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海洋咨询中心:
为规范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办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办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办理程序
国家海洋局
2014年5月14日
附件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办理程序
一、为规范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办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二、国家海洋局对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征求意见办理工作,适用本程序。
三、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办理工作由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负责,技术审查工作由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承担。
四、生态环境保护司收到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函后,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转海洋咨询中心,同时书面征求项目所在海区分局和省(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五、海洋咨询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审查会,项目所在海区分局和省(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
六、技术审查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区划规划;
(三)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有关要求;
(四)污染物处置是否符合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五)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是否有效可行;
(六)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是否可以接受。
七、海洋咨询中心于会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报生态环境保护司。审查意见应就重点审查内容给出明确结论。
八、海区分局和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提出意见,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生态环境保护司,逾期视为无意见。
九、生态环境保护司在综合海洋咨询中心、海区分局和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回复意见。
十、沿海各省(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参照本程序制定相应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