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世界,人类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海洋治理更具复杂性和紧迫性。海洋命运共同体是全球海洋治理的新范式,推动其构建是一个从观念转向实体的动态过程,需要坚持话语引领、法治支撑、外交推动与安全维护,保障实践的现实有效性。
一、话语引领:增强海洋命运共同体话语力量
世界历史表明,海洋是西方文明的根基,“因海而兴”的西方国家一直主导着世界秩序。二战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几乎全面掌握着海洋“游戏规则”,全方位垄断着国际海洋话语权。反之,以中国为代表的非西方国家则陷入“海洋话语贫困”,在海洋话语体系中天然处于被迫接受的弱势地位。因此,推进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首要问题就是增强中国立场的海洋话语力量。
(一)强化海洋命运共同体话语表达
在“西强中弱”的国际话语格局下,作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话语主动方,中国必须主动出击,有效突破国际话语垄断,强化海洋命运共同体话语的国际表达。一是要抢占话语表达的主动权。随着海洋综合实力的提升,中国已经具备在国际海洋领域发声的底气与自信。当前,要科学表达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增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国际认可度,做到“先声夺人”式的价值传递与弘扬。二是要增强话语表达的影响力。话语权的本质不仅是发声的“权利”,更是说话的“效力与威力”。[23]在国际海洋事务中,要充分推动“经济优势”转化为“话语优势”,利用“一带一路”倡议等平台提升话语传播力度与效果,增强海洋命运共同体话语的影响力。三是提高话语表达的创新性。话语表达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话语表达方式,中国话语国际表达要解决好“怎样表达”的问题。在国际海洋交往中,要充分遵循话语传播规律,坚持融通中外的表达理念,创新应用官方宣传、民间交流与学术研讨等话语表达方式。
(二)建立海洋命运共同体话语体系
长期以来,西方阵营在海洋领域形成了一套系统的话语体系,一直左右着国际海洋发展的局势。中国要增强海洋命运共同体话语权,中心要务就是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话语体系。一方面,打造多元协同的话语主体。话语主体一般包括诠释主体与传播主体,二者协同作用是建立海洋命运共同体话语体系的关键。就诠释主体而言,要从中国价值立场出发,加强对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深度阐释,揭开西方海洋话语的虚假面纱,塑造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国际积极形象。就传播主体来说,要坚持正确的宣传理念和方法,拓宽媒体海外传播与民间人文交流的途径,加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国际辐射力。另一方面,搭建高效的话语传播平台。在话语体系构建过程中,多重高效的话语传播平台是提升话语影响力的基本载体。搭建高效的话语传播平台,既要继续深耕传统实体传播平台,发挥线下话语传播的固有优势,又要创新拓展新兴虚拟传播平台,展现移动互联网话语传播的互动特色,打造多元化、立体化的传播新体系。
二、法治支撑:推动海洋命运共同体法治建设
“法治化是推进全球治理体制变革、构建世界新秩序的必然要求”,海洋命运共同体作为一种全新高度的国际海洋秩序,其构建与巩固离不开国际法治化建设。
(一)解决国际海洋法体系遗留的历史问题
当今世界,国际社会普遍奉行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国际海洋法体系,国际海洋法体系主导着国际海洋秩序,成为处理全球海洋发展问题的基本准则与行动指南。然而,国际海洋法体系是利益权衡的折中产物,伴随着人类日益广泛的涉海活动,国际海洋法体系的局限性也暴露无遗。譬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现有规定与部分条款存在一定缺陷,国际海洋法律规则现存供需悖论,等等。这些现实问题已然成为全球海洋发展的制约因素,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需要修缮国际海洋法体系,扫清国际法治化建设的既存障碍。首先,要在联合国框架下,广泛吸纳世界各国的海洋发展诉求,深入考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缺失议题,细化充实公约相关法律条款,提升公约在实践中的普遍适用性。其次,要以全人类共同价值为支撑,在全球海洋问题上达成普遍的法治共识,从“全人类需要”出发探索制定国际海洋法律法规,破除国际海洋法律规则供需悖论。最后,要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础上,有效整合现存的“碎片化”海洋法律规范,在“破旧立新”中增强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权威性。
(二)强化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法治保障
截至目前,人类命运共同体已全面载入联合国多项决议,成为国际法治体系的重要价值理念。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治基础上,强化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法治保障、推动海洋命运共同体法治化势在必行。一方面,推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融入国际法治建设。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工作中,要积极推动海洋命运共同体成为法律编纂的新议题,使其明文载入联合国大会的相关决议;在区域性海洋法律事务中,要主动牵头制定蕴含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区域性海洋法律条约。此外,在国际司法机构的相关判决中,要积极促进彰显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意识,推动海洋命运共同体相关内容产生法治效用。另一方面,提供海洋命运共同体实践的法治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需要法治进行保障。”“一带一路”倡议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平台,其在海洋领域的板块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当前,加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法治实践,能够为海洋命运共同体提供法治支撑,因此必须加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平台法律规则完善及实施,构筑一条高效有力的海上法治安全防线。
三、外交推动:深化海洋命运共同体外交实践
美国学者卡尔·多伊奇(Karl Wolfgone Deutsch)认为,要实现更高层次的一体化,各国之间的交往和沟通活动尤为重要。任何共同体的构建和发展都离不开外交沟通与政治交往。当前,推进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需要全方位深化海洋外交实践,广泛达成国家间的海洋政治共识。
(一)完善海洋命运共同体外交顶层设计
当今世界,海洋领域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正在逐渐增多,海洋外交工作面临着更加复杂严峻的外部挑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外交要“登高望远”,指出“要做好顶层设计,规划好方向和目标”。顶层设计旨在以总体规划达到对根本性、全局性与战略性问题的全面掌控,以统揽全局的整体性视野探寻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要坚持在全局视野中进行整体谋划,加强海洋命运共同体外交的顶层设计。首先,科学统筹海洋命运共同体外交的制度设计、政策制定、法律规范与体系建构,确保海洋命运共同体外交具备理论支撑,为外交实践的具体开展擘画蓝图。其次,充分完善海洋命运共同体外交的平台搭建、路线铺设、机构建设与传播准备,保障海洋命运共同体外交获得实体依托,为外交实践的现实推进奠定基础。最后,整体设计海洋命运共同体外交的教育投入、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展望海洋命运共同体外交的未来发展前景,为外交实践的持续开展提供支撑。
(二)深化海洋命运共同体外交行动部署
外交活动是理念传播与实践落实的关键路径,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制度建设与实体构建离不开广泛的外交行动。首先,全面巩固周边海洋外交。中国是一个区域性海洋大国,周边区域是海洋外交的发力点与关键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切实抓好周边外交工作,打造周边命运共同体。周边地区是中国海洋发展的重要依托,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要优先开展周边海洋外交,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实践支撑下,加强同周边国家的海洋外交活动,形成区域性海洋命运共同体形态。其次,着力加强大国海洋外交。大国博弈是全球海洋安全的核心因素,大国海洋外交是新时代海洋外交新常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切实运筹好大国关系,构建健康稳定的大国关系框架。因此,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应注重大国海洋外交,在广泛的交流对话中实现政策互通与机构设置,通过全面合作完成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理念认同与制度建设。最后,广泛开展发展中国家海洋外交。习近平总书记认为,要重视与发展中国家的团结合作,把我国发展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共同发展紧密联系起来。当前,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还需重视发展中国家海洋外交,增进发展中国家间的海洋友好关系,加强海上公共产品供给,推进发展中国家间的海洋命运共同体制度化建设。
四、安全维护:优化海洋命运共同体安全环境
海洋安全是海洋发展的基本条件,新时代推进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需要打造安定团结的海洋安全新格局,优化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安全环境。
(一)强化海洋命运共同体安全主体力量
海洋安全力量是全部用于维持海洋安全的力量总和,其中海上军事力量是主体力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海军作为国家海上力量主体,对维护海洋和平安宁和良好秩序负有重要责任。”海军是落实海洋安全的关键性因素,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必须充分发挥海军的主体性安全作用。一方面,要推进中国海军现代化建设进程。作为海洋和平安宁的维护者,中国海军既捍卫着中国海洋主权与权益,又对维护全球海洋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要推进全面深化军事改革、完善海上作战体系、提升海上军事能力等战略,全方位强化中国海军的整体实力与现代化水平,落实好维护全球海洋安全的时代重任,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保驾护航。另一方面,要推动世界各国海军务实合作。近年来,海上安全风险正呈现出复杂多变的趋势,科学应对海上安全问题离不开各国的广泛沟通,需要共同深化海上军事务实合作。当前,以安全路径推进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需要联合世界各国的海上军事力量,在务实合作与交流互鉴中维护好海洋安全秩序,营造出一个普遍安全的海洋发展新环境。
(二)建立海洋命运共同体安全机制
全球海洋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建立海洋安全机制的现实性,全球范围亟须建立一套普遍适用的安全机制。一是建立海洋安全信任机制。安全互信是海洋安全的基本出发点,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要加强各海洋主体间的安全信任,建立起以公正平等为内核的海洋安全互信机制,打造海洋命运共同体安全互信模式。二是建立海洋安全合作机制。海洋安全维护是多主体的现实责任,其有效实施依托共同的安全合作机制。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要深化世界各国的海洋安全合作,在充分发挥各自安全优势与特色的基础上,建立起以共建共享为原则的海洋安全合作机制,形成科学有力的安全合作形态。三是建立海洋安全管理机制。科学管理是海洋安全的实施手段,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要建立海洋安全管理机制,在现有国际框架下制定新的安全管理制度与规则,同步建立相关安全管理与执行机构,为海洋命运共同体提供实体依托。四是建立海洋安全服务机制。海洋命运共同体是海上公共产品,其构建有赖于科学的海洋安全服务机制,既要发挥好官方的安全服务作用,完善海上导航服务、搜救、气象预报、卫星通信等保障建设,又要鼓励民间的安全服务行动,推动民间力量参与海上安全维护、监督与服务工作。
文章来源:节选自《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内涵、特质与构建路径》,原刊于《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6期
作者:王茹俊,大连海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王丹,大连海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