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评审工作,切实发挥专家智囊和参谋的作用,进一步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现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评审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建立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评审专家库
国家和省级海洋主管部门要分别建立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库应由具有生态、规划、工程、海岛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评审工作程序
(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评审会专家应为五人以上(含五人)单数,其中,专家库专家不少于三人。可根据项目用岛实际情况特聘专家参加评审会。特聘专家的责任和义务与专家库专家一致。
(二)海岛管理机构自行或委托技术单位组织专家评审会,并应在召开评审会前五天,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送交评审专家审阅。参加会议的专家要认真阅读并在评审会上发表已准备好的意见(同时提交书面意见)。
(三)评审会召开前,海岛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申请材料核查工作,并结合实际情况安排现场勘查。勘查内容包括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自然资源环境条件、开发利用现状等情况。
(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专家评审会至少应安排三项议程:
1. 编制单位汇报《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并回答专家质询;
2. 专家发表评审意见;
3. 研究并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专家评审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用岛是否必要、可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政策和生态保护红线要求;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编制;是否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破坏;保护对象是否齐全,保护措施是否有效、可行;用岛面积和界址是否清晰;用岛方式、期限、布局和开发强度是否合理;基础设施保障是否合理、可行;权属争议或利益相关者解决方案或协议是否可行;是否对领海基点、国防用途海岛及其周边军事设施和舰艇航道安全造成影响等。
(五)专家组评审意见认为需要修改的内容,用岛申请人应当按照专家组评审意见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进行修改,附修改说明并直接报送组织评审的单位复核。复核通过后,对用岛数量和方式等有较大调整的用岛,申请人应向受理机关提供修改后的申请书。
(六)委托评审的,组织评审的单位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向海岛管理机构提交评审技术审查意见、专家组评审意见和复核意见、专家个人评审意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修订稿(纸质材料五份和电子版)、修改说明以及相关材料。评审技术审查意见、专家组评审意见和复核意见应作为海洋主管部门审查项目用岛的重要依据。
(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评审未通过的,由海岛管理机构将申报材料退回用岛申请人 。
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评审专家的责任
(一)专家评审的主要依据:
1. 国家和地方海岛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2. 海岛保护规划、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其他相关区划、规划;
3. 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海岛保护与利用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专家组评审意见由专家组长在归纳总结与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需经多数与会专家同意。专家组对项目用岛可行或不可行要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对项目用岛的修改意见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专家组在评审会议结束后,要向评审单位提交正式评审意见。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用岛,如果存在技术缺陷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评审专家的责任。
(四)评审专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评审专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国家秘密。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岛字〔2010〕65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