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北极”视角下中国海洋强国建设的路径选择

发布者:陈嘉楠发布时间:2026-01-07

作为“全球北极”国家,中国的海洋强国建设需充分考虑北极地区的地缘政治环境,坚持宏观层面与微观层面并举,充分发挥“全球北极”国家的集体力量。宏观层面,可通过积极倡议成立“全球北极”国家相关组织,推动北极治理走向国际化;微观层面,应以互利共赢、开放合作为基本原则,以北极海洋治理体系变革、海洋科技创新为着力点,积极打造“全球北极”伙伴关系,构建北极“海洋命运共同体”,坚持多边合作机制,稳步推进中国海洋强国建设。具体而言,可通过以下三种路径。

一、立足“冰上丝绸之路”建设,加强“全球北极”国家组织和机制建设

北极地区作为全球海域的新疆域,在国际合作、北极治理等方面仍缺乏统一的规范。鉴于北极理事会具有较强的排外性,北极八国对其有较强的主导性并通过北极理事会限制世界其他国家参与北极事务。中国可以在积极推动“冰上丝绸之路”合作的前提下,通过增进“全球北极”理念共识,成立由“全球北极”国家组成的区域或国际组织,并逐渐完善“全球北极”国家在各领域的合作机制,不断提高“全球北极”国家的国际地位以及在北极地区的影响力和话语权,为北极海洋的可持续开发与治理做出重要贡献。

其中,“全球北极”国家组织和机制的建设具有可行性。各国对国家现实发展的共同需求、对北极治理体系推动的共同期待是“全球北极”组织形成的重要基础。当前,除地理概念上的北极国家以外,其他国家迫切需要适宜的国际平台进行北极身份叙事,需要北极国际组织,以制衡北极国家在北极地区的行为,因而“全球北极”国家组织将会获得北极域外国家的广泛认可与支持。

同时,“全球北极”国家组织和机制建设的必要性体现在,发起“全球北极”国家组织,将有助于中国海洋理念融入全球海洋治理的机制,从而实现中国从北极倡议的被动接受者到主动发起者的身份转变。这一举措将进一步提升中国在全球海洋治理中的地位与话语权。在“全球北极”国家组织的不断作用下,我国周边环境将得到进一步改善。此外“全球北极”国家间合作机制的不断完善,将有助于和平解决成员国就北极地区产生的争端,能够为“全球北极”国家提供参与北极事务更加平等的机会,并避免北极治理受明显的“西方治理”特征的影响。

二、明确“全球北极”国家角色定位和战略选择,构建北极“海洋命运共同体”

分裂化、阵营化的北极治理不利于解决北极地区的现实问题,同时也会妨碍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实现。对中国而言,中国作为“全球北极”国家的重要成员之一,中国在北极地区的海洋建设绝非西方国家掠夺扩张式的海洋建设,而是始终坚持“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走和平发展道路,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海洋建设。中国未来应以“海洋命运共同体”为理论指导,不断发掘各国在北极地区环境、科研、资源、经贸等领域的共同利益诉求与共性理念,努力争取更多北极域外国家认同“全球北极”国家身份,以集体力量推动各国在北极地区海洋等事业的发展。

以往,尽管我国贯彻强调自身“近北极国家”身份,然而美国等北极国家在其北极政策文件中公开对我国的北极身份认定表示反对。“全球北极”国家的提出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缔约国理应享有共同开发北极的权益观点,有助于打破传统“北极国家”与“近北极国家”的划分方式,并为更加包容和全面的北极治理提供新视角。特别是,北极国家通过签署《北极理事会成立宣言》《奥斯陆宣言》等完成了身份认同,并始终强调区分北极国家和北极域外国家。因而,我国可借鉴“北极国家”在身份认同方面的推进方式,明确“全球北极”国家的角色定位。未来,中国可以倡导发起《“全球北极”宣言》等,不断完善“全球北极”的组织机制,以实际行动促进“全球北极”集体身份的自我认同和他者认同。

值得注意的是,“全球北极”国家涵盖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团结一致能够为其带来巨大力量,但其分布的广泛性和国家性质的差异性或将导致潜在利益诉求不同,进而引发各国对北极地区发展观念的认同差异和矛盾。因此,需充分认识到“全球北极”国家的多样性,并在深入理解各主体在北极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以集体利益构建“全球北极”国家的集体身份,防范外部势力对“全球北极”国家关系的干扰和分裂,避免七国集团对“全球北极”国家进行阵容割分。其中,中国可通过同属于“全球北极”国家的身份定位,通过构建“全球北极”伙伴关系实现双边及多边经贸对话等方式,务实推进北极海洋合作。进一步地,应在积极争取与北极域内国家合作,致力增进交流的同时,重视与“全球北极”国家跨区域合作,并巩固加强中非、中阿、中拉合作,争取更多支持力量,形成区域联动。此外,应始终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不断增强“全球北极”国家间的互联互通和互信基础,确保各国在北极海洋事务中享有平等地位并实现共赢发展,使更多“全球北极”国家意识到合作共赢是各国在北极地区发展海洋的重要出路。

三、携手推动北极海洋治理体系完善,健全海洋强国建设制度体系

海洋强国建设要求中国需以负责任大国的身份推动包括北极公海在内的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变革,近年来,中国陆续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制度,但在极地开发利用等方面,仍存在诸多海洋要素与领域法律规范空缺的情况,还未形成行之有效的法律基础,不完善的法治建设严重制约了我国海洋强国的建设。北极海洋治理与我国海洋治理同样面临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体系不健全的问题,其法律框架呈现碎片化且缺乏硬法规则,亟需构建系统的海洋治理机制。因此,未来随着“全球北极”概念认同度不断推进与提升,我国应从国际、国内层面不断完善海洋法律制度,形成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的良性互动,从而推动我国海洋强国建设的快速发展。

国际层面,北极治理面临治理主体失衡、治理理念落后、治理体系不完善等挑战。首先,在北极治理主体上,中国应当发挥“全球北极”效用机制,通过集中更多国家的力量,形成国家数量上的优势,增大“全球北极”国家的音量,通过表达共同利益诉求,努力向北极“治理主体”靠近。其次,在北极治理理念上,中国应主动倡导并推广“全球北极”概念,成为“全球北极”理念的提出者和倡导者,激励各国摒弃“零和”博弈,不仅着眼于自身的特定利益,更要将视野拓宽至国际社会的整体福祉与长远利益,在制定中国北极方案过程中尽力将域外国家的共同利益纳入考量,推动北极治理规则体系从域内化向全球化方向发展。最后,在北极治理体系上,完善的国际海洋制度则是维护国际海洋秩序的一种可行途径。中国应与“全球北极”国家共同致力于北极地区法律法规的完善与制定。通过推动制定符合多方利益的北极海洋治理法律体系,引领北极海洋治理机制向符合自身改革与发展需要的方向发展,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国内海洋制度改革和海洋治理。

国内层面,海洋强国建设不仅需以“全球北极”作为契机,更需要中国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在全球海洋事务中,中国必须以战略眼光积极应对日益复杂的国际环境,充分发挥新兴海洋强国的潜力。其中,中国应当充分学习和吸收“全球北极”国家在海洋技术、管理模式以及战略规划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持续提高自身的软实力和硬实力,确保自身在全球海洋事务中拥有话语权和影响力。同时,应注重加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在海洋科技领域的原创性突破。此外,中国应当努力为我国的海洋强国建设打造坚实的法理基础,应尽快填补现有法律规范的空白,加快国内涉海立法进程,建立覆盖北极开发、资源管理、航行管理等领域的法律框架。

来源:节选自《“全球北极”视域下的海洋强国建设:互动关系、作用机制和路径选择》,原刊于《学术探索》2025年第7期

作者:李振福,系大连海事大学交通运输工程学院教授;唐钰婷,大连海事大学交通运输工程学院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