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红亮:新兴国家参与海洋安全治理的制度设计

发布者:陈嘉楠发布时间:2021-06-09

新兴国家能够藉由制度参与来维护自身的海洋权利,在根本上得益于全球海洋问题治理领域主权平等原则的确立。在这一原则下,新兴国家与传统海洋国家在全球海洋制度设计中拥有同等的地位,新兴国家不但同样获得了领海、毗连区和大陆架,而且还获得了持续参与全球海洋问题治理的平等权力。不仅如此,随着冷战后全球化与地区化的深入发展,多边主义与地区主义呈现出欣欣向荣之势。在这一背景下,新兴国家在海洋安全问题治理层面进行制度设计有了更为有利的条件。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形成过程中,集团外交就是新兴独立的发展中国家倚重的重要方式。而在冷战之后,在新兴国家参与海洋安全治理过程中,地区内一系列多边机制则构成了这些国家进行制度设计的平台。

作为新兴国家参与的重要地区组织,东盟在海上安全治理方面付出了不少努力。东南亚地区印尼等在内的新兴国家认为,“海上安全问题与关切”在性质上属跨境问题,因而在地区内寻求多边协商应对或在东盟框架下实现地区性方式来解决是比较理想的应对方式。因而,在东盟的框架下,在地区内寻求多边协同应对地区的海上安全问题成为地区内海洋安全问题处理的重要规范,而海上安全问题也构成了东盟构建“安全共同体”的重要一项内容,与东盟主导下的规范的重塑与分享密切相关。2003年,东盟以《巴厘第二协商一致宣言》为标志步入了构建“共同体”的新阶段,而这一宣言的第二个领域便是海上安全。在宣言中,东盟国家认为海上安全的不可分割性和东盟国家在海上安全议题上加强合作的重要性,强调东盟国家就海洋安全议题展开合作应成为建设“东盟共同体”的重要推动力量。此后,在东盟主导下的会议文件中,关于地区海上安全、维护地区海上和平与确保航行自由的规范一再出现。例如,针对成员国之间或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出现的海上争端及有可能带来的海上威胁,东盟的态度十分明确,即将这些议题作为“冲突预防”的重要内容,而建立冲突预防机制则成为东盟处理海上安全议题的重要规范与政策选择。

除了规范的塑造以外,东盟还十分强调海上安全问题规范的传播与分享。在成员国之间,东盟藉由东盟峰会、东盟外长会议、东盟国防部长会议等地区多边机制实现这些规范的传播与内化。而在东盟与其他国家之间,例如中国、美国、印度等,东盟除了在双边渠道传播规范与制度,还通过东盟地区论坛(ARF)、东亚峰会、“东盟+3”会议与“东盟+8”防长会议等多边场合,宣导东盟在处理海上安全议题层面的制度与规范。东盟是多边框架的“驾驶员”,其“中心性”地位的确立与维持有助于东盟在地区海上安全问题协商应对的相关规范得到其他大国尊重。因此,类似于东盟这样的新兴国家集团,它在参与海上安全治理过程中进行制度设计是基于规范的塑造及其传播、分享与学习达成的。

与传统海洋国家不同,新兴国家面对的海上安全问题要多一些,它们必须对海洋争端、纠纷及各种海上非传统安全威胁给予充分关注。因而,对于新兴国家来说,它们在海上安全治理方面的制度设计在内容上既包括传统的海上争端、海上力量,又包括大量的非传统安全威胁。在海上争端层面,东盟倡导的预防性机制在南海议题上得到了应用,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则是东盟国家和中国就海上争端解决和避免对地区局势产生紧张态势进行制度设计的结果。而在海上力量方面面,近年来,随着中国等新兴国家海上安全力量的兴起,这些国家在海上传统安全领域的制度设计方面也开始有所建树。正是在中国的积极推动下,2014年中国等新兴国家与美国等传统海洋国家一同达成了“海上以外相遇规则”。而在中国和东盟国家的努力下,这一规则正在南海与东南亚海域得到落实。而在非传统安全领域,海盗、海上跨国犯罪、海上环境污染、海上救助等则成为新兴国家进行制度设计的主要针对对象。《关于应对自然灾害的互相救助宣言》、《组织和控制滥用和非法贩运毒品的东盟地区政策和战略》、《关于反海盗合作及其他海上安全协议的声明》与《东盟反恐公约》等规范与制度的确立表明,东盟国家在应对和参与海上非传统安全问题治理方面取得了显著的制度性成就。

在多边主义和地区主义的激励下,新兴国家在海上安全治理层进行了积极的制度设计。这些制度与规范的确立、重塑与分享构成了新兴国家参与海洋安全治理制度化路径的主要步骤。新兴国家在海洋安全治理层面的制度设计,在一定条件下构成了这些国家在参与海洋安全治理过程中获得制度性权力的根源。同时,这实际上也是新兴国家开展海洋安全治理实践的出发点。

文章来源:节选自《新兴国家参与全球海洋安全治理的贡献和不足》,原刊于《战略决策研究》2020年01期

作者:葛红亮,广西民族大学东盟学院副院长、副研究员,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