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海洋法治理论观的指导下,我国海洋治理与法治理论不断丰富,由海洋强国战略的提出直至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发展,相关战略或倡议由点到线,由线及面,共同促进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海洋治理与法治实践发展,对各层面的海洋治理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表现为海洋主权与权益维护、海洋安全保障、海洋可持续发展实现、全球海洋治理理念升华等方面的功能指导。
(一)海洋法治建设对国家海洋权益的维护功能
海洋权益维护的强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海洋法治建设的首要环节与步骤,关涉国家海洋主权与领土完整、海洋安全战略实施与海洋发展空间的拓展。习近平法治思想是践行国家主权观的重要保障,贯穿至海洋权益维护活动之中,海洋法治要求深刻认识和适用好国际法,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海洋权益争端,坚定捍卫国家海洋主权和领土完整。
仅就地理因素而言,我国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地理不利国的界定。我国沿岸海域多为半闭海海域,与周边国家存在海域划界、资源开发等争端。我国与周边国家的专属经济区交叉重叠,彼此间存在着岛礁主权归属、渔业资源纷争,因而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海洋维权博弈十分复杂。美国等域外国家的介入使得本就复杂的海洋权益纠纷更为失控。如:2022年1月,美国发布“海洋界限”第150号报告,该报告完全否定了我国在南海拥有的海洋权利。为应对国家海洋权益受到侵犯等一系列挑战,2022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报告,再次强调了“维护海洋权益”。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求深刻认识和用好国际法,坚定捍卫国家利益,在法治层面对国家海洋权益的维护做出了新的指导要求,将海洋权益维护纳入法治轨道,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海洋权益争端,是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的有效措施。
为将海洋权益纳入法治轨道,中国需要完善国内海洋法治与涉外海洋法治。国内海洋法治的完善有助于国家依法保障国家海洋领土与主权完整,有效维护自身海洋权益和海外利益。涉外海洋法治的完善能够为海洋争端的解决提供坚实的法理依据。因而,我国积极推动划界谈判,妥善处理与周边国家的海洋关系,在维护海洋权益的前提下缓解海洋争端。与此同时,我国通过加强渔业、环境保护等领域合作以避免部分国家的单边行为,如:我国与日、韩、越南等周边国家签订《渔业协定》,充分开展新型渔业合作。
(二)海洋法治建设对国家海洋安全的保障功能
海洋安全体系的夯实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下海洋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思想,要求在海洋领域健全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统筹国家边海防安全、海洋发展安全、海洋生态安全等,提高应对涉海对外斗争的能力,正确处理国家海洋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基于此,习近平法治思想有效对接了国家海洋安全战略的国内外意义。
中国是海陆复合型国家,又基于地理不利因素,很容易成为其他国家封锁制衡的对象。美国及其盟国长久以来利用西太平洋岛链对中国实施战略封锁。2017年,美日印澳“四国安全对话”机制被再次重启,对我国周边地区安全造成了潜在威胁。自2017年“四国安全对话”机制重启至今,该机制的动作愈发频繁。在法律层面,2021年5月,美国提出了“2021年南海和东海制裁”提案,对相关活动的中国个人和实体实施制裁。不仅如此,美国依旧维持亚太主导权的战略逻辑,甚至已从“印太战略”的角度看待南海问题,将南海作为遏制中国发展的主要抓手。这不仅侵害了我国基本的海洋安全空间,更严重危害了亚太地区的海洋安全秩序。
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求加强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提升我国海洋安全治理能力。就内部表现而言,我国在加强国防与海军现代化建设的同时,重视海洋立法执法司法能力建设,推动涉及海洋安全保障法律规范的出台与实施,这均为我国海洋安全提供了软硬实力的双重保障。2021年,我国相继出台《海警法》与新《海上交通安全法》。《海警法》规制了海上安全保卫、行政执法、犯罪侦查等内容,明确了海警机构进行海上维权执法工作时的职责与相关法律实施程序。新《海上交通安全法》细化了港口国监督制度、海上搜寻救助制度、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制度,以及外籍船舶非法入侵的应对措施等。就外部表现而言,自2002年《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签署之后,我国与东盟国家持续推进“南海行为准则”的磋商活动,并且达成了一定共识。2022年7月25日,纪念《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签署20周年研讨会举行,会议强调了持续推进“南海行为准则”磋商、同东盟国家一道维护南海和平稳定的重要性。
在海洋法治的安全保障功能的作用下,海洋法治与国家海洋安全观将形成合力,切实加强国家安全战略的实施效果,有助于同国际社会一起探索全球海洋安全的未来道路,推进形成普遍安全的海洋世界。
(三) 海洋法治建设对海洋高质量发展的规范功能
海洋高质量发展的实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海洋法治建设的关键内容,关系着国家海洋发展利益的实现。这涉及海洋经济开放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合作、法律制度完善、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等多个方面。稳定的国内大循环与畅通的国内国际双循环是国家海洋发展利益实现的直接要求。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求坚持以法治引领、保障国内大循环、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构筑规范有序的国内外发展环境,引领我国海洋高质量发展,促进我国海洋发展利益的实现。
在国内大循环层面,国内海洋法治建设可规制海洋生物矿产资源的保护性开发活动,保障我国环境权和发展权的协调统一,促进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双赢。就国家海洋经济发展而言,海洋科技研发创新可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而海洋经济创新需要法律政策扶持。海洋新能源、海洋生物医药、海洋工程装备等海洋新兴产业的兴起,可以刺激海洋经济增长新动力,促进海洋经济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而海洋新兴产业法律法规的建立,可以填补相关领域的法律空白,促进新兴产业良性的市场竞争。就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而言,海洋生态环境法治的健全与完善是海洋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海洋环境保护法》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目前,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已于2023年10月24日公布,且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未来《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的通过将加强陆海统筹、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完善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损害赔偿等制度,强化法律责任,为海洋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平衡提供最严明的法律保障。
在国内国际双循环层面,涉外海洋法治建设为规范对外海洋各领域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促进区域海洋合作、畅通国内国际市场的循环互动、共同培育全球新发展动能提供了规范保障。以全球航运发展新动能为例,近三年来,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国际班轮运价波动较为剧烈,为保障航运市场的稳定性,必要时需发挥法律政策的作用,引导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公平有序竞争,进而创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在区域海洋高质量发展合作方面,我国在国际海运、港口建设、渔业发展、环境保护等领域,加强了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具体通过签订法律合作文件达成共识、推动落实各类合作项目,引领各项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从而促进沿线国家航运市场、新兴产业、交通等各领域的对接融合、互联互通。
(四)海洋法治建设对全球海洋治理理念的引领功能
以海洋命运共同体引领国际海洋法治建设和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变革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下海洋法治建设的未来方向。随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习近平总书记于2019年—中国人民海军成立70周年时提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进而开启了我国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新篇章。
全球海洋治理是以《公约》为基础的整体性综合性的治理模式,然而在实践中《公约》的弊端逐渐显现,全球海洋秩序与规则的变革与发展亟需新理念的指引,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我国提出的发展完善国际海洋法治的新方案。我国通过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将国家海洋利益与全球海洋利益进行有机结合,倡导以联合国为中心、维护真正多边主义的国际海洋规则,而不是个别国家强调的服务小圈子利益的规则体系。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不同国家的海洋共同利益汇合实现的新理念,搭建起了良法善治在全球海洋治理理论的整体轮廓。在这一轮廓下,推进全球海洋治理变革的关键与核心在于,坚持以国际海洋法为基础的国际海洋秩序,摒弃基于规则的国际海洋霸权秩序。现代海洋秩序价值导向及其派生的法律原则演进过程由最初注重效率的自由原则和注重安全的主权原则,逐渐过渡至强调公平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
在以“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为价值导向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基调下,海洋命运共同体协调并促进人类与海洋整体利益之间的良性互动,有助于调节海洋发展与生态系统间的动态平衡。良法与善治分别概括了立法与法治实施中的价值观。在良法层面,引领全球海洋治理的变革需通过完善具体的海洋规则来实现。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寻求保障共同利益,推动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渔业资源开发领域的国际海洋法律规范制定。在善治层面,促进国际海洋法律实施机制将助益于全球海洋治理变革。完善相关国际组织监督机制,优化海洋争端解决机制,改善全球海洋治理碎片化问题。
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引下,我国更为积极地融入全球海洋治理变革的时代潮流中,致力于全球海洋善治的实现,逐渐深入参与国际海洋法治建设,广泛并积极贡献海洋治理经验与方案,并取得了一些丰硕的成果。近年来,我国充分利用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等国际组织平台、主动参与联合国气候、生物多样性缔约国大会、国际海事组织环境保护大会并提出相关提案,积极参加国际海底管理局、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等组织的工作。在处理复杂多样的全球海洋新兴问题方面,我国为《沙姆沙伊赫适应计划》《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的通过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我国还向联合国海洋大会提交《关于八个互动对话议题的概念文件材料》,对解决海洋污染、管理、保护、保护和恢复海洋和沿海生态系统、尽量减少和解决海洋酸化、脱氧和海洋变暖、渔业可持续发展等八个互动对话议题提供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来源:节选自《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海洋法治要义》,原刊于《河北法学》2024年第2期
作者:白佳玉,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晓玉,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