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从全人类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出发,要求构建公平、有效的海洋治理体系,共建和谐海洋的重要倡议。然而,现行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在实践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治理真空,导致海洋问题加剧。在治理理念层面上,该体系对海洋权益的定义过于狭窄,侧重于国家主权和海洋资源开发,而忽视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全球海洋公共产品的提供。在治理制度层面上,该体系的制度设计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如,部分国际公约和条约的执行力度不足,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在治理结构层面上,该体系中的国际组织和地区性组织在治理结构上存在一定的碎片化,导致协调不力、资源浪费等问题。为推动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向善治发展,有必要进行全面变革,需要统筹兼顾,多管齐下,在治理理念、治理制度、治理结构等方面采取针对性措施。
一、超以“合作共赢”超越“国家主义”主导的海洋治理理念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各国之间的相互依存程度日益加深,各国利益已逐渐形成一个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命运共同体。因此,各国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应以同舟共济、合作共赢的思维方式取代胜者通吃的零和博弈。在全球海洋治理领域同样需要遵循这一原则。因为全球海洋治理是一个涵盖多个领域、部门和层面的综合性治理体系,在治理过程中,需要强调不同利益集团或阵营的平衡与协调,最终实现合作共赢。从现实情况来看,全球性海洋问题尚未得到有效且充分的解决,尤其是海洋资源开发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之间无法实现兼顾。对此,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所蕴含的合作共赢内涵,重新思考了人类与海洋的关系,将其视为紧密相连、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与国家主义主导下的全球海洋治理不同,海洋命运共同体中的合作共赢强调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各主体互惠互利,合同协作,利益共享,共同应对海洋问题,实现海洋可持续发展。
在海洋资源开发层面,现行海洋治理理念指导下的行为体在追求最大限度地利用海洋资源的过程中,产生了一种非此即彼、零和博弈的竞争关系。这种竞争关系对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海洋治理体系的稳定带来严峻挑战。而在合作共赢中,共赢的本质属性在于强调“共”的核心要义,即共同利益、共同责任、共同发展、共同理念、共同合作。合作共赢将国家利益与全人类共同利益视为一个整体系统,平衡与协调国家间的利益冲突,强调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开发,将国家利益拓展至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推动全球海洋领域持久和平与发展,为人类社会的繁荣和进步作出贡献。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层面,海洋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但国际社会的狭隘理性选择导致国家在全球海洋治理中存在惰性,使得“搭便车”和“公地悲剧”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从而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上出现了责任赤字。而合作共赢超越了以国家利益为导向与驱动力的“国家主义”,强调健康的海洋生态环境离不开发展与保护的相得益彰。通过全球主义视角和全人类共同利益视角理性看待海洋问题,促使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各主体积极承担国际道义责任,倡导各国在海洋领域开展多层次、多领域、多元化的合作以共同应对海洋问题,实现全球海洋治理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二、以“共同利益”克服“碎片化”范式的海洋治理制度
全球海洋治理制度层面面临的最为显著的困境是治理机制的碎片化,导致全球海洋治理主体各自为政、相互掣肘,难以凝聚治理合力,致使全球海洋治理动力不足,效能有限。碎片化的深层次动因在于,各治理主体由于在价值观念、国家属性、资源禀赋、社会制度等方面千差万别,导致其在海洋事务中的利益诉求也不尽相同,这种利益诉求的碎片化最终反映至治理机制的碎片化。由于各主体之间缺乏共同的价值基础,导致在全球海洋治理中协同不足,共识不同,效能有限。因此,需要从全局视角和战略高度将全球海洋治理体系作为一个整体,在尊重彼此主权和利益的基础上构建共同利益观,形成利益共同体。共同利益涵盖国家、区域和全球等多个层面,这些层面之间的利益相互交织、相互影响。在各个领域和不同层次,各国之间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一个多层次、多领域的利益共同体。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所蕴含的共同利益内涵,主要表现为国家的共同收益、国家间的利益相互交融、机遇与成果的共享,强调各国在海洋领域共同努力以实现共同利益,促进海洋事业可持续发展。面对全球海洋治理机制的碎片化,共同利益则成了治理主体之间开展合作的基础和追求的目标。
第一,共同利益推动了海洋不同领域之间的协调发展。首先,共同利益促使各海洋领域之间加强合作。海洋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安全等多个领域,相互联系,相互影响。通过加强合作,不同领域可以共同利用资源、共同应对挑战、共同取得发展。其次,共同利益鼓励海洋不同领域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交流。海洋领域的发展离不开信息的获取和共享。通过不同领域的合作,可以实现信息的快速传递和交流,为决策提供有力依据。最后,共同利益推动海洋不同领域之间的政策协调。海洋领域的发展需要政策的支持和指导,各领域之间的政策协调是实现海洋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通过共同利益的引领,各领域可以加强沟通,协商制定相应的政策,避免相互冲突和利益碰撞,实现海洋不同领域的协调发展。
第二,共同利益推动了不同层次治理机制的务实合作。首先,共同利益推动国际组织和多边合作机制的务实合作。《公约》为促进国际海洋合作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框架,各国可以通过公约内的机制对海洋问题进行协商和解决。此外,针对渔业、环境保护和科学研究等特定海洋问题,各国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国际组织或合作机制,共同制定规则和标准,推动共同利益的实现。其次,共同利益推动区域性合作机制的建立和发展。在区域范围内,各国可以通过共同利益的识别和协商,建立合作机制来解决海洋问题。各大洋和海域都可以建立区域性合作机制,共同推动海洋安全、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合作。最后,共同利益推动各国在双边层面上进行海洋合作。对于邻近国家来说,通过双边合作可以解决双方的海洋争端和合作需求,还可以促进技术交流、资源共享和人员培训,提升海洋治理能力。
三、以“公平正义”摒弃“中心—边缘”式的海洋治理结构
当前的全球海洋治理主体仍以国家行为体为主,而在治理主体结构中,也依旧是“中心—边缘”式结构特征,即西方传统海洋大国占据主导地位,小国被迫沦为接受弱势地位的追随者。这种治理主体间的不平等会导致治理效率低下、地缘政治紧张、环境保护失衡以及海上安全威胁加剧等困境的显现。因此,面对此种困境,关键在于解决全球海洋治理主体结构中的不平等问题。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所蕴含的公平正义内涵,强调所有国家在海洋治理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发言权,倡导各国共享海洋资源和发展机遇,提倡各国共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积极应对全球性海洋问题,为全球海洋治理主体结构面临的困境提供了理念指导。该理念继承和汲取了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和悠久的海洋文明精髓,所蕴含的“公平正义”更是对中国古代“仁”“义”思想的现代诠释。在全球海洋治理领域,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旨在追求更加公平的治理模式和治理制度,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公正、科学有序、合理包容的全球海洋治理体系。
第一,在治理模式层面上。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是指在处理涉及海洋资源利用、海洋环境保护和国际海洋权益分配等问题时,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使各相关国家和地区在不分大小、强弱和贫富的基础上都能在海洋治理中充分参与并享有平等的话语权。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更多地行为体参与其中,促进各类互补性资源的整合与优化,增强全球海洋治理集体行动力,形成全球海洋治理合力,克服国家行为体行动迟缓和非国家行为体行动力不足的缺陷,拓展全球海洋治理的深度与广度。
第二,在治理制度层面上。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是指在制定和实施海洋政策、法规和国际公约过程中,确保各国家和地区在全球海洋事务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对待和保障。事实上,在全球海洋治理制度制定、遵守和实施的过程中,西方国家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思维很容易贯穿其中,使得治理制度更多地体现本国的利益和意志。并且部分国家或行为体在追求利益时过于强调本国利益最大化,建立了一套舍他保己、以强欺弱、弱肉强食、强者生存、弱者淘汰的丛林法则。西方国家的这种行径无疑会进一步恶化“信任赤字”,造成信任危机。如果在全球海洋治理中忽视了公平的存在,或者说对公平的实践向度很难有全面的理解,那么可能会导致海洋资源分配不均、矛盾与冲突激化、国际关系紧张等现象的出现,全球海洋治理目标的实现更加遥不可及。所以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各主体必须秉持公平正义原则,坚持共商共建,合力推动海洋可持续发展。
文章来源:节选自《海洋命运共同体视域下的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变革路径研究》,原刊于《海洋开发与管理》2024年第10期,转载请注明原出处、作者信息及由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编排
作者:王磊,上海海洋大学海洋生物资源与管理学院硕士;褚晓琳,上海海洋大学海洋生物资源与管理学院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