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BBNJ领域的整体谈判建议

发布者:陈嘉楠发布时间:2022-07-18




联合国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使国际海洋法发生重大变化,通过在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建立专属经济区制度,有效地将海洋的大部分私有化。然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依旧存在缺陷:由于仅约束了部分区域,公海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区(ABNJ)权利仍然可以被自由使用或滥用,导致海洋生物多样性被破坏、公海生物资源被无序开发。在该背景下,联合国开启了国家管辖海域外生物多样性(BBNJ)机制国际文书的谈判,以促进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BBNJ机制用于保障这些地区不受过度开发,从而保护全球海洋生态环境。

BBNJ协议正在如火如荼地讨论中,中国提出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全球生态海洋治理提供了价值基础,BBNJ协议作为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中的重要一环,对于中国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外交软实力和国际软法的互动以及复合型海洋法治人才的培养将增强中国BBNJ协定谈判的议题设置能力和规则创设能力。这不仅有益于促进BBNJ协定的谈判,也有利于树立中国在全球海洋治理中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因此,基于生态系统方法,建议中国在未来参与BBNJ讨论过程中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采用全球管理模式促进与沿海国的合作

BBNJ国际文书谈判中包含全球管理模式、区域模式与混合模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7条规定了各国应在全球性的基础上或在区域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通过主管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同时考虑到区域的特点对海洋环境进行保护”,这说明公约优先考虑在全球层面进行合作。因此,在全球模式下根据BBNJ国际文书的统一授权而设立的全球性机构,其建立海洋保护区的法律主体资格可以得到全体公约缔约方的承认,也更容易获得沿海国的认同。全球模式下的决策机构——缔约方大会可以更为便利地在设立和管理公海保护区时将气候变化、海底采矿、航行及渔业等一系列影响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因素纳入决策过程,在全球层面更好地实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7条所设想达到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目标。

以海洋保护区为例,全球模式与另两种管理模式相比较而言,可以增强海洋保护区建立主体的合法性,增进沿海国对海洋保护区的认同。中国正处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重要阶段,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促进一带一路实施,在BBNJ协商期间可以通过联系其他主权国家共同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方式,加强中国在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如前文所述,BBNJ协定本身基于生态系统方法,与中国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理念一致,中国应当在坚持促进沿海国外大陆架权利与国际社会整体环境利益平衡兼顾的原则下,继续深化立场,实现对BBNJ国际文书谈判的深度参与,并且逐步发挥一定的引领作用。

二、注重生态系统方法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结合

中国作为海洋大国,应当考虑并提出中国在BBNJ区域适用法律问题的立场。生态系统方法作为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方法之一,海洋生物多样性的相互联系需要在整个生态系统范围内进行协调与合作,通过促进条约与机构组织的协调更有利于达成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生态系统方法无论在BBNJ议题讨论领域还是在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领域都是不可或缺的指导思想。而海洋命运共同体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理念,是首次在海洋事务领域引入共同体的理念,它在很大程度丰富了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新型治理理念的内涵。同时,它也是针对全球海域的构想,包括国家间双边合作治理、区域性合作治理与全球性合作治理三个层次。中国积极参与BBNJ国际文书的谈判工作,并且先后两次提交了书面意见,这也是新时代全球海洋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生态系统方法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相结合是中国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举措,能够增大中国在BBNJ谈判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开展和强化中国与全球海洋事务的合作。

三、促进国际数据库建立

在大数据发展的今天,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共享机制的构建尤为必要。中国在国家海洋中心20206月召开的BBNJ专家研讨会上提出了以我为主,开展必要的能力和技术转让,加入国际数据库联盟的规划。结合中国国内《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中对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及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通过大数据的方式对海洋生态环境进行分析,将国内数据与国际接轨,更好地解决海洋污染突发事件,同时强化中国对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管辖权,尤其是不在中国管辖海域内发生但可能影响中国管辖海域环境的事件,加强中国在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中的话语权。同时,国际数据库的建立也是国际合作的重要部分,是宣传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要举措。

在互联网大数据背景下,国际数据库的建立有利于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国际数据库建立首先要建立成熟的国内数据库,重视国内各部门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协调与统一。2018年中国已经通过成立自然资源部和生态环境部将海洋资源调查与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协调统一;而后通过国际政府之间的协作,进行海洋生态环境信息资源共享,结合海洋环境监测新技术对数据进行分析,从而实现对未来海洋生态环境变化预测的目的。


文章来源:节选自《BBNJ下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问题》,原刊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5期。

作者:黄玥,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韩立新,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