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萍等:海洋命运共同体与全球海洋治理的实施路径

发布者:陈嘉楠发布时间:2022-07-11

当前全球海洋治理主体间的竞合博弈日趋激烈,治理客体问题十分突出,例如海洋污染、生态失衡、海上安全威胁依然存在,海洋争端不断等,国际海洋秩序面临失调、失约、失效的风险,海洋治理存在软弱性、滞后性和有限性等不足。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海洋治理领域的智慧方案,对国际海洋法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海洋命运共同体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基本立场与方案。各国人民只有坚持和平利用海洋、科学开发海洋、合作共建海洋、公道治理海洋、和平并妥善解决争端,共同成为全球海洋治理的主体,才能使全球海洋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共享全球海洋治理的成果,并构建全球海洋治理新格局。

一、共商与海洋争端解决方式:搁置争议及共同开发

平等协商是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深刻内涵。当今国际社会,海洋权益争端时有发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洋划界规定模糊,不能有效地解决各国之间的海洋争端。搁置争议与共同开发,是当前解决各国之间海洋权益争端的有效方式。在解决东海中日钓鱼岛主权之争时,邓小平首倡搁置争议的举措,在此基础之上,中方提出共同开发。多年来,搁置争议与共同开发的原则也得到周边国家的认可与实践,达成了一系列共识,例如《南中国海共同行为准则》、《中朝政府间关于海上共同开发石油的协议》、中菲《关于油气开发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等。搁置争议与共同开发原则体现了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平等协商、互利友好、共同协商等国际法原则,同时也深刻地体现了海洋命运共同体所蕴含的共商原则。共同开发,有赖于双方共同协商,达成搁置争议的共识。共商共同开发的方案,有利于共同发展蓝色海洋经济。搁置争议与共同开发、共同建设原则成为当前解决海洋争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路径。

但是在坚持和实践该原则时,各方需保持警惕、审慎的态度,以防止该原则被架空、搁置或被曲解。各方应本着最大善意原则,遵循条约必守原则,履行各方所达成的条约或协议。值得重视的是,构建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十分必要。一方面,可以解决在搁置争议与共同开发原则指导下所面临的具体法律问题;另一方面,为进一步推进搁置争议与共同开发提供纠纷解决的机制保障,有利于加快搁置争议与共同开发的进展,促进蓝色海洋经济发展,共同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

二、共建与海洋环境友好:海洋秩序维护与安全

和平安全的海洋外部环境,是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安全的海洋环境,有利于各国的经济发展和区域间的共同发展。全世界巨大的贸易量和海上运输量,决定了海上通航安全的重要性。而中国作为贸易大国和航运大国,有义务保障通航安全,打击海盗和海上恐怖主义,与世界各国共同构建安全的海洋运输环境、海上通航环境。海上通航安全对于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意义深远,也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保障和主要内容。当前在保障海上通航安全方面,各国采取并行独立的举措,缺乏细化、深入的海上安全合作机制,而诸如海盗、海上恐怖主义、海上非法移民、海上公共卫生安全等各国共同面临的海上非传统安全问题,使得各国间有着进一步深化合作的空间。在共同面临的海上安全危机面前,每一个国家都无法独善其身,各国之间只有团结合作,才能共同应对人类共同的安全问题。因此各国应加强应对非传统安全问题方面的合作,例如通过海上反恐联合军演、海上联合执法演习、海上联防联控国际协作等举措或制度安排,共同构建安全的海洋环境。

共同合作建设安全、友好的海洋外部环境,既是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现实需要,也是各国保障陆地安全的战略需求。海洋安全问题直接影响陆地安全,除去地缘政治因素考量,在横向上,海洋是连通各国的天然纽带,因此海上安全与否直接影响到各国经贸的往来,而充满危险、战乱不安的海洋环境,不仅危及周边国家,甚至会影响全球安危。在纵向上,海陆相连,海上安全势必影响到陆地安全。从战略部署角度看,海防是陆地安全的第一道屏障也是最重要的一道屏障。针对海上非传统安全问题,各国应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之下,妥善解决各种冲突,共同打造安全、可持续发展的海洋环境。

三、共享与蓝色海洋: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

共享是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的最高追求和目标。因为海洋不仅是国家管辖之下主权权利行使的对象,公海及国家管辖外的海域资源,更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各国应树立共享的意识和理念,尤其是在海洋科学技术研发以及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的经验和数据信息方面,确立共享的原则、体制和机制,在相互尊重的前提下,通过共商来共建海洋共同体,从而共享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所带来的成果,共享蓝色海洋为人类带来的福祉和自由。

“海洋是人类共同的遗产”是现代国际海洋法的原则之一,随着科技和各国经济的发展,公海海洋渔业资源、海洋生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海洋水文气象的研究等将成为人类未来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重要内容。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不仅为各国共同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提供了前瞻性的理论依据和保障,而且在共享价值目标下,有利于各国在海洋权益纠纷中定纷止争,共享蓝色海洋带来的利益。

不可忽略的是,在共享成果与共同开发海洋资源的同时,各国需共同承担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共同保护蓝色海洋,坚持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同样各国需要积极为海洋共同体建设提供公共产品服务,只有积极参与并共同建设海洋命运共同体,共享蓝色海洋,避免搭便车现象,才能履行各国的担当与责任。

  

文章来源:节选自《国际法视域下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全球海洋治理实践路径》,原刊于《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

作者:郭萍,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李雅洁,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