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南极考察队员考核管理规定》已经3月18日国家海洋局2014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
2014年3月21日
南极考察队员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极考察管理,提高南极考察管理水平,增强考察队员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海洋局的职责,以及国家海洋局南极考察队管理相关规定,参照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考核和奖励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考核,是指国家海洋局根据相关标准和程序对考察队员在南极考察现场的政治表现、工作业绩等而进行的全面评估,并实施相应精神和物质奖励而开展的工作。
第三条 考核范围适用于纳入国家海洋局批准的年度南极考察组队方案,并赴南极现场开展工作的南极考察队员。
第四条 南极考察队员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分级负责、分头实施的原则,进行绩效管理。
第五条 根据南极考察工作实际情况,原则上南极考察队员考核工作在考察队回国前15日内完成,考察队领导岗位的考核工作在考察队回国后60日内完成。
提前离开考察队的考察队员考核工作可由本人撰写述职报告,由其他队员代为参评。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作为南极考察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审定南极考察队员考核管理相关制度;
(二)负责审定考察队申报的南极考察队优秀等次队员方案;
(三)负责组织南极考察队领导岗位人员的考核;
(四)负责南极考察队员考核复议、申诉工作。
第七条 南极考察队员派出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本单位考察队员的考核结果入档工作;
(二)承担本单位考察队员按照考核等次进行奖惩工作。
第八条 南极考察队的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南极考察队普通考察队员的考核工作;
(二)负责申报考核优秀等次考察队员名单;
(三)负责申报考核不合格等次考察队员名单,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第九条 考察队员的具体职责是:
(一)编写考察队员个人述职报告;
(二)承担填写其他考察队员评价表;
(三)具有对本人考核结果的申诉权利。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条 南极考察队员围绕德、能、勤、绩方面,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业务技术水平、管理协调水平、任务完成情况、遵守南极公约以及相关管理制度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十一条 南极考察队领导岗位考核指标具体包括:
(一)组织考察队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情况;
(二)是否发生二级以上的应急事故及应对情况;
(三)南极考察现场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四)组织履行南极公约情况;
(五)履行国家及国家海洋局的相关法规情况;
(六)南极现场实施计划调整的报批、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南极考察队员考核具体指标包括:
(一)主要评价考察队员的遵守纪律、服从领导等;
(二)主要评价考察队员的团结协作能力、业务知识能力;
(三)主要评价考察队员勤奋敬业程度、出勤情况;
(四)主要评价工作创新、效率及效果、工作完成情况;
(五)主要评价遵守南极公约以及相关管理制度方面的情况。
第四章 考核权限和程序
第十三条 南极考察队领导岗位人员由国家海洋局组织考核,考察队员由南极考察队临时党委组织考核,按各专业队、站、船为单位组织开展。
南极考察队员考核工作由南极考察队临时党委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南极考察队员考核工作采取量化评分的办法进行,各专业队、站、船党支部在进行量化评分时,应严格按照考核评分表进行。
第十五条 南极考察队临时党委按照各专业队人员数量,按比例分配各专业队评先评优名额。各专业队、站、船党支部组成考评小组,对本专业队通过资格审查的考察队员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考察队临时党委审核。
第十六条 各专业队、站、船党支部按照分配的评先评优名额,组织本部门全体考察队员,采用量化方法组织进行考核。具体程序是:
(一)考察队员进行个人述职;
(二)考察队员进行量化评分;
(三)党支部负责汇总、审核评价打分结果,确定绩效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四)报考察队临时党委。
第十七条 各专业队长、站长、船长在进行量化评分时,打分权重占60%,考察队员打分权重占40%。
第十八条 临时党委将各专业队、站、船党支部上报的考核结果进行审议,确定南极考察队优秀等次队员候选名单,并予以公示。
南极考察队临时党委应派人监督指导各部门的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南极考察队临时党委根据考核结果,对于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考察队员名单应进行公示,在南极考察队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二十条 公示结束后,南极考察队临时党委确定优秀等次考察队员,上报国家海洋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国家海洋局组织对南极考察队一级、二级领导岗位考察队员,采用量化方法组织进行考核。其中,一级领导岗位是指考察队领队、首席科学家等,二级领导岗位是指考察站站长、专业考察队队长、考察船船长等。具体程序是:
(一)领导岗位考察队员进行个人述职;
(二)国家海洋局组织进行评分;
(三)国家海洋局根据评分结果确定优秀等次;
(四)报国家海洋局党组审定。
第二十二条 对于承担越冬考察任务的队员,原则上参加下一队次南极考察队的考核工作。
第五章 考核结果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于考核合格等次及以上的考察队员,应当给予绩效考核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十四条 对于考核合格的考察队员,考察队员派出单位应当参照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精神执行,并给予不高于考察队员南极艰苦津贴额度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绩效考核合格的队员有资格参加年度南极考察优秀考察队员的评选,优秀考察队员评选比例控制在南极考察队员总数的20%。被评为优秀考察队员的,国家海洋局参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评选南极优秀党员,主要是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困难和危险时刻挺身而出等表现突出的考察队员,比例控制在南极考察队党员总数的20%,参照优秀考察队员评选方法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于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南极考察队员,国家海洋局将视情况给予通报,并发函至考察队员派出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取消该考察队员今后参与南极现场考察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南极考察队一级、二级领导岗位人员优秀比例控制在南极考察队2%以内,奖励标准与优秀考察队员奖励标准相同。优秀党员控制在党员的2%以内。
第二十八条 对于获得优秀考察队员荣誉的,按照《国家海洋局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国海人字[2011]794号),可以参加全国相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南极考察队员考核监督机制,成立南极考察队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由极地考察工作咨询委员会相关部门组成,下设考核办公室,主要承担获得优秀等次考察队员的审核工作。
第三十条 纪委、监察应加强南极考察队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监察。在开展南极考察队员考核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情况的,应撤销原有考核等次;对于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考察队员对于考核公示结果存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南极考察队临时党委书面申请复核,临时党委应在公示结束后7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加考核:
(一)参加南极现场考察30天以下者(不含乘飞机路途时间);
(二)港、澳、台地区考察队员及国际合作考察队员。
第三十三条 极考察队员考核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