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宏: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多维路径

发布者:陈嘉楠发布时间:2023-08-23

基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理念,要达致其建设目标,还需深入探讨其建设的路径。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会议上对“海丝建设”的指示以及国家政策、文件可知,建设以海上交通为基点的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不限于拓展多维度互联互通的交通线,还有着更丰富的内涵,即发展“对外深度融合”的经济,促进政策沟通和法治建设,推动“海丝建设”中的文化建设工程、海洋文化线路遗产保护,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建设“美丽航线”。“海丝建设”只有超越交通线,拓展海上经济之路、海上规则之路、海上文化之路、海上美丽之路,才能在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更好地发挥其国际影响力。

一、海上规则之路

习近平同志曾提到,“互联互通是一条规则之路,多一些协调合作,少一些规则障碍,我们的物流就会更畅通、交往就会更便捷。”按照这个提法,“海上丝绸之路”应该是一条联动和协调沿线国家政策、制度、规章的规则之路。“海上丝绸之路”规则的建立和完善是“海丝建设”的重头戏。

完善规则

“海丝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加强与推动各成员方在经济领域的贸易合作,构建和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及机制,以确保区域内贸易合作能够得到长期稳定的发展。在提升经贸合作的水平上,通过国家层面签署协定落实境外合作区的法律效力,通过对国内国际税收监管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的完善以保证贸易资金安全,通过对原有贸易投资协定的调整升级降低贸易壁垒并增进投资自由化;推动国家标准联通建设和“海丝建设”的战略对接,深化基础设施标准化合作,加强海洋领域标准化合作。

加强法治

近年来,为推动互联互通,合作共赢,我国致力于优化营商环境,通过法治为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环境,以期让中外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更快捷、更方便、更易成功。以古代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起点和发祥地、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核心区福建省为例,福建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高度重视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建设一流法治营商环境,发展现代服务业。2021114日,福建省委审议通过《海丝中央法务区总体建设方案》,明确了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的方向规划,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涉外涉台法治建设、深耕做强涉海法务、推动法律服务与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同频共振、保障推动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大法务人才队伍建设力度”等六项建设内容为重点,以清单化、项目化的方式明确了法务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建设重点、保障措施和牵头单位。放眼国内,不仅仅是福建省在政策支持下要先行先试,各地都应当加强法治建设,致力于促进高端服务聚合,为构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海事争端解决平台探索建立国际化的创新创业基地、智能法律服务基地。  

二、海上经济之路

“海丝建设”联通的不只是不同地域间的物货交换,更是不同国家间的经济生活。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即经济之路。《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规划的是经济之路,而非简单的运输之路。在这个规划中,产品或待运货品的特征不是十分突出,而重在展示“相互投资”。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经济之路,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好战略性安排。

“大棋局”中的海陆互补

习近平同志把“一带一路”建设看作是我国在世界“大棋局”中作出的重大安排。反过来,这也是影响世界“大棋局”的重要安排。为此,“一带一路”建设既要考虑对世界经济形势持续好转发挥积极作用,又要顺应经济规律、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需要。其中重要的战略性思考是:通过“一带一路”建设实现我国经济发展的“海陆互补”。

要实现海陆互补,当前更需要“补”的是“海”。如今海洋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争取资源与发展空间的重要舞台,蓝色经济开始成为全球经济的新增长点。继续推动“海洋强国”建设是中国“十四五”时期的重要任务之一,为此,要继续强化国际蓝色经济合作,形成蓝色经济的双循环发展格局,建设好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我国政府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中做出过相关的规划,即建设“中国—印度洋—非洲—地中海蓝色经济通道”;《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则就促进国际海洋产业与我国的“对接”做了规划。这些设想、规划都符合通过“一带一路”建设实现海陆互补的战略要求。

中外合作建设中的海上经济走廊

21世纪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上,我国已经形成比较好的规划,取得了丰硕的建设成果。其中成功的做法之一就是与相关国家合作建设经济走廊。比如,中巴经济走廊、中蒙俄经济走廊,孟中印缅经济走廊,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等。建设现代“海上丝绸之路”经济之路,可以借鉴中外合作建设的成功经验,将“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成为联通世界的海上经济走廊。“海丝建设”应尽可能地与陆上或沿海的经济走廊联结,或者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港口为依托建设新的经济走廊。例如,青岛作为联接陆、海“丝绸之路”的枢纽城市,当注重与邻国朝鲜、日本、韩国的交往,促进彼此贸易经济新发展,开拓海上经济走廊,并通过国际合作共同防范“海丝建设”重要节点地区的风险。  

三、海上文化之路  

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组成部分的“海丝建设”工程负有文化建设使命。早在2014年,习近平同志就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确定“一带一路”倡议的会议上对“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出要求:“坚持经济合作和人为交流共同推进,促进我国同沿线国家教育、旅游、学术、艺术等人文交流”,并尽可能将其“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2018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设》描述的“一带一路”倡议覆盖“教育、科技、文化等多个领域”,给这项倡议规定了“教育、科技、文化、旅游”等建设内容,向这一倡议提出了与沿线国家“共创开放包容的人文交流新局面”的要求。有鉴于此,“海丝建设”构想中不能缺少海上文化之路。

推动文化建设工程

“海丝建设”应当以文化建设为重要内容,为沿线国家开展广泛深入的交流合作夯筑社会基础、文化基础。习近平同志在提出“一带一路”倡议时就确定了包括“民心相通”在内的“五通”要求的建设战略,指出“民心相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关键基础”。“关键基础”即社会基础、文化基础。中国要实现从负责任大国到文化引领国的转变,就应当抓住百年历史大变局的时机,将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海洋文化建设工程建设为“通民心”的工程。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构建官民并举、多方参与的人文交流机制,互办文化年、艺术节、电影节、博览会等活动,鼓励丰富多样的民间文化交流,发挥妈祖文化等民间文化的积极作用”等文化建设任务。我国可以按照“海丝建设”沿线国家经贸线路的延展设立与之相匹配的海洋文化建设项目,也可以按照当代经贸建设的需要设立“打前站”的海洋文化建设项目。基于习近平同志对“一带一路”建设提出建立“常态化交流合作机制”的要求,海洋文化建设还应建立常态化中外交流合作机制。

加强中国海洋文化线路遗产保护

海上丝绸之路曾经是世界上最为繁忙的航道之一,现存的水下文化遗产不仅是各国各地区重要的历史见证,也是海上丝绸之路曾经将这一地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无声证据。如何保护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是海上丝绸之路沿线所有国家面临的共同课题,也可以作为沿线各国合作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第一步。海洋文化建设应当与寻访历史上的海上丝绸之路、保护我国海洋文化线路遗产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推动中国海洋文化线路遗产保护,并与相关国家建立海洋文化线路遗产保护协议。

为保护海上文化线路遗产,我国应当加入《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从而有利于我国在资金、人员和技术等方面与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国际合作。我国当前可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沿线国家在古沉船管理方面进行技术培训合作和信息共享,并通过签订双边协议或者签订区域条约,明确合作目标,从而建立一套长效合作机制。

四、海上美丽之路  

古往今来,尽管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个体或人群对于美的内涵、美的标准莫衷一是,但是,人类对于美的追求,几乎不约而同地体现为对至高、至真、至善的热爱与趋近。正因为人性中对美的追求具有趋同性,人类社会在不同时空的发展才有普遍认同的价值,对安全、健康、和谐、发展的追求也成为可以超越国界、超越意识形态的国际共识。为此,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建设的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应当以“美丽海洋”为愿景,以建设美丽航线为目标。而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完善制度建设和国际合作,并以国家政策、法律来保障海上美丽之路顺利进行。

践行绿色发展之路 

美丽海洋,是以海洋健康为保障,以海洋生态保护与恢复为基底,以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与增加海洋碳汇为目标。习近平同志在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发出“携手共创丝绸之路新辉煌”呼吁时就提到,要“着力深化环保合作,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携手打造‘绿色丝绸之路’”。国家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标准联通共建“一带一路”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不仅确立了“加强海洋领域标准化合作,助力畅通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原则,而且作出“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观测预报和防灾减灾等海洋国家标准外文版翻译,推动国家间海洋标准互认,提升沿线各国海洋标准体系兼容性”等规定。这些规定反映了绿色发展的要求。

绿色发展要求政府发挥作用。为了把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成绿色发展之路,必须更多地发挥参与共建的各国政府的作用。在《中非合作论坛—北京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指引下以及落实《中国—东盟环境保护战略(20162020)》的要求下,我国会同“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在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海洋濒危物种保护等领域建立和健全长效合作机制,落实海洋生态系统监视监测、健康评价与保护修复工程制度;推动区域海洋保护,加强各领域之间的合作,如共同应对海洋环境污染、海洋垃圾、海洋酸化等问题,同时建立海洋污染防治与应急协作机制,及时开展海洋环境评价,继续推动绿色使者计划的实施;推进《平潭宣言》的落地,加强沿线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宽领域、多层次的合作,推动地区蓝色经济发展合作机制的建立,继续制订行动计划、实施海上合作项目,共享蓝色经济发展成果。

推动海洋环境保护国际合作

当今国际社会倡导海洋健康,与我国提出建设“健康中国海”不谋而合。基于各国的海洋环境问题频发,各国为应对海洋环境问题所采取的措施也不尽相同,从实践来看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构建和谐海洋显得十分必要。

当前,我国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进行海洋环境保护合作存在的问题是缺乏完备的国际合作法律保障。《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为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但一个完善的国际合作法律体系还应当包括风险预防、海洋污染管辖权分配、跨界海洋污染责任确定等方面的国际合作规范。建设美丽海洋,应当将“海洋命运共同体”倡议体现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协同创新中。为保障海洋生态安全,各国应履行海洋环境风险防范义务,采取环境损害预防措施,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核准、监测、通知与协商,在海洋监测、应急、修复等技术领域加强国际法律合作,合力预防、控制或应对海上环境风险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同时基于海洋环境保护的系统性、国际性,国际社会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全球化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治建设;对于拟做出影响海洋环境的行为或决策的国家,要敦促其考虑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责任,避免海洋环境风险升级、损害发生或扩大。建设美丽海洋,需要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高海洋防灾减灾能力,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在这方面,我国科学家为推动海洋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作出了积极贡献,例如,近年来,吴立新院士主持并推动的“透明海洋”建设就是典型例子。国际社会应当通力合作,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与污染防治技术、海洋灾害预测预警防治技术以及海洋气候变化预测评估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提高海洋环境观测、监测和防护能力,为美丽海洋构筑科技保护屏障。

时逢国际社会进入“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身处其中的“海丝建设”不可避免地遭受影响。传统航道发生堵塞事件,北极航道聚焦关注,军用无人潜航器影响海洋权益,核污染水排海计划的执意推进,海洋生态风险此起彼伏,受困于疫情的邮轮运输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沿线国家的营商环境并不太平……事件的归因系价值断裂,变局的背后不乏规则困境。“海丝建设”在21世纪第二、三个十年交替之际,需要省思其建设的价值理念与路径,明确其建设目标,并探讨其在迎向变局时应予拓展的多维路径。在“安全、发展、健康、和谐”四位一体的价值理念指引下,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规则之路、经济之路、文化之路、美丽之路,以期在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更好地发挥其国际影响力。

文章来源:节选自《“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理念与路径》,原刊于《浙江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22年第4期

作者:梅宏,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