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重要性出发,下文探讨海洋价值理念。海洋大国或海洋强国基于自身海洋利益必然要参与国际涉海事务;同样,国际社会也对海洋大国或海洋强国宣介自身是什么样的海洋国家、秉持什么样的海洋价值理念、推动国际规则向什么方向发展抱有期待。国家行为体的海洋价值理念是对国际关切的宏观回应,而海洋价值理念又以一国的海洋国家身份为基础。
中国已经为建设海洋强国开展诸多实践,中国所拥有的自然性海洋资源不断转化为人文性海洋资源。特别是随着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瞩目,中国越来越需要更多开展涉外海洋权益协调,有更迫切的需求深度参与乃至推动全球海洋治理。为回应国际社会对于“中国怎么看、准备怎么办”的关切,中国提出了海洋价值理念——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传播、落地并非因其具有历史先进性就必然一帆风顺,如何使海洋命运共同体重要理念在应对国际海洋大变局、完善全球海洋治理中发挥出与其重要价值匹配的引领作用,如何使其理念阐释宣介在海洋强国建设的演进中更好发挥作用,值得探讨。
一、海洋价值理念是高度抽象的人文性海洋资源
海洋价值理念是高度抽象的优质人文性海洋资源,其贯穿于海洋国家身份、制度性权力、外部信任预期这三要素,是海洋国家身份战略性的话语表述,是制度性权力的总纲领,是外部信任预期的根本基础。海洋价值理念是国家战略在海洋领域的立场投射,源自具体议题的应对,是有关一个或多个涉海议题的立场的高度凝练,是一国海洋战略准确、高效阐释的“标签”。海洋价值理念体现国家战略与海洋战略、战略性与具象性、内部发展与外部话语的有机统一,如果能够进行战略运用将成为最优质的人文性海洋资源之一。
葡萄牙、西班牙率先借助大航海,成为海洋先发强国。为争夺远洋利益,葡萄牙、西班牙争执不断,遂要求教皇裁决海上利益纠纷。这一阶段,两大海洋强国聚焦于“就事论事”,没有任何一方提出先进的海洋价值理念以支撑自身诉求,也没有任何一方以先进的海洋价值理念改变对手的诉求。双方止步于物质性利益争夺,因此“教皇子午线”方案仅是地理上的海上势力范围划分。而到荷兰与葡萄牙围绕“海洋自由”与“闭海论”的大论战时,争论焦点已经从海洋权益瓜分上升为“成为什么样的海洋国家”“全球海洋秩序向何处去”“谁能引领全球海洋秩序的未来发展方向”等价值理念之争,即进入了“海洋国家身份—制度性权力—外部信任预期”的演进体系。
格劳秀斯经典著作《论海洋自由》并不是地缘政治学著作,而是具有宗教和法学教育背景,其原是“因荷兰东印度公司1603年在海上抓获一艘葡萄牙商船而引起了两国间的纠纷,从而应这一公司要求而写的辩护词”。《论海洋自由》是其中第十二章,于1608年发表。为了辩护母国荷兰的行为正当性,格劳秀斯提出“人类追求海洋自由的初心”论,创造性地提出贸易自由原则,并以上述新价值理念为旗帜,批判葡萄牙等既得利益者的独占论调。格劳秀斯的观点遭到约翰·塞尔登等诸多学者的反对和攻击,但在这场“海洋自由”还是“闭海”的大论战中,格劳秀斯思想逐渐被广泛地接受,从而为影响至今的“海洋自由”这一“普世”海洋价值理念奠基。同时,格劳秀斯建构的这套价值和法理体系,为荷兰发展自由航海贸易的政策体系提供了正当性和国际规则保障,助力于荷兰海上崛起。至20世纪80年代有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旷日持久的三轮谈判后,“海洋自由”嬗变为“公海自由”原则,至今“公海自由”原则仍是被世界各国所接受、所奉行的最重要的海洋价值理念。
格劳秀斯代表荷兰主张“海洋自由”之海洋价值理念,起因是海洋继发国家迫切需要在海洋先发国家两家独大的海洋贸易体系中“分一杯羹”,“背后是荷兰政府公权力的引导和资源投入”。“海洋自由”这一价值理念的“胜利”,为荷兰等海洋继发国家参与开展远洋贸易和殖民活动确立了“道义正当性”,赋予荷兰以国际制度性权力,从而使荷兰崛起为新一代海洋强国。《论海洋自由》中的有关论述贯通国家战略与海洋战略、海洋国家身份战略性与具象性、内部发展与外部话语的关系,使“海洋自由”价值理念成为可以服务于荷兰国家战略利益且具有坚实实践基础的海洋价值理念,这是该理念得以传播、推广的关键一环。
作为全球海洋霸权国家,美国同样重视海洋价值理念的阐释宣介。从建国之始,美国就不断将本国的海洋话语“嵌入”双边或多边条约中去,19世纪中叶就开始重视在国际公约中推行自己的海洋话语。在20世纪,美国积极参与联合国三次海洋法会议并努力将自己的话语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文本中去。
二、战略运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建设海洋强国
第一,要认识到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在中国人文性海洋资源中的高阶位置。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具有高度抽象性,强调国际社会共同分享海洋资源,共同应对海洋挑战,推动建设一个和平、安全、繁荣的海洋空间。对中国而言,它也是争取涉海国际制度性权力的总纲领,是中国提升外部世界对中国海洋强国建设信任与支持的价值观基础,是中国对于百年变局和外部挑战的回应。总之,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基于中国海洋国家身份和所积累的制度性权力而提出,体现中国国家战略与海洋战略、战略性与具象性、内部发展与外部话语的统一,战略运用好这一理念,将助力海洋强国建设的演进。
第二,要通过中外对比来阐释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先进性和普适性。
一是“依存”。近代以来,国际海洋秩序主要由欧美国家主导,其内核是在重视国家主权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争取本国的海洋权益。美国的海权叙事思维结合了工具理性主义,导致美国的海洋价值观主要是为了实现海洋权力的扩张与争夺制海权。日本海洋价值理念将国际政治结构割裂为海洋国家与大陆国家两个对立系统。其实,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有海洋利益关切。海缆通讯、海底管道运输、海运物流、公海资源开发利用,不仅涉及沿海国的利益、大国的利益,更是沿海国与内陆国的无差别关切。何况工业革命以来,海洋不断上演“公地悲剧”,漏油事故、海洋塑料垃圾、营养物质和放射性废物等不断排海,海洋不堪重负,终将反噬人类。世界各国既是“安全共同体”“利益共同体”,也是“责任共同体”,归根结底是“命运共同体”。“海洋命运共同体提出了一种以共同体为价值原点的新型海洋文明观。”这种新型海洋文明观倡导依存性,有助于解决国与国、人类社会与自然对立所导致的连锁困境。
二是“协同”。海洋领域面临的一系列紧迫问题表明,海洋治理是一个相互关联、相互交织、相互融合、相互竞争的复杂网络。二战后逐渐形成的全球海洋治理体系深受西方霸权主义思维的影响,呈现出一种“中心—边缘”式的结构。“中心”国家寻求制度的制定权以及在治理过程中最大限度获取直接利益,以维持、巩固其地位,而实力较弱的国家则因此被进一步边缘化。这种“中心—边缘”式结构持续存在,是海洋治理无法获得应有效果的重要原因。而碎片化——治理机制间缺乏层级协调,已经成为全球海洋治理制度的主要缺陷。仅仅依靠相关治理规范和规则的约束,似乎很难达到预期的治理目标。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倡导“协同”,提出了一种整体主义治理方案,从而实现全球海洋治理范式的根本性革命,契合当今世界海洋形势的要求,有助于“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增进互信”,吸引和团结新兴海洋国家和小岛屿国家,扭转、至少是缓解目前各方治理意愿与能力错配、治理手段失调的困境。“美美与共”将是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必然受到越来越多国家和其他行为体欢迎的内生动力。
三是“共赢”。国际上有声音认为,中国将像西方传统海权国家一样通过海洋扩张和征服、与他国的海上竞争和争夺来垄断海洋事务,建立海洋霸权;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只是听起来有吸引力,中国的海洋行为与西方海权论的核心原则并无二致。当前,全球海洋治理步入深水区,发达国家一方面不愿意放弃全球治理的既有主导地位,另一方面也不愿意且无力对外付出更多的资源、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当前中国能够运用的人文性海洋资源已经比较丰富,中国还在不断发展则决定了中国能够运用的人文性海洋资源将越来越丰富。同时,中国所倡导的规则、模式不是既有的、僵化的,而是为了解决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而不断摸索、积累、优化而产生的,具有创新性、灵活性、可持续性。中国式现代化这一动态进程,预示着中国相较发达国家能够对外提供更多鲜活的发展经验、持续释放更多的发展红利。这是中国能够推动共商共建共享的根本所在。中国可以立足上述优势,也需要立足于上述优势以强化外部世界对于海洋命运共同体“共赢”的信任预期。
第三,海洋命运共同体构建与海洋强国建设需一体推进、知行合一。
“古今中外,大战略的推进均讲究知行合一,但认识与实践‘两张皮’的问题也如影随形。”“既不能脱离海洋建设的实际情况而空谈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政策概念,也不能只谈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政策概念而没有实际的海洋建设行为支撑。”在一体推进方面,阐释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需要依托前述六组海洋大国定位和不断发展演进的海洋强国身份,向外部世界讲好中国有意愿和能力提供发展机遇、释放发展红利、化解利益纠纷、对冲零和竞争的中国故事。如,在具象性的几个海洋大国、海洋强国身份资源运用中,将国内海洋生态环保、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陆海资源互补和产业协同发展的经验,转化为国际贡献,阐释“依存”,助力“共赢”。这些成功的发展经验,具有较高的借鉴参考价值,可以转化为外交资源,相应的发展路径与技术标准可以向有需要的国家提供。
文章来源:节选自《人文性海洋资源及其战略运用——海洋强国建设的演进探析》,原刊于《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24年第6期,转载请注明原出处、作者信息及由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编排
作者:王旭,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海洋战略研究所副所长、 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