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气候变化背景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演进路径

发布者:陈嘉楠发布时间:2025-05-16

气候变化已然对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带来现实挑战,也严重影响我国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权益。当前,面临全球气候变化,作为海洋“宪章”的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公约》已难以适应应对气候变化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和维护中国海洋权益面临的新情势的需要

《公约》自缔结起至今已有四十余年,国内外学界在肯定其成就的同时,也一直在反思其不足。《公约》是缔约国复杂利益妥协的结果,这使得其中存在的模糊性、矛盾和漏洞不可避免。《公约》将具有生态整体性的海洋通过“条块化”方式予以规制,在较大程度上体现了传统国际法中的私有财产理念,未能较好顾及具有内在生态联系的海洋诸事项间的内在关联。四十年来,《公约》的谈判背景已发生了很大变化,这进一步放大了《公约》原有的不足

可见,《公约》的制度设计既基于传统国际法中的财产概念,又寻求实现包括保护海洋环境在内的社会目标的国际海洋治理。当代海洋法面临着若干挑战,包括缔约国对既有规则的非善意解释、一些《公约》未预见到或有所忽视的新问题,特别是仅根据《公约》无法解决的新问题。例如,气候变化对海洋的诸多有害影响:海洋物种分布发生的异常变化、海平面上升、海洋酸度增加、极地海冰融化、海洋生物多样性丧失,以及极端天气事件日益频繁、船舶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规制等。《公约》和国际气候变化法在应对气候变化所致的海洋环境变化带来的挑战面前,其存在的缺陷日益凸显,特别是二者间的协调路径问题仍未受到足够重视。

气候变化已成为21世纪人类面临的最紧迫挑战之一。当前,《公约》已难以适应应对气候变化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的需要,具体来说,在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环境、国家海洋边界、国际海洋争端解决等与气候变化密切相关的领域,《公约》面临着诸多新的潜在与现实挑战。

气候变化与海洋环境间的相互作用要求各国政府在国际、国内层面上反思现行法制,以适应海洋治理系统的需求。存在探讨《公约》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如何能够实现其目标、回应气候变化给《公约》带来的系统性挑战问题的紧迫性,以补全《公约》起草者当初无法设想的一些重要新发展,也有助于缩减其与国际气候变化法间的“裂隙”。

为应对气候变化等新挑战制定新的多边条约或实施协定

制定《公约》实施协定已有前例。针对在气候变化所致海洋暖化、酸化背景下《公约》在保护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生物多样性领域所存在的局限性,2023年3月联合国新发布的《《公约》下关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国家管辖海域外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协议草案》也将会构成《公约》在该领域的最新发展。目前,有必要兼顾陆海空统筹方式,基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导向,通过制定《公约》新实施协定方式,聚焦于应对气候变化对海洋环境影响问题的解决。

气候变化背景下对《公约》等海洋法条约予以演进解释

《公约》谈判与缔结之时,谈判者们尚未意识到气候变化、海平面上升等即将面临的共同挑战,因此,有必要赋予《公约》相关表达或条款以新的内涵,以使之能够应对人类在21世纪面临的气候变化所致的严峻挑战。

《公约》应可适用于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应将序言中的“海洋环境污染”和正文中涉及海洋环境保护的某些条款进行扩大解释或演进解释,乃至创新性解释,以适应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需要。笔者认为,从《公约》的立法目的和秉持的原则来看,在不与其现行条款立法目的相冲突的前提下,可将其相关条款适用于应对气候变化及其对海洋的影响。“海洋法法庭将《公约》作为活的海洋宪法,确保其在面对新问题和社会变革时仍具有现实意义。”“海洋法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上,同时也规定了应对新问题所必需的灵活性。”《公约》第192-194条下的义务可被扩展为通过使用MARPOL73/78作为监管执法工具,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监管,来预防、减少和控制气候变化的义务。可见,条约解释是应对《公约》在海洋气候变化领域面临的挑战的有效路径之一。

构建国际气候变化法与海洋法间的新协作路径

气候变化对陆地、海洋和大气环境的影响具有整体性、系统性特征,但应对该挑战的国际海洋法、国际气候变化法、国际环境法、国际人权法、国际难民法、国际投资与贸易法等板块却日益呈现出较明显的“碎片化”特征。对此,Asselt正确地指出,不可能找到一个针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单一而全面的法律对策。主要原因在于,就其性质而言,气候变化问题是涵盖范围广泛、定义狭窄的问题,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不可避免地需要各种应对措施。这在国际一级的含义是,与气候变化问题有关的问题受到管辖权重叠的众多法律制度的管辖。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二者间强化对新协作路径的构建,例如,有学者建议,一个关键步骤是将海洋酸化科学纳入二氧化碳减排目标的制定中。

现行《公约》难以在其适用范围内对出现的每个法律问题提供最终的参考框架。未来的趋势是将海洋问题纳入国际气候变化法中,并从应对海洋气候变化视角诠释国际海洋法,《公约》在一定范围内可适用于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调整和规制。

文章来源:节选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四十年:旧制度与气候变化的新挑战》,原刊于《河北法学》2024年第10期                                                                                       作者:冯寿波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