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治理体系改革与建设的重要理论贡献,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继承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历届领导集体关于海洋保护与发展的重要思想成果,与时俱进地提出了新的国际海洋合作观。该理念旨在推动各国超越传统海洋权益争夺的局限,共同面对气候变化、海洋污染、资源枯竭等全球性挑战,致力于构建一个以公平正义为基础、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国际合作为纽带的新型全球海洋治理体系,从而为全球海洋治理变革的方向提供富有远见的思想导向和行动框架。
一、合作共赢 : 超越国家主义 从独立行动走向共同合作
当前全球海洋治理理念在本质上仍存在着国家主义色彩,这种理念是极端的、狭隘的,多表现为利己主义、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在其指导下,部分全球海洋治理主体以国家利益为准绳和归依,更加强调以自身利益为行动准则,力求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然而,在全球海洋治理领域,过度偏重国家利益最大化并不能有效解决跨国界、跨领域的复杂海洋问题,反而可能滋生新的矛盾与冲突。因为全球海洋治理是一个涉及众多领域、部门及层次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在处理各类海洋事务时,必须以客观理性和长远视角来权衡各国的利益诉求,促进全球人类与海洋生态环境的协调共生,推动各国在全球海洋事务方面开展共建共享、共同发展与繁荣的合作。现阶段,全球性海洋新老问题交织叠加,尤其是开发利用海洋与管理保护海洋之间的平衡问题尤为迫切。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所倡导的合作共赢,从根本上重新审视了人类与海洋的关系,并视之为一个相互依存、互惠互利的整体生态系统,从而为人类社会提供了可持续发展的路径选择,超越了狭隘的国家主义局限,更具科学性与包容性。相较于国家主义主导下的全球海洋治理模式,海洋命运共同体中的合作共赢倡导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主体在保护海洋生态、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应对海洋挑战等方面通力合作,共享成果,共担责任。
海洋具有广阔性、流动性、跨界性、连通性等特性,这就决定了其衍生问题具有鲜明的全球属性,也决定了海洋问题必须通过国际社会的合作来解决。海洋问题的全球性、复杂性、利益多样性和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与差异性等特点,使得单一国家无法独立应对。面对诸如海洋生态破坏、环境污染风险以及全球气候变化引发的海洋问题时,任何国家都无法独善其身。因此,国际社会实质上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命运共同体,任何试图通过损害他国利益来维护自身利益的做法,最终只会导致自我利益受损。在全球海洋事务中,大国应当摒弃凭借优势地位恣意行事的行为,更不应将国家利益凌驾于全人类整体利益之上,必须超越狭隘的极端国家主义思维,从全球主义和共同利益角度理性对待海洋问题,树立全局观念,立足整体,努力实现共赢局面。显而易见,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中的合作共赢内涵,有助于推动各国在海洋领域实现协同治理,是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变革的必然趋势。
二、公平正义 : 摒弃二元悖论 从强国垄断走向共商共建
当前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在很大程度上仍受制于“二元对立”思维的影响,表现为发达国家和某些国家行为体在其中占据主导地位。而这种不均衡的治理主体结构导致其他参与者在全球海洋治理活动中的参与意愿及效果受到严重制约,即使参与其中,也将会面临权益分歧、共识难以形成等问题。为破解这一难题,首要的是调整和完善全球海洋治理主体结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所蕴含的公平正义内涵,强调各国在海洋事务中的平等地位和共同发展,为全球海洋治理主体结构调整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这一理念深深植根于中华民族深厚的传统文化底蕴和悠久的海洋文明历史之中,尤其是其对公平正义的强调,更是对中国古代“仁义”思想在现代国际关系领域的一种创新诠释,旨在倡导国际社会间和谐共处,共同繁荣。
在全球海洋治理实践层面,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公平正义是指在处理诸如海洋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以及国际海洋权益划分等问题时,应遵循公正平等、合理有序的原则,确保各国和地区在全球海洋治理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这样就可以吸引更多治理主体积极参与,促进各种优势资源的有效整合和优化配置,增强全球海洋治理的整体行动力,克服单个国家或行为体行动迟缓或力量不足的缺陷,拓宽全球海洋治理的广度。在治理制度建设层面,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要求在制定、执行海洋政策法规以及国际海洋公约的过程中,充分保障所有国家和地区在全球海洋事务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待遇。然而,现实中西方国家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思维往往渗透其中,使得一些治理制度更多倾向于反映特定国家的利益和意志。部分国家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甚至可能建立一套以自我为中心、无视他国权益、弱肉强食的规则体系。西方国家的这种行径无疑加剧了全球海洋治理的信任赤字,引发信任危机,可能导致海洋资源分配不公、矛盾冲突加剧、国际关系紧张,进一步加大实现全球海洋治理目标的难度。因此,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所有国家必须坚守公平正义原则,通过共商共建共享的方式,共同努力推动海洋可持续发展,以期实现更加公平公正、科学有序、包容合理的全球海洋治理体系。
三、共同利益 : 克服制度缺陷 从胜者通吃走向互惠互利
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在制度层面所遭遇的突出问题是治理机制的显著碎片化,各国和国际组织在处理海洋事务时各自为战,缺乏统一规划和协调,难以有效应对日益严峻的海洋问题和挑战。治理机制碎片化的本质原因在于全球海洋治理主体具有多样化的价值观和利益诉求,进而形成不同的利益阵营。由于缺乏共同的价值基础,各主体在全球海洋治理中协同合作不足,共识难以达成,整体效能低下。因此,各治理主体需从全局视角和战略高度出发,构建共享的共同利益观。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所蕴含的共同利益内涵,强调基于共同利益原则推动国家间的协作与共同发展,具体表现为国家的共同收益、利益交融、机遇成果共享、风险挑战共担等。在一定条件下,国家间的利益是可以调和的。共同利益是治理主体合作动力的源泉,正是因为利益的相互性、共享性、共同性、互补性,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各主体才能做到互惠互利、公平合作,达到“1+1>2”的双赢效果。面对全球海洋治理机制的碎片化困境,共同利益成为治理主体开展合作的基石和目标导向,没有共同利益作为纽带,国际合作也就成了无本之木,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与意义。
近年来,随着传统海洋议题出现新特征以及新兴海洋议题不断涌现,现有的全球海洋治理制度已无法完全满足应对需求。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中的共同利益原则恰好弥补了当前制度的不足,促进了海洋治理各领域之间的有机衔接和协调发展。当前,全球性海洋问题呈现出多维度、跨领域的特点,涵盖环境、资源、气候、生态、安全等诸多方面,使得原本清晰的界限变得模糊,海洋议题间存在着联动效应。例如,在海洋科学深入研究的过程中,一些跨界议题(如海洋生物学、海洋地质学等)的发现往往涉及多个学科领域,从而进一步模糊了领域边界。共同利益涵盖了经济、政治、生态、安全等多个层次,跨越了治理制度与复杂海洋问题之间的隔阂,引导海洋治理朝着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海洋命运共同体中的利益原则主张利益共生、责任共担、成果共分、资源共用、权益共享,提倡以合作共赢取代零和博弈,将单一国家利益上升到命运共同体意识层面,并使之与国际利益、全球利益相兼容。客观地看,全球海洋治理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对各利益相关方之间利益关系进行协调、平衡和整合的过程,利益驱动是各国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首要动力。由此可知,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不仅是对现有全球海洋治理制度的重要补充和完善,而且更是对其的一种超越和发展,为未来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变革提供了创新性、时代性和引领性的路径选择。
文章来源:节选自《海洋命运共同体: 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变革的中国贡献》,原刊于《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出处、作者信息及由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编排
作者:褚晓琳,上海海洋大学海洋生物资源与管理学院副教授;王磊,上海海洋大学海洋生物资源与管理学院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