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善捕捞许可证制度的限制管理措施
为了预防渔业生产者故意规避捕捞许可证制度以最大限度提高捕捞量的行为,提高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的执行力度以及进一步限制海洋渔业捕捞行业准入门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现有的捕捞许可证制度,进一步限制其管理措施。
要充分发挥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等内容的限制作用,强化其监管力度,增强对海洋渔业捕捞作业的控制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捕捞、越界捕捞、能捕尽捕等破坏法律监管机制,损害海洋生态系统的行为。还应做到根据不同海域所实行的准入机制差别,在捕捞许可证上有所说明。
根据海洋渔业捕捞的现实从业状况,探索和制定行之有效的技术监管措施。将捕捞许可证制度与限额捕捞制度有机结合起来,以捕捞许可证制度的严格执行促进限额捕捞制度的深入落实,强化捕捞许可证执行力度,有效控制总捕捞量。
提高海洋渔业捕捞准入门槛,对从业准入人员进行必要限制。将有资格被发放捕捞许可证的人员限制在真正的渔民群体中具体包括拥有当地渔民户籍和虽然是非渔民户籍但在事实上长期从事海洋渔业捕捞生产活动的群体。而对于外来或者新从事海洋渔业捕捞的人员,必须参与专业海洋渔业捕捞培训并通过资质测试后再予以发放捕捞许可证。
二、增加具有可操作性的限额捕捞法律规定
系统梳理现有的捕捞限额相关规定,及时清除废止过时的、与上位法相冲突的下位法,改善海洋渔业捕捞立法冗余现象。对限额捕捞制度中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在原有实体规定的基础上添加可操作性的程序性规定,尽量实现法条与现实一一对应。准确惩处海洋捕捞违法犯罪行为,破除一线执法人员法律适用困境,使与限额捕捞制度有关的各项程序和行为有法可依,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自上而下的单向决策和实施,缺乏政策制定者与现实实行者的沟通交流,导致捕捞限额规定陷入执行难的困境。总可捕捞量作为限额捕捞制度的核心,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依据科学评估方法的同时,还要注重对海洋作业船舶捕捞数据进行记录,建立准确的海洋渔业总可捕捞量数据库。将评估结果和数据库得出的结论相结合进行计算,确定准确的捕捞限额数据,实现海洋渔业总可捕捞量精准化保证捕捞量低于海洋渔业增长量,维持海洋生态平衡。此外,在控制海洋渔业总可捕捞量的同时,要积极构建与之相应的政府财政补贴制度和保险制度,切实维护好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实施具有可操作性的捕捞限额制度,确定准确的海洋渔业总可捕捞量,政府财政补贴等措施,全方位为我国海洋渔业捕捞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三、借鉴域外先进经验完善休渔期制度
在海洋渔业资源监管方面,加拿大、美国、韩国等海洋渔业发达国家都有相应的观察员制度。各国的观察员制度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说,大都是通过对海洋渔业捕捞活动数据收集、监测记录、报告结果,有些国家的观察员制度还包括对海洋捕捞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以加拿大为例,观察员制度主要是指海洋渔业管理部门在其管辖的海域内选取部分渔船对其设立观察员。观察员的工作是全程跟随渔船,监督渔业作业活动,随时实地查看网具情况,调查了解捕捞种类数量,详细记录作业过程,随时向上级报告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实践证明,这种观察员制度能够比较准确客观地记录渔获物的捕捞种类、数量和海域,及时准确分门别类做出梳理统计,为同一海域从物种层面进一步细化休渔期相关规定提供了真实可靠的一手资料。
借鉴成熟经验,结合我国海洋渔业生产实际,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改革完善我国海洋渔业“一刀切”休渔期制度。在海洋捕捞作业中实施观察员制度,选派职能部门专业技术人员随船监管,了解实情,记录数据,以这些监测得来的准确统计数据为依据,制定更加细化灵活的海洋渔业管理模式,改良伏季休渔期制度,使其不仅因时因地制宜,还能做到“因物种制宜”,不断提升海洋渔业资源的监管水平。
文章来源:节选自《海洋渔业捕捞法律问题研究》,原刊于《海洋开发与管理》2024年第1期》,转载请注明原出处、作者信息及由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编排
作者:裴兆斌,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教授;方圆,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