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为中国参与北极事务提供充分的合法性,就不能仅仅从地理环境的角度来建构身份隐喻,而必须在这一隐喻同中国的国家利益之间建立起联系。因此,“北极事务的重要利益攸关方”成为最恰当的身份隐喻。这一身份突出了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紧密联系性,在承认中国在北极拥有至关重要的利益的同时,也强调中国有意愿也有能力在参与北极事务以造福全人类方面承担更多责任,作出更多贡献。“北极事务的重要利益攸关方”反映出语言的构成性意义。在这里叙事不是简单地描述事物,而是在现有的语言结构中塑造了事物。
隐喻需要在不同概念之间建立起类比,而这种类比之所以成为可能,是因为在过去和现在的某些概念之间存在着“家族相似”。这种类比以语言游戏的形式进行,它是动态的,并且塑造了一个由特定类型的身份所构成的场域。任何一种隐喻都同某些先前存在的、并且广为人知的概念之间存在着联系,这使隐喻成为一种各个国家都能“听得懂”的语言。在2005年的一篇演讲中,美国前助理国务卿罗伯特·佐利克(Robert Zoellick)就提出中国应成为国际体系中的“负责任的利益攸关方(responsible stakeholder)”,并以此为基础为中国“规定”了某些国际责任,如减少“重商主义”贸易政策、增加军事力量的透明度、发展清洁能源以及同美国在核不扩散、反恐及应对全球和地区挑战等问题上开展合作。当然,这些责任在很大程度上是美国单方面为中国所“设定”的,同中国对于负责任大国的自我理解有很大差异。但是如果抛开中美关系这一特定场域,利益攸关方则意味着共同利益、共同责任、风险共担以及提供公共产品的意愿。对于其他国家而言,由于利益攸关方的概念在国际关系中已经被广泛使用,因此也很容易理解其意义。将这一隐喻运用到北极场域,就体现了中国在北极事务中权利和责任的相互统一。中国既在北极地区充分享有符合国际法及相关条约的相应权利,也愿意尽自己所能承担更多责任,为北极治理提供更多公共产品。
一、“北极事务的重要利益攸关方”是负责任大国身份在北极场域的具体身份
由于身份的含义受到“文本间性”影响,中国对于“北极事务的重要利益攸关方”这一隐喻的话语建构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在白皮书发表之前,中国官方就已经开始使用这一隐喻,尽管在具体表述上存在差异。在2015年的第三届“北极圈论坛”大会上,中国外交部长王毅就强调“中国是北极的重要利益攸关方”,指出中国在北极事务中贯彻三大政策理念即“尊重、合作与共赢”。外交部副部长张明则在本次论坛中指出,中国是北极事务建设的参与者和合作者,强调北极的未来不仅仅关乎北极国家和北极地区人民的福祉,而且也关系到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而中国也愿意同各方共建“和平稳定、环境友好和可持续发展的北极”。在2016年的第四届“北极圈论坛”上,中国再次重申了上述立场。
在白皮书发表之后,中国也继续不断明确自身在北极事务中的身份定位。在2018年的第六届“北极圈论坛”大会上,中国驻冰岛大使金智健进一步将中国的北极身份具体化为北极事务的“积极参与者、建设者和贡献者”,表示中国愿意同国际社会共同努力,深化北极合作,共建“冰上丝绸之路”,并且中国也愿意同各方共同承担北极责任,为北极的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贡献。在2019年的“北极圈论坛”中国分论坛开幕式上,中国再次强调自身是北极事务的重要利益攸关方,表示愿意遵循《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海洋法公约》等有关条约,秉持“尊重、合作、共赢、可持续”原则,积极参与北极事务,为北极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中国还提出了推动北极务实合作的三点建议:第一,共同深化对北极的探索和认知。第二,共同应对北极面临的生态环境挑战。第三,共建北极美好未来,共同打造“冰上丝绸之路”。
从上述官方的话语表述中可以看出,中国对自身北极身份的建构具有内在连续性,并且呈现出层层递进的关系。通过这种递进关系,中国得以将“北极事务的重要利益攸关方”这一身份的内涵不断深化。一方面,通过这些叙事,中国向国际社会明确宣示自身在北极地区具有至关重要的利益,并且这些利益应当得到尊重。另一方面,中国在叙事中也注重突出自身责任,如强调自身是北极事务的建设者和参与者,表示愿意为推动北极地区的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贡献。这样,“北极事务的重要利益攸关方”身份隐喻就使中国在北极地区的责任和利益统一起来,进而为在这一身份隐喻同负责任大国之间建立起统辖型叙事关系创造了条件。
在党的十八大之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成为负责任大国这一总体身份的主要表现形式,因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不同场域中的具体投射也就构成了在这些场域中支撑负责任大国身份的各种具体身份。因此,结合总体实践与具体实践,以及总体身份与具体身份之间的关系,就可以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同其在不同场域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之间的关系理解为一种从属关系,它们之间通过统辖型叙事建立起逻辑联系。中国通过叙事——即话语实践的一种形式——得以为自身框定出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核心的负责任大国身份,进而进一步通过具体的叙事在不同场域为自身框定出不同的具体身份,并将它们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相联系。这一框定过程以叙事为载体,以语言为内容。语言建立表象,表象形成身份,身份的形成过程就是一个话语过程。国家的对外政策同样依赖于身份的表象,而身份也通过对外政策得以建构和再建构。对外政策和身份在本体上相互联系,而语言对身份的具体表象则是相关政策获得合法性的基础。也就是说,如果能够成功地为自身在不同场域中塑造出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相一致的具体身份,那么中国在这些场域中的实践活动——包括维护自身利益和承担国际责任——就都具有了合法性。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所包含的不同场域内部的具体身份之间则是平行或并列关系,它们共同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构成支撑。
具体而言,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主要从领域或功能以及地域两个维度将负责任大国身份投射到不同的具体场域当中。从领域维度来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个综合性、多层次、多领域的概念。它可以概括为(但不限于)“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政治场域)、“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安全场域)、“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发展观(经济场域)以及“共商、共建、共享”的治理观(全球治理场域)等。由于自身可利用资本的增加,中国可以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断具体化到新的场域当中,在这些场域中形成具体身份,从而扩展自身国际责任,并建构出在这些场域中的具体利益。负责任大国身份在领域或功能维度的具体身份可以如图1所示:
图1 负责任大国身份在领域或功能维度的具体身份
在此基础上,不同的具体身份(即上述的具体身份1、2、3、4)可以进一步细化,从而再将其投射到不同的子场域当中,而这同样需要依靠话语实践进行进一步框定,将具体身份同这些子场域联系起来的叙事也同样表现出统辖型关系。具体而言,全球治理场域又可以分为环境治理、网络治理、难民治理、公共卫生治理、北极治理等子场域,中国在各子场域中均有不同叙事。在环境治理中,中国坚持“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在网络治理中,中国主张“发展共同推进、安全共同维护、治理共同参与、成果共同分享”的“四个共同”理念。在难民治理中,中国倡导“标本兼治、国际合作、客观中立”三原则。在公共卫生治理中,中国主张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在北极治理中,中国则提出了“北极事务的重要利益攸关方”论断,并强调要本着“尊重、合作、共赢,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参与北极治理。但同时,这些子场域中的具体理念又都同“共商、共建、共享”这一宏观全球治理理念保持一致性,体现了治理主体的平等参与和民主协商,推动了全球治理领域民主化。因此,这些具体理念同全球治理理念之间同样构成了从属关系,可以被看作是以“共商、共建、共享”为核心的全球治理观在更加微观层次上的进一步投射。据此,“共商、共建、共享”理念同各子场域中理念之间的关系可以如图2所示:
图2 “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在各个子场域的投射
从地域维度来看,根据中国官方叙事,可以发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还被划分到周边、地区、跨地区和北极等不同地区当中,每个地区也是一个场域。根据不同地域,中国进一步细化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周边层次上,中国致力于构建同周边国家或地区性组织的命运共同体。2018年,中国和东盟共同发布了《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2030年愿景》,提出双方开展更紧密合作,实现互利共赢的美好未来,积极构筑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在2019年举行的东亚合作系列外长会上,外交部长王毅再次提出各方要扩大共识,深化合作,打造更高水平战略伙伴关系,构筑更紧密的命运共同体。中国也积极同巴基斯坦构筑“中巴命运共同体”。根据两国发表的《联合声明》,双方是“好邻居、好朋友、好兄弟、好伙伴”,并且愿意“进一步加强全天候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打造新时代更紧密的中巴命运共同体”。此外,中国也致力于同朝鲜、韩国、蒙古等国家构建命运共同体。
在地区层次上,中国则倡导建立亚洲命运共同体,认为一个和平、安定、繁荣、开放的亚洲是本地区人民的共同愿望。亚洲命运共同体理念体现了亚洲国家促进经济发展、应对安全挑战的共同诉求,也反映了中国对于建立更加平等均衡的亚洲新型发展伙伴关系和新型安全伙伴关系的历史担当。在跨地区层次上,中国也积极倡导同不同国家或地区构建命运共同体。对于拉丁美洲,中国推动建立“中拉命运共同体”。2015年,中国—拉共体论坛首届部长级会议举行并发表《北京宣言》,指出双方将遵循“尊重、平等、多元、互利、合作、开放、包容和不设条件的原则”,促进共同可持续发展,为南南合作作出新贡献,同时表示双方将就重大全球性问题加强协作,继续为世界和平、稳定、发展、繁荣作出积极贡献。2018年的第二届部长级会议则发表了《圣地亚哥宣言》,进一步指出双方愿意本着“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精神开展合作,共同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保护和促进人权、促进可持续发展、消除不平等与贫困等活动。在构建“中非命运共同体”时,中国同样采取积极态度。2018年的中非合作论坛通过了《关于构建更加紧密的中非命运共同体的北京宣言》,强调中非历来是命运共同体,双方有相同的历史遭遇、发展任务和政治诉求。这一系列官方文本,建构了人类命运共同体在不同地域的具体表现形式。
与上述文本相一致,在阐述“北极事务的重要利益攸关方”身份隐喻时,中国着重强调自身同其他国家在北极地区的共同利益、共同责任和共同命运。中国指出自身愿意通过“认识北极、保护北极、利用北极和参与治理北极”,同各国共同“在北极领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强调在追求自身利益时,“将顾及他国利益和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兼顾北极保护与发展,平衡北极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以推动北极的可持续发展”。这样,通过将“北极事务的重要利益攸关方”身份隐喻具体化为构建北极命运共同体,叙述中国北极身份的文本就同各种叙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文本共同构成了一个文本网络。从周边、地区、跨地区再到北极,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叙事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话语体系,其中每一个地域中对于“命运共同体”的叙事都同关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宏观叙事构成统辖型关系。
这样,“北极事务的重要利益攸关方”这一身份隐喻就同时在领域或功能以及地域两个维度上成为负责任大国身份在北极场域的具体投射,它们通过统辖型叙事同负责任大国身份隐喻之间建立起内在联系。领域或功能维度同地域维度相结合,构成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根据双重维度的场域划分。中国一方面将“北极事务的重要利益攸关方”同全球治理场域相联系,使其在功能上成为中国以“共商、共建、共享”理念参与全球治理的具体表现形式,另一方面又将这一身份具体化为构建“北极命运共同体”,使其在地域上形成同周边命运共同体、地区命运共同体乃至跨地区命运共同体相并置关系。结合这种双重维度的场域划分,“负责任大国”同“北极事务的重要利益攸关方”这两种身份隐喻之间的关系可以如图3所示。
图3 负责任大国身份在双重维度场域划分中同“北极事的重要利益攸关方”的关系
二、北极事务的重要利益攸关方”的叙事意义
根据上述双重维度的场域划分方式,“北极事务的重要利益攸关方”身份具有三重叙事意义。
第一,在总体上构筑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合法性。负责任大国首先体现为现有国际体系与国际秩序的参与者、合作者,现存国际法体系的遵循者,以及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的塑造者。因而,国际责任要表现出对于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规范的遵守和维护。从这个角度来看,强调中国在北极地区的活动符合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法,因而是“有法可依”的行为,是在北极事务中构建负责任大国身份的首要任务,它构成了从领域或功能以及地域两个维度塑造具体身份的基础。事实上,中国长期以来在国际社会中追求公平和正义,并将其作为自身身份的组成部分。中国参与国际社会的实践进程也证明,中国已经逐渐成为国际法的积极捍卫者。随着中国实力的增长,中国不是倾向于忽视国际法的作用,而是倾向于更加坚定地维护国际法,而国际法也已经内化为中国国家身份的一部分。在北极场域中,虽然地处北极地区之外,但这并不排斥中国在北极地区享有合法权利。因此,在白皮书中,中国援引了《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斯匹茨卑尔根群岛条约》(即《斯瓦尔巴德条约》),强调自身在不在北极地区享有领土主权的前提下,有依据相关条约开展科技和经济等方面活动的权利。
依据白皮书所列举的三个条约,中国在北极地区至少有三项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即航运通行权、资源开发与分享权以及进行科学考察和研究的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各国在不同海域从事科学研究应当享有同等权利,同时也承担同等义务。《公约》第245条指出,在领海内的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并在沿海国规定的条件下方可进行。第246条又规定对于世界其他国家和相关国际组织以维护和平或增进海洋环境科学知识为目的,在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开展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沿海国一般应当予以同意。因此,在得到沿海国明确同意的前提下,中国在北极地区开展科学考察活动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同时沿海国也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尊重和保障中国在其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内开展科研考察的权利。与此类此,根据《斯匹茨卑尔根群岛条约》,中国在北极地区的资源开发、科研考察等非军事活动也应当得到包括北极地区国家在内的各国的尊重。这一条约确定了北极地区治理及开发的非歧视原则,即所有缔约国都应当被视为北极治理的参与方,也均享有治理主体资格,可以在和平、平等和共同利用的基础上,同其他缔约国一起参与北极治理。
第二,在领域或功能维度方面,这一身份将北极治理同“一带一路”相联系,突出了中国在北极治理中的责任和贡献。当前全球治理面临的主要困境是“全球治理失灵”,即现有治理规则无法充分发挥应有功能。这背后的原因是关于治理理念和范式的争论,因而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治理理念创新。“共商、共建、共享”是中国对全球治理理念的重大创新,它强调治理的多元主体、开放包容和公平公正,回答了“谁来治理”“怎样治理”和“为什么治理”三个重大问题。它同“一带一路”的关系表现为理念与实践之间的关系,即“一带一路”是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引导的全球治理实践活动。通过在北极身份中强调建设“冰上丝绸之路”,中国突出了自身北极身份中的责任方面,将参与北极治理作为以“共商、共建、共享”理念践行“一带一路”的组成部分,作为中国为全球治理贡献的公共产品。在2017年发表的《“一带一路”海上合作设想》中,中国就号召各国共同推动海上合作平台,共同发展蓝色伙伴关系,并根据“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点方向,积极推动共建经北冰洋连接欧洲的蓝色经济通道。白皮书进一步指出,作为国际社会的重要成员,中国对北极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北极治理机制的构建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愿意在“一带一路”合作倡议的基础上,同各方共同建设“冰上丝绸之路”,为促进北极地区互联互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合作机遇。一方面,“冰上丝绸之路”可以缩短中国同欧洲、北美等地区的距离,促进中国经济发展与转型,另一方面,这一倡议也以构建蓝色经济合作机制、倡导蓝色经济新理念以及提供海洋金融公共产品等为引领,因此也反映了中国对北极治理的新贡献,是为北极治理提供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在从宏观角度论及自身国际责任时,中国提出要“下大力气发展全球互联互通,让世界各国实现联动增长,走向共同繁荣”,主张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是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理应平等参与决策、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并且强调要让发展机会更加均等,发展成果人人共享,“完善发展理念和模式,提升发展公平性、有效性、协同性”。这一论述涉及中国关于自身在承担国际责任问题上的总体立场,其核心是通过构筑全球互联互通推动各国共同发展,实现各国共享发展收益。在白皮书中,中国进一步提出愿意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开展关于北极领域的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气候变化、国际海事、公海渔业管理等领域的规则制定,推动北极各领域的务实合作,“特别是大力开展在气候变化、科考、环保、生态、航道和资源开发、海底光缆建设、人文交流和人才培养等领域的沟通和合作”。通过这种叙事,中国就将“北极事务的重要利益攸关方”同与“一带一路”相关的国际责任联系在一起。这是因为中国所参与的合作领域不仅有利于自身,也有利于其他北极域内或域外国家。例如,北极航道的开辟是所有国家都可以享受的成果,但是大部分国家都不愿意做公共物品的提供者,而北极海平面的上升及其对气候的影响也将影响全人类的生产、生活乃至生存。中国参与北极治理则是在推动北极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北极互联互通、解决北极生态环境问题等方面充当了公共物品的提供者,从而使世界各国都可以从中获得收益。
第三,从地域维度出发,这一身份强调国际社会在北极地区的共同利益和共同命运,将北极命运共同体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一个组成部分,同周边、地区、跨地区等命运共同体并置。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体现出国与国之间的“共生”关系,它意味着各国之间的关系类似于生物链,一旦其中某一部分受损,国际社会就会矛盾重重、摩擦不断。当前,北极地区的气候变化、资源开发、航道利用乃至军事安全已经成为全球性事务,越来越引起北极域外国家关注。积极参与北极治理,应对北极地区可能出现的各种挑战是中国作为全球大国的责任和义务。同国际社会一道合作,应对北极地区气候变化,推动北极可持续发展,提升该地区人民生活水平也是中国的重要议题。因此,在本质上,中国在北极地区的利益同世界各国是一致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也成为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核心价值诉求。在国际关系中,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个由国家组成的共同体,在其中没有“共同的主人”,所有成员都是平等的,并且面临共同的命运,享有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在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各国的正当利益应当得到尊重,各国也应当为增进相互间共同利益承担责任。同周边、地区、跨地区等层次一样,各国在北极也拥有共同利益和共同责任,面临共同的挑战,因而也应当在北极构建命运共同体。
三、其他国家对中国“北极事务的重要利益攸关方”身份叙事的反应
身份是一个关系性的概念,它是通过自我和他者之间的相互并置而产生的。因此,中国通过叙事所建构的“北极事务的重要利益攸关方”这一身份隐喻,最终需要通过其他国家的承认和接受才能得以形成。出于各种原因,其他国家对于中国关于自身北极身份叙事的反应较为复杂,但并没有明确抵制这种叙事。俄罗斯是“冰上丝绸之路”的积极倡导者,但也担心中国的参与会影响其在北极治理中的主动权。在白皮书发表之后,其官方不再提中俄共建“冰上丝绸之路”,但仍强调俄罗斯欢迎中国参与其北方海航道建设,将这一合作视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同欧亚经济联盟对接的一部分。北欧国家则对中国的“北极事务的重要利益攸关方”身份持相对开放态度,也支持中国通过投资项目开发等形式参与北极事务。例如,冰岛、丹麦、芬兰等国都同中国在北极科研、环境保护以及造船等领域开展了深入合作。美国基于自身的竞争性思维,倾向于从地缘政治动机角度解读中国对北极事务的参与,但也认为白皮书所提到的“北极事务的重要利益攸关方”表明中国认可自身并非地理意义上的北极国家,因而主要通过与北极国家、其他国际组织和地方实体的合作来实现参与北极事务。相比之下,日本、韩国等非北极国家对“北极事务的重要利益攸关方”态度更加积极。中日韩三国领导人曾发表共同宣言,表示要共享北极政策、挖掘北极合作项目、谋求增强北极合作的方案,并举办了三国北极事务高层对话。同时,三国的北极政策也都包含了保护北极、在北极事务中加强国际合作等内容。
当前的北极治理正在从“北极是‘北极国家’的北极,北极事务是北极圈国家的‘家务事’”的北极版“门罗主义”向国际社会在北极科研领域开展平等合作、以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等对全球带来影响的“共治”方向转变。在这一背景下,中国也积极通过主办北极圈论坛、参加北极科学部长级会议、参与北极科考等途径参与北极事务。不同国家基于不同原因,对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动机和目标有不同解读,甚至也存在某些刻意曲解,但总体上对中国作为“北极事务的重要利益攸关方”并不持异议,也认可北极的气候变化等因素会对中国产生直接影响。除去少数国家在北极拥有领土主权之外,北极的绝大部分地区属于全球公域,不从属于任何主权国家的控制。尽管各国——包括中国、美国和俄罗斯等主要大国——参与北极治理的动机和追求的目标不尽相同,但各国总体上都在探寻各自目标的共同点并协调各自政策,以使其符合北极的公域性质。同时,由于北极气候和环境变化对各国的巨大影响,也使该地区不适用于国家中心主义的治理模式,而是更加适合于在全球共治主义理念的基础上,各国就环境、资源、气候、航道等问题开展治理合作。正是基于北极所产生的全球性影响,使各国接受中国关于“北极事务的重要利益攸关方”的身份叙事,并认可中国在尊重北极作为全球公域的属性的基础上参与北极治理。
文章来源:节选自《身份叙事与中国参与北极事务身份建构》,原刊于《东北亚论坛》2022年第1期
作者:赵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