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态补偿能够通过修复海洋环境落实海洋污染破坏的责任。目前我国正致力于构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实现海洋公平正义,从海洋流动性、立体性、多主体和主体差异性这三个特征出发,同时根据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结合海洋的特征限定生态补偿概念,得出海洋生态补偿的正义具备风险、公正和平等三大原则并认为我国在资金和主体上体现了风险原则的限缩,在体制构建上存在一定的失衡状况,从而产生了在软件和硬件上并未完全保护弱者利益的局面。
一、风险原则
正义不强人所难,风险原则是生态补偿的前提,它是指政府应当在合理范畴内代表全体公民承担允许企业或个人生产生活过程中可能造成对环境污染的风险,对于超出风险的责任,由政府和环境破坏者共同承担。所谓“合理范畴”,应当在是考虑了环境自我净化的能力基础之上,并且保证污染不会对基本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污染排放范畴。其原则基础在于衡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困难,如果国家都难以实现完美意义上的循环生产,就更不应该要求作为经济理性人的市场参与者在未来不确定状况下放弃大量的现成利益。目前条件下,利益与环境的冲突使绝对化的污染限制丧失了期待可能性。事前治理固然重要,但在现有条件下完全放弃事后治理是不合理的,政府应当考虑到未来各种条件的提高而产生事后治理的可能性。容忍风险存在的好处在于减少生活或经营时的成本,合理地衡平经济环境发展。该项原则往往表现为对排放物中某一物质含量的具体规定,例如美国对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限额。由于海洋生态环境的巨大差异,规定物质的排放量应当依据各个地方的实际生态承受能力设计,为此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了生态功能区。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允许企业之间的碳排放交易,不同企业对环境污染费用的承载能力不同,这一规定的好处在于避免政策根据企业规模限定排放量,而是运用市场力量来协调大小企业之间的生产排放,同时保证国家整体碳平衡,减少了政府工作量。
二、公正原则
“公正即是正义”1,公正是罗尔斯正义理念的基本命题,公正与正义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同的意味。海洋生态补偿中的公正理念在于个人或组织应当等价地为他的所作所为负责,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以往的经济发展模式中,经济参与者产生的外部性往往不被纳入成本考虑;而公民对于环境这一公共物品的保护也被认为是无偿的。破坏者并未为他的行为付出代价,保护者也未为其利他行为获得报酬,这显然是不公正的。而生态补偿的出现,实际上是将原有不纳入考虑的外部性内化至市场经济之中。
将市场规则外的行为纳入市场内,其原因在于公正的失衡给社会和生态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人往往被证明是生态利益受损最严重却又缴纳环境整治费用的人,这也同时表现在国际社会之中,世界银行首席经济顾问萨默斯曾经提出一份备忘录,荒谬地指出由于非洲国家环境良好、环境费用低,发达国家应当将污染转移至非洲国家。2美国拉夫运河案和沃伦县抗议事件都体现了社会中地位较低者承担了高度的生态压迫,有色人种和贫民窟成为了社会上层的垃圾场。管制之外的行为为国家制度与国际利益之上的不平等和非正义提供了一种途径,生态补偿事实上是一种将原有的灰色地带暴露至光明之下,至少在程序上做到了正义。公正理念所强调的个人与组织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是实现代内平等的基本立场。
除此之外公正理念还要求代际之间的正义。生态位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一个大环境,生态补偿最终实现的可持续发展是建立在生态可持续之上的社会与经济可持续,使人类在“类”的意义上能持续发展。而原有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造成的生态断层使生态基础上的社会结构以及经济模式受到严重影响,下一代生活所需要的自然资本和社会资本就不能得到良好的保障。罗尔斯在强调代际之间的正义时论述差异原则不适用于代际之间,各代不应对自己生存的时空产生偏爱而损害后代的生存环境,后代的受惠很大程度上依赖前代储藏原则的资源积累。生态资源不仅是空间意义上的横向展开,也是时间意义上的纵向飞升,人类社会意义上的生态资源应当包括历史上出现过、出现中和将出现的人类。代际之间的公正为人类提供了发展的可能性。
三、平等原则
(一)破坏者赔偿
平等原则首先表现在破坏者赔偿上,该项决定了补偿的主体。公共物品的本质在于使用机会的均等,不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但实际使用过程中如果由于某人的破坏导致其他人对该物品或其他物品的公平使用机会受到影响就应该支付赔偿。不过在此认为我国破坏者赔偿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受益者补偿有所区别,原因在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生态资本允许个人所有,受益者无论是否造成资本本身的损害都限制了资源所有者的使用机会;而我国《宪法》就规定了矿藏、水流、森林、山岭等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本身是作为公共物品为全体公民而非私人服务的。风险之外的折旧使公共物为私人服务而使他人的机会受影响,而公共物品的建设、维护等费用却是向全民收取的,因而损害者必须付出费用补偿。
(二)差异式受惠
其次平等原则表现在补偿程度上。该原则与罗尔斯的正义第二原则的差异子原则相应,即要求所有人都应有公正的机会平等,并只允许最有利于最不利者的差别存在。3差异式受惠表现在再分配和软件优惠而不是诉讼损害赔偿上,因为按公正原则来说折旧者在海洋生态补偿时根据实际损害的法益进行补偿,但政府在财物分配或软件上优惠时应当考虑被补偿者的实际情况,修正自然与社会因素造成的不公正环境权益侵害,从而应当考虑海洋参与主体中最不利者群体的补偿额度。而实际实行过程中,单一的物质补偿可能由于个体之间差异或补偿量太小而无效率,可以兼采软补偿的方式,对像渔民这类生产技能少的群体加以技术培训作为补偿或给予政策优惠。
文章来源:节选自《海洋生态补偿的正义》,原刊于《环境与发展》2021年第3期,转载请注明原出处、作者信息及由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编排
作者:钭晓东,宁波大学副教授;奚潇锋,宁波大学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