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期

 “《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学术研讨会在青岛召开

我国《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打造可持续海洋生态环境,加快推进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推进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今年年初,国家《“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印发,对推进海洋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开启“美丽海洋”建设新征程具有重要意义。2022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把《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列为2022年预备审议项目。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配合政府相关工作开展,7月29日-30日,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深圳市红树林湿地保护基金会联合组织召开了“《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学术研讨会,暨第十九期中国海洋发展研究论坛,邀请海洋环境法和海洋生态保护领域知名专家,以及地方海洋管理部门代表,深入探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改进方向。

中心主任、原国家海洋局局长王曙光

   中心主任、原国家海洋局局长王曙光出席论坛并讲话,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原一级巡视员王凤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环所副所长常纪文,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原所长马德毅、副所长王宗灵,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副所长、全国人大代表印萍,中国太平洋学会海洋安全研究中心主任郁志荣,浙江工商大学特聘教授徐祥民,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所研究员曲克明,北京化工大学教授张建伟,中国海洋大学教授马英杰,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研究员陈尚,武汉大学副研究员虞楚箫,深圳市红树林湿地保护基金会常务副秘书长蒋勇,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海洋发展局、海事局相关处室领导等30余人线上线下参会。

   

   

   

   

   

与会专家

王曙光主任在讲话中提到,《海洋环境保护法》是国家高层次的法律,其修订一定要符合历史潮流,考虑国际国内影响,要有前瞻性、指导性。法律是行政的依据,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通过法律修订来解决。鼓励各位专家,持续不断多向中央和地方行政部门提意见和建议。

与会专家提到,《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82年首次颁布,是第一部由国家立法机关正式颁布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随着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变化,这次的修订将更有助于生态文明国家战略的落实。大家从《海洋环境保护法》名称、框架体系、生态保护、涉海工程、陆源污染、船舶污染、倾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海洋环境管理行政主体和管理职责界定、不同法律的衔接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讨论,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经过会议研讨,集合了政、研、企多方的观点和建议,为海洋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实施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提供了有益参考。

会议现场



文:史卓然 图:张士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