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悦等:中国海洋保护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仍需完善的方向

发布者:陈嘉楠发布时间:2023-05-11

一、海洋保护区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2002—2018 年,尽管我国对海洋保护区监测工作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开展监测工作的海洋保护区数量逐年上升,但海洋保护区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仍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监测技术指标体系不完善,监测数据相对不足等方面。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指标体系中要求对海洋保护区的环境状况、保护对象及其影响因素(包括威胁因素和人类活动)开展监测。我国海洋保护区由于类型多样,环境状况、保护对象及影响因素纷繁复杂,相应的监测指标也应各具特色。但目前,保护对象影响因素监测指标缺乏针对性,导致大部分海洋保护区无法开展保护对象影响因素监测工作。在生物多样性监测方面,也仅仅局限在海洋浮游生物、海洋大型底栖生物,对于保护对象涉及滨海湿地植物、野生动物的海洋保护区并没有开展监测工作。此外,监测技术指标体系中还缺乏海洋保护区生态风险监测、生态系统功能监测及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等指标。监测工作评价依据还存在“一刀切”的情况,如《全国海洋功能区划》中规定“海洋自然保护区执行不劣于一类海水水质标准”,但相关内容并不适用于所有海洋自然保护区。部分海洋保护区监测经费相对不足、专业技术人员相对缺乏,导致我国各海洋保护区监测力量参差不齐,仅部分海洋保护区开展了监测工作。监测数据相对不足,且数据类型单一,大部分监测数据集中在环境状况方面(如水质、沉积物质量、水文气象等),而保护对象及其影响因素的监测数据相对较少。2002-2018 年,共有91 个国家级海洋保护地开展监测, 其中, 有40 个国家级海洋保护地没有开展保护对象监测,且海洋动物类保护对象(如海龟、中国鲎、中华鲟等)监测数据相对不足,一些珍稀濒危海洋动物(如玳瑁、儒艮)监测数据一直缺乏。在保护对象影响因素(包括威胁因素和人类活动)监测方面,2015 年全面开展了国家级海洋保护区的人类活动监测工作,2018 年开展了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外来入侵物种监测,只有极少数的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如河北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广西山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广西北仑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针对各自保护对象影响因素开展了监测工作。


二、海洋保护区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标准

海洋保护区需要用规范化的监测技术标准作为指导依据才能开展科学、统一、高效的监测工作。目前,我国针对海洋保护区监测工作的技术标准主要集中在环境监测、海洋生物多样性监测以及鱼类、贝藻类、鸟类、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等少部分保护对象监测,缺乏海洋哺乳动物、两栖动物等保护对象以及保护对象影响因素、生态系统功能、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风险的监测技术标准,已经报批的《海洋保护区保护对象评价技术指南》和《滨海湿地鸟类监测技术规程》目前尚未正式发布。尽管我国海洋保护区标准体系框架已经基本构建,但是系统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较弱,标准体系仍需完善,且标准化进程相对迟缓,导致现行标准相对缺乏。此外,承担海洋保护区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滨海湿地分技术委员会,因机构改革后其运行机制尚未理顺,导致标准化管理工作滞后,进而影响了部分监测标准制修订的管理进程。


三、海洋保护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信息共享机制

机构改革前,我国海洋保护区一直处于各部门多头管理状态,如环保、林业、农业、交通等部门均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海洋保护区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但由于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不健全,延缓了海洋保护区网络化建设进程,成果和信息难以共享。部分生物物种类保护对象的生活史发生在几个分属不同部门管理的海洋保护区内,但监测信息闭塞导致保护对象的整个生活史状况无法被及时全面地掌握,从而无法精确分析保护对象发生动态变化的主要原因。还有一些海洋保护区,由于其地理位置相对较近,当其中一个保护区因某些特定的干扰因素导致环境状况发生变化,邻近的保护区也可能因此受到影响,但由于信息共享机制不够顺畅,可能会使邻近保护区无法找到环境状况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从而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保护区监管工作。


文章来源:节选自《中国海洋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原刊于《海洋环境科学》2021年第5期

作者:张悦,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工程师;许道艳,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正高级工程师;廖国祥,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副研究员;刘长安,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研究员;雷威,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高级工程师;上官魁星,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