交通能力的提升,使人类社会不得不直面利益日趋全球化的现实。因此,促使人类命运比以往更加深度相连的原因并非单纯来自环境的变化,环境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是人类开发改造自然的活动造成的后果;也非仅指人类对自然实践带来的变化,而是这一变化与人类社会在全球化时代所发生的社会变迁“相遇”所带来的结果。

海洋是自然的一部分,海洋社会也指向涉海人群所形成的社会,因此,上述思考显然同样适用于解读“海洋命运共同体”与“海洋社会”。

“海洋命运共同体”与“海洋社会”

依据上述思路,结合“海洋命运共同体”和“海洋社会”概念所蕴含的理念,可以厘清两者的相通点与不同点。

相通并非简单地指相同,而是指两者具有共通的特性。“海洋命运共同体”与“海洋社会”第一个共通的特性就在于,两者都是在实践中形成的。这不仅是因为共同体和社会都与生产生活的实践活动密切相关,也是因为人类不得不共同面对自然环境的变化,也包括海洋环境的变化,而这些变化正是由人类本身的实践行为造成的。

第二个共通的特性在于两个概念都是在人类社会的全球化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才被提出的。因此,其中的时代因素需要被重视——人类社会因发展需求的空前增加,而加大了向海洋索取资源、空间及加重环境负荷的速度、程度、广度和频度。

两个概念的提出缘起和关注角度相通,但需看到,不同点同样显而易见,甚至可以说,不同点的思考价值更高。

首先,“海洋命运共同体”与“海洋社会”的时代意义显著不同,正如安东尼·吉登斯所指出的:“全球化本质上是一个反思性不断增强的过程”,“海洋命运共同体”也是对“海洋社会”的现代性阐释。区域社会在实现现代化之后,社会依然在循着自身的逻辑发展,由此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达到了一定程度,会使社会结构呈现与以往截然不同的状态。海洋之所以能够将各国人民结成共同体,是因为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遇到了瓶颈,以致人们不得不进行反思。上述信息显然不是“海洋社会”所能传递的。

其次,“海洋命运共同体”,无论从字面意义上,还是从定义内涵上,所强调的都是社会群体的共同特性,以及所有权的整体性与不可分割性。与此相对,“海洋社会”的概念更侧重于描述人与人之间形成的结构状态,强调的是涉海作业生态的多元性与各自的独特性。

再次,与前一点相连,“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整体性决定了作为共同体的社会群体在实践中需要以整体利益为行为的准则,因此强调的是行为的义务本位特性。反观“海洋社会”,其对海洋实践作业的多元化的描述,必然呈现向海索利的结构性状态,强调的是实践行为所指向权利的正当性。

最后,两者的视角显而易见地不同。视各国人民安危为一体的“海洋命运共同体”,采取的是宏观视角;关注各种海洋实践行为的“海洋社会”,必然需要微观的视角。

“海洋命运共同体”与“海洋社会”两个概念的不同点是客观存在的,但思考二者的不同,并不意味着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理论建构中,“海洋社会”的相关理论没有借鉴意义,恰恰相反,正因二者存在诸多不同,海洋社会学的理论足以丰富前者的内涵,提供更多维度和框架,这一点亦可称为社会学视角对“海洋命运共同体”的价值与意义。




社会学角度意义

一般提到“视角的意义”,总不免与学科发展的价值相联系,但这样的理解并不透彻。应该说,视角之于研究最重要的价值不是完善某个学科、凸显某个学科的地位,而是在于用一个比较熟悉的框架——这亦是学科的价值,以尽量准确地发现现象后面的本质。将“海洋社会”与“海洋命运共同体”进行比较,实际上正是用社会学的视角,以求更准确地解读和阐释“海洋命运共同体”。

展示以海洋为中心的视野

人类生存、繁衍于陆地,早期文明中就已出现“鱼盐之利,舟楫之便”,终究都是由陆地向外延伸,对海洋边缘进行探索。而“海洋社会”概念的提出,本身就是对人类社会观察出发点的一次变革,要求研究者摒弃以陆地为中心的视野局限,对人类历史、现实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反思。冲绳的位置,从以陆地为中心的视野来看,无疑位处边缘;但从东亚海域来看,却居中心,从冲绳那霸到上海、首尔、马尼拉等亚洲主要城市的飞行时间都在4小时以内。中国、韩国与日本,从地理环境来看,分别属于沿海国家、半岛国家与岛国;但以海域为中心来看,早已形成东北亚地区的交通、贸易、生产整体性网络。南中国海从大陆看属于边缘海,但以南中国海为中心看周边地区,可知历史上海南渔民与东南亚国家之间频繁的贸易互动早已建构出一张覆盖整个环南中国海的跨海贸易网络。

揭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主体多层化

社会学视角下的“海洋社会”,关注人类海洋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实践行为,而行为的主体无疑不仅是多元的,而且是多层次的。渔民、船员从事利用海洋渔业资源和海上通道的生产实践,是必然会被关注的海洋社会群体。绿色和平组织等与海洋环保相关的NGO与NPO、某国的国内渔民自治组织是人类海洋保护实践中不容忽视的主体。《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结使得相关海域中的各种活动都受到了国家框架的约束,因而国家也必然作为海洋社会的主体之一,受到社会学的关注。

提到“海洋命运共同体”,我们会很自然地首先想到“各国”这个主体层次。但需知,海洋之所以能将各国安危联系在一起,正是因为有从事相关活动的个人、群体、组织。近代欧洲民族国家的形成有着特定的历史原因,钱乘旦指出:“欧洲国家是在经历了驱逐外来入侵者的独立战争中形成的。民族独立战争在形成民族国家的过程中非常重要。”而葛兆光也指出了“仅仅从近代欧洲历史进程与文化观念来反观中国的单一尺度”所可能出现的偏差,因此,我们对“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理解不可仅限于国家层面,而要认识到,正是各层面的人类活动共同作用、互相影响、形成体系,才使得世界各国必然地、紧密地因“海洋”而形成“命运共同体”。

明晰“命运”的内涵

社会学对人类海洋实践活动及其变化的关注,以及对这一变化与社会变迁之间关系的剖析,足以引导我们思考,海洋为何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要?换言之,引发的是我们对海洋世纪中“命运”的时代意义的思考。“海洋命运共同体”之所以需要被提出,正是因为人类海洋实践能力的划时代提升。而与此同时,各个国家、区域之间在经济上越加相互依赖,信息传播与共享,都使得人们加快了向海洋进军的速度、扩大了向海洋进军的规模。海洋不再是分割各国的屏障,而变成了人类竞相开发的对象、通行的载体甚至生存空间本身。社会发展提供需求与缺口,科技能力提升使得向海索利成为可能,我们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执着于强调自身的权益,海洋无复宁静与神秘,成为争夺的对象。社会学对人类利用海洋行为的反思有助于我们认识到,作为“共同体”的紧迫性与必要性,以及因“命运”而必须共同负担的使命所在。

清晰界定人类海洋实践中的共同利益

“海洋社会”揭示了人类海洋实践行为所指向的利益,也使我们看到了人类社会的各个层面,无论是个人、群体,还是组织、国家,都是通过改造、利用抑或保护海洋的活动,以追求各种特定利益。由于海洋的流动性,海洋生态的系统性,以及海洋洋流与大气流动、海底地壳运动之间的紧密相关性,致使几乎所有涉海利益的实现都紧密相连。沿海地区的工业排污造成的海水污染,会导致海水养殖业受损;海啸引发的核电污染会使得当地海产品出口长期遭受影响;油轮在海湾中搁浅,会导致周边沿海地区污染,影响捕捞业、加工业、旅游业等海洋第一、第二、第三产业;海底勘探钻井平台的爆炸可能引发整个海湾生态危机。《中国海洋社会发展报告(2018)》显示,我国海洋社会的体系化发展动向显著,海洋社会实践与顶层设计更趋一致,这与海洋实践中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特性是密切关联的。我们需要重视海洋实践的整体性特征,否则,任何一种海洋利益都无法持续实现。

“海洋命运共同体”正是因人类社会变迁与开发利用海洋能力提升,而必然地由海洋联结成具有鲜明整体性与社会系统性特征的,共享生存发展权益、共担使命责任、休戚与共的人类社会共同体。

文章来源:节选自《“海洋命运共同体”与“海洋社会”:概念阐释及关系界定》,原刊于《中国海洋社会学研究》2020年00期

作者:宋宁而,中国海洋大学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张聪,中国海洋大学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