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英琴:南极的法律定位与治理挑战

时间:2018-12-11浏览:1010

南极作为人类探索自然的一块未知领域,既是拓展国际治理的新公共领域,也是各国争夺发展制高点的新疆域。中国领导人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发表的主旨演讲中指出,“要秉持和平、主权、普惠、共治原则,把深海、极地、外空、互联网等领域打造成各方合作的新疆域,而不是相互博弈的竞技场。”2017年5月底至6月初,北京主办了第40届南极条约协商会议。中国就南极未来治理表明立场,强调“加强保护是和平利用南极的基本前提,合理利用是发挥南极价值的题中之义,平衡兼顾是南极国际治理的基本理念。”“要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利用南极,在利用中保护南极。”保护与利用的平衡是确保南极往全球公地方向发展的必要路径。在治理理念方面,不妨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引领南极的国际治理。因为南极的治理关系到整个地球环境,关系到人类的未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蕴含的共建、共商、共存等价值理念与南极向全球公地发展的价值维度契合,也与南极保护、治理服务于全人类利益的目标高度契合。若能以此凝聚南极治理的价值共识,完善南极的建章立制,推进南极的国际合作,有助于南极治理更好地服务于全人类的发展和需要。南极是当今世界上唯一没有明确主权的大陆。领土主权问题始终贯穿着南极地缘政治与国际治理的发展进程。历史上,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法国、挪威、阿根廷、智利等7个国家都曾对南极地区提出了领土主权要求。1959年签订的《南极条约》暂时冻结了南极的领土主权问题,避免了南极领土被瓜分殆尽的悲剧。南极的领土主权问题虽得以搁置,但因条约并未完全明确南极的法律定位,南极究竟是一个无主地还是一个公有地,国际社会仍有不同解读。公有地与无主地其实是两个不同的权属概念其背后涉及的是权力关系、利益分配以及价值维度等问题。如何界定南极的权属性质,关系到南极的治理模式和未来走向。不同的认知和界定必会导致不同的治理方式,这里面常常会有一些矛盾和冲突。若为无主地,则可能被各国通过先占先得等方式瓜分或占有;若为公有地,则需要各国对其进行有效的共同治理以保障其公共利益的实现。从南极的开发发展历程和治理现状来看,南极既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无主地,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公有地,而是介于这两者之间,更类似于一个“准全球公地”。关于南极法律定位的争议与冲突集中反映为两个层面的矛盾:一是南极作为全人类共有之地的公共利益与部分国家主张南极领土主权的国家私利之间的矛盾;二是南极是作为《南极条约》协约国之南极,还是作为全人类共有之南极这一现实实践矛盾。这两个矛盾的核心是南极治理如何实现全球普惠的问题。

1、南极的法律定位:“准全球公地”的确立与巩固
自19世纪南极被人类发现以来,其究竟是作为公有地还是作为无主地,一直都有争议。对南极权属的不同认知贯穿了南极的发展史,1959年《南极条约》的签订最终确立了南极的“准全球公地”地位。

(一)从无主地到公地化的转变
南极被人类发现之初一直是作为无主地存在的。18世纪人类开始对南极大陆及其周边海域进行探险,主要活动是捕猎南极周边海域的海豹、鲸鱼等海洋生物,以及早期的地理大发现的探险。对南极次区域岛屿的探险最早可追溯到法国的探险家。此后,英国、苏联、美国等国家的探险家陆续到南极及其附近海域进行探险。这一时期,国际社会对南极的认知更多聚焦于南极海域海洋生物的经济价值及南极岛屿的领地价值。19世纪80年代以后,特别是1881-1884年召开了第一次“国际极地年”活动(International Polar Year,IPY),国际社会对南极的关注开始从地理大发现转向科学考察。奥地利探险家卡尔(Carl Weyprecht)对南极科学考察的发展起了很大影响。他经过数次极地探险,发现极地的科学价值被国际社会忽略了,于是提议各国放下对南极进行“地理大发现”的竞争,转而组织并协调极地探险工作以展开科学研究,并且倡导各国交流、共享南极科学探索的成果。在这个时期,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法国、挪威、智利、阿根廷等国家在南极科考领域最为活跃;1908年英国最早提出南极主权要求,声称对包括南极半岛在内的扇形区域及其水域拥有主权;此后,上述的其余6个国家陆续对南极提出了主权要求。截至1943年,7个国家的主权声索区占南极大陆面积的83%。南极作为无主地出现了被私有化的可能。

1945年联合国成立后,国际社会对于如何处理南极这一无主地有过几种不同的主张:一是认为应该对南极进行国际共管。但国际社会对如何共管也有分歧,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主张置于联合国框架下,由联合国托管;部分发达国家则主张脱离联合国进行国际共管。二是认为应该通过区域性的协定以法律形式解决南极的领土纠纷。三是主张签订国际协定以维护南极作为无主地的现状。

显然,以法律形式维护现状就等于肯定7个主权声索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南极存在被私有化的倾向;若进行国际共管,也碰到不少阻力,特别是来自主权声索国的强烈反对。20世纪50年代末,美国与7个主权声索国展开谈判,试图对南极的空白区提出主权要求。遭遇碰壁后,1958年美国政府向阿根廷、澳大利亚、智利等国家提出关于南极洲政策的公开设想,希望通过谈判,实现南极只能用于和平目的等目标。智利也主张将南极主权问题暂时搁置。后来在美国的积极推动下,12个相关国家于1959年12月缔结了《南极条约》。

《南极条约》奠定了南极“准全球公地”的法律基础。一是通过搁置领土主权问题,避免南极被继续瓜分。条约第四条既未承认、也未否认已有的7个主权声索国的要求,但同时禁止其他国家提出新的主权要求。条约避免了南极被瓜分殆尽的悲剧。当时的两个超级强国——美国和苏联,均未对南极提出主权要求,但保留主权声索的权利。二是确立“和平”与“科学”作为南极的主导价值理念,使得南极成为冷战时期的一块净土。条约明确规定,“必须和平利用南极、科研自由及鼓励开展国际科研合作等”。条约禁止南极成为国际纷争的对象,使得南极地区成功地实现了非军事化(直到1982年英国与阿根廷的马岛战争才打破了非军事化的局面)和无核化。三是规定南极的使用在于服务全人类利益,这一点虽未明确指明南极属于全人类所有,但为南极作为全球公地提供了国际法方面的支持。南极的公地价值呼之欲出(尽管南极的全球公地地位将来可能还有变数),条约也为南极的公地化治理指明了发展方向。

南极从无主地到公地化的转变进程,实质上充斥着部分国家的领土主权诉求与大部分国家对南极的公地价值诉求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在此权益博弈的过程中,最终后者占主导地位。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南极公地化是国际社会绝大部分国家的价值共识。
鉴于南极的主权归属未定,国际上广大发展中国家秉持着这样一种理念:南极应被视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而非若干国家的“俱乐部”。这种观点具有较大的道德感召力。对于7个主权声索国对南极的主权要求,国际社会从未认可;主权声索在道义层面亦有很大争议。南极面积占地球表面约10%,这10%的面积如果被仅仅7个国家宣布占有——这不仅是道义问题,同样也存在合法性不足的问题。7个国家对南极的领土主权要求,某种意义上只是主权声索国在各自国内法范围内的一种“虚构”。

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大多倾向于将南极视为公有地,将其置于联合国框架下共同管理。19世纪50年代-60年代,印度、马来西亚等国家多次在联合国大会上就“南极问题”(Question of Antarctica)提出相关议案,主张南极的公地化和国际化。但由于南极7个主权声索国以及英联邦国家的一致反对,南极国际化的提案最终没有通过。不过这间接促成《南极条约》的谈判与签订。《南极条约》签订后,国际社会对南极的国际化和公地化的呼声也从未中断,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确定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后,再次掀起了“南极国际化”的呼声。但一些对《南极条约》持反对态度的非缔约国所反对的也只是南极利益分配和决策模式,而非《南极条约》体系确立的宗旨和原则。《南极条约》所确立的南极中立化、非军事化、科学研究自由等原则,实际上也符合非缔约国的利益,它们也不得不承认这些原则的合理性。直到2005年,联合国大会才撤销了“南极问题”的辩论议程,联合国秘书长在第60届联大报告中,再次肯定了《南极条约》体系是国际合作的典范,南极条约体系的合法性有了明显的提高。

二是主要国家的倡导和推动,特别是美国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美国并非没有觊觎过南极的领土价值;从已解密的文件中可知,美国曾数次为南极领土声索提出相关计划,但最终却没有提出领土要求,这与当时美苏两极对峙的冷战格局密切相关。美苏两大国都是最早进行南极探险的国家,在南极也都有实质性存在②;20世纪50年代两国关系处于低潮时期,双方互信严重不足。在此期间两国抓紧在南极建立科考站以扩大各自在南极的势力范围,为主权声索做准备和支持。但美国担心一旦对南极提出主权要求,或者与7个主权声索国共管南极,苏联可能对临近的北极扩张其势力,把南极模式搬到北极,这对美国极为不利。③加上7个主权声索国中的英国等对美友好的国家亦反对美国对南极提出主权要求,为了确保南极地区友好力量的存在,争取盟国的支持以对抗苏联,美国最终放弃了对南极提出主权要求的计划;并利用1957-1958年的国际地球物理年的契机,邀请了另外11个国家到华盛顿开会商讨南极问题,最终促成《南极条约》的出台。

(二)环境保护价值的确立巩固了南极“准全球公地”的定位
《南极条约》暂时冻结了南极的领土主权争端,但南极作为“准全球公地”这一定位,究竟以何价值理念进行治理,特别是关于南极资源的开发利用问题,国际社会当时并没有明确的意见。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环境保护议题在全世界特别是在西方国家的兴起,国际社会对南极的环境关注日益提升,非政府组织倡议保护南极环境的呼声高涨。这对南极国际治理产生了直接影响,最典型的事件是1988年《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被中止,转而促成了1991年《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的签订,最终确立了保护自然环境及其相关的生态系统为南极的最高价值之一,并明确了南极特殊的法律地位与政治地位。

20世纪七十年代整个国际社会弥漫着对资源耗竭的恐慌,①如何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环境的倡议在国际社会、特别是在西方社会开始盛行起来。主张环境保护的群体力量主要来自社会公民群体,包括非政府组织、社会个体等对环境保护理念的提倡与推动。与此同时,随着南极的科考与勘探的深入,南极蕴藏着丰富的矿产资源也为国际社会所认知。②对南极进行资源开发还是进行环境保护,也成为《南极条约》体系成员的关注议题之一。1970年前后,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各有一大型矿业公司向各自政府提出寻求在南极的独家矿产开发权;1970年,新西兰在东京召开的第六届南极条约协商会议上首先提出了南极矿产资源议题,此后该议题被正式列入第七届协商会议的议事日程,并在第八届至第十一届的每一届协商会议上进行了专门讨论。但条约体系内部对此存在很大分歧,主权声索国出于维护本国主权利益的考虑反对开发南极矿产资源,非主权声索国则支持开发。经过数轮谈判,最终于1988年出台了《南极矿产资源活动管理公约》。不过,几个主权声索国中,澳大利亚由于地理上临近南极,南极环境的变化危及本国的生存环境,澳拒绝在公约上签字。法国也反对开采南极矿物资源。法、澳两国联合抵制该公约,并最终导致公约的终止。与此同时,澳、法倡导对南极实行环境保护,并发起南极环境保护议定书的谈判。最终促成了“环境保护议定书”的签订。

与此同时,联合国海洋法的国际谈判引发了国际社会对南极治理秩序的再思考。1975年,斯里兰卡代表团在联合国海洋会议上提议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这一原则适用于南极大陆,以增强南极管理的国际化。此后,几内亚、秘鲁、马来西亚等国陆续在联合国大会上呼吁国际社会重新讨论南极问题。加上后来南极条约协约国之间关于“南极矿产资源活动的公约”谈判一直无法明朗,南极条约体系外国家对南极条约体系能否真正服务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深表质疑。1983年第38届联大会议第38/77号决议、1984年第39届联大决议第39/152号决议均对“南极洲问题”进行了提议,第40届联大会议40/156号决议提出南极活动应有利于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全人类福利;强调“不盗用而保存南极资源”。 ③国际社会对南极环境的关注为环境议定书的出台提供了助力。在这一背景下,南极条约协商会议最终“引入环境议题以巩固南极条约”,①《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于1991年正式出台,1994年生效。

环境保护议定书明确了各国在南极的经济利益应让位于南极环境保护的利益。议定书第三条规定,应保护南极环境及其附属生态系统和南极的固有价值,包括荒野价值、美学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第七条同时规定,“任何有关矿产资源的活动都应予以禁止,但与科学研究有关的活动不在此限。”②依据议定书的约定,明确了 2048 年 1 月 14日之前不允许在南极从事任何与矿产资源相关的活动。相应的,在制度安排上,成立了“环境保护委员会”(CEP)这一专家咨询机构,就环保问题为南极条约协商会议(ATCM)提供政策建议,并监督相关措施的执行情况。③环境保护委员会自1998年起每年都举办会议,相应的建议亦被写入南极条约协商会议的最终报告中。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见,环境保护作为南极主导价值理念之一得以确立,有几个重要原因:一是环境保护这一价值理念本身具有先进性与时代引领性,得到国际社会的推崇和支持。二是主要行为体的支持,除了南极条约体系外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的公民群体,还有体系内的澳、法等成员的推动。这些行为体在维护南极整体环境价值这一点上的利益和理念趋同。三是国际体系及国际机制的压力,如联合国对南极条约体系管理南极能力的质疑等。总之,《环境保护议定书》的出台是在上述综合因素的联动下最终促成的;而其最终生效,深层原因在于其符合体系内绝大多数成员的利益。随着近几十年的发展,南极环境保护这一价值理念最终转化为各成员国的共识,也是国际社会的共识。

2、现阶段南极国际治理面临的挑战
南极治理从最初以解决领土主权争端为核心发展到生态环境保护成为压倒性价值理念,④其“准全球公地”的性质得以进一步形塑。但目前南极治理出现了一些新的议题,有的议题巩固了南极治理的公地定位,也的议题则对之构成了挑战。

(一)南极作为“准全球公地”的进展

南极作为准全球公地,在现阶段的一个明显的发展是南极海洋保护区(MPAs)的设立。自2005年起,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CCAMLR)开始致力于完善其指定的海洋保护区的法律规范制定及科研工作。建立海洋保护区的目的在于保护南极海洋的自然生态系统,使其避免环境污染、开采破坏、军事影响、过度捕捞等造成进一步的生态破坏。目前已建立的南极海洋保护区包括:2009年由英国提议在CCAMLR框架下设立“南奥克尼群岛海洋保护区”,获得批准;从2011年开始,美国和新西兰分别就罗斯海域提出保护区方案,后经协商,合并方案后共同提出设立“南极罗斯海海洋保护区”,面积达125万平方公里①。但对于设立南极海洋保护区,国际社会有不同的看法。②后来,经过长达五年的谈判,南极罗斯海海洋保护区最终于2016年10月正式设立,面积达157万平方公里,禁止捕鱼35年,其中约112万平方公里被设为禁渔区。南极罗斯海海洋保护区成为目前世界最大的海洋自然保护区,该保护区的设立限制了人类在罗斯海域的渔业活动,有利于保护南极周围海域生态系统的原貌;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特别是提高生态系统在面临全球变暖导致的海冰变化和海水酸化等环境变化下的自我调节能力。受到罗斯海海洋保护区获批的激励,相关国家加快推进海洋保护区议案,已提出的、但尚未被批准的南极海洋保护区提案还包括澳大利亚、法国等联合提出的东南极海洋保护区;欧盟提出的威德尔海海洋保护区;阿根廷和智利联合提议的西南极海洋保护区,等等。

南极海洋保护区与联合国正在进行的“国家管辖外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与可持续利用”国际协定立法进程相得益彰,海洋保护区的建设不仅关系到南大洋海洋资源的全球分配问题,还涉及新的海洋规则的制订。③未来围绕南极海洋保护区的建设与完善将成为南极治理的新热点及制度建设的竞争焦点。从南极的公地定位来看,南极海洋保护区的设立显示了在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之间,前者占绝了主导。

(二)南极作为“准全球公地”面临的治理挑战

一是南极治理的“俱乐部”现象对公地的公共利益构成挑战。“俱乐部”现象是指南极治理权仅掌握在数十个国家手中。《南极条约》规定,“只有在南极具有实质性存在的国家才可加入”,所谓“实质性存在”具体指在南极建立科考站或进行科考活动。很多国家由于科技发展水平以及国家实力的限制,无法成为条约成员国。截至2018年5月底,《南极条约》仍只有53个成员国,其中29个协商国,24个非协商国。①而只有协商国才对南极治理事务具有决策权。《南极条约》对协商国资质的规定,以科研能力为基础,这造成了条约以实力作为核心原则的事实,并相应地导致了以实力为基础的秩序构建。这也是为什么南极发展到现在,仍只是少数国家对其进行实质性管理的主要原因所在。而条约体系中的其他条约,参与的门槛要求不一,有些机制的国际参与度有待扩大。例如,《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的加入门槛较低,根据其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海洋生物资源研究或捕捞有兴趣的国家均可以加入。”而“环境议定书”则规定只有《南极条约》的缔约国才可加入。由于南极国际机制的代表性不够广泛,导致条约缔约国与非缔约的行为体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和摩擦。显然,南极的国际参与与治理机制的包容性不足;广大发展中国家仍被排除在南极治理机制之外,甚至因为国家实力问题,没有能力踏上南极这块土地,南极服务于全人类利益的宗旨未能真正落实。这仍将成为将来南极的全球公域价值能否得以维续的一个潜在挑战。

二是南极的功利性利用对公地的可持续发展的挑战。所谓功利性利用主要指对南极及其周边海域的生物勘探开发以及南极旅游等能获得短期利益的人类活动,这些活动对南极的环境或多或少构成了破坏和威胁。其中,南极旅游被视为对环境的最大威胁活动。根据国际南极旅游管理协会(IAATO)发布的信息,每年有超过4万名游客访问南极,大大超过访问南极的科学家及工作人员的总数。南极旅游不但涉及环境保护问题,甚至影响到南极的科学研究工作,如游客在南极收集化石可能会阻碍科学家的科研活动;不仅如此,也涉及到游客在南极的涉险及事故营救等问题。旅游已成为南极国际治理的一个焦点议题,2004-2017年间,ATCM每一届大会都将旅游问题作为重点问题进行长时间讨论,新西兰、澳大利亚、英国、法国、德国等国主张禁止南极旅游,南美国家如阿根廷、智利等,以及俄罗斯等国存有不同意见。但目前南极条约协商国尚未能就南极旅游问题的规范制定达成共识,也未出台相关的规则,主要依靠IAATO进行协调和管理。IAATO设立了南极旅游相关的行业标准,监督各国南极旅游的运行,以保护南极环境。

生物资源勘探也是南极治理规则缺失的领域。南极大陆及南大洋均蕴藏着丰富的生物、微生物资源,南极生物勘探中科研因素与商业因素兼而有之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目前,关于南极生物勘探的一些复杂的政治和法律问题已产生争议,包括谁拥有南极大陆及其海域的生物资源的所有权、生物勘探活动是否以及多大程度上会危及南极治理机制,生物勘探研究所发现的潜在商业价值如何与自由交换科学成果之间相协调等等。加上南极的生物勘探与采集必会影响到南极动植物的生态环境,有可能危害南极的生态平衡,南极生物探勘急需正式、合理的制度规范以进行有效管理。如何既防止企业活动造成南极环境和科研科考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又发挥南极生物资源对人类生活和发展有利的一面,这是南极国际治理面临的一个挑战。

三是南极的再安全化对公地和平利用的挑战。南极再安全化表现为如下几方面:其一,南极被纳入主要大国的全球安全战略的部署之中,以美国最为典型。“9•11”之后,美国修改了国防部制定的联合指挥计划,将整个南极大陆纳入其太平洋战区范围,其南美战区和欧洲战区的防御带也扩展到南极沿海一带。2005年,美国组建了隶属于第13航空队的南极支援特遣队,常驻新西兰,负责空军战机的南极飞行行动。但碍于《南极条约》明确规定不得在南极大陆驻军,美国将驻南极美军的指挥权归到国家科学基金会的科考项目极地办公室的旗下。2007年成立新的非洲战区后,美国又将防御范围延伸到南极地区一带。①一向在南极事务中采取积极态势的美国,以加强全球反恐战争的需要和在南极进行搜救的需要为借口加强在南极及其周围的军事部署。此举无疑是为了加强美国在南极的实质性军事存在,对南极非军事化的规范构成了威胁。其二,利用南极非军事化的灰色空间加强在南极的军事存在和军事利用。比如,增加军事人员在南极地区的活动,不少国家将军事力量运用于南极的物流建设,以美国、澳大利亚、俄罗斯等国最为突出。另外,比较突出的一个趋势是南极科考站被用作为卫星监测站,以用来控制攻击性武器。

四是环境保护责任与公地的分配正义之间的问题与挑战。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扩散,更多的国家和行为体获得了介入南极的能力,新的参与者要求获得相应的权益。但由于参与程度的不平等,先到者所提出的规范和机制的革新要求,比如一些新的标准设置,在后来的参与者看来可能是过于严苛的,因为会阻碍其获取正当的权益。例如,《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的“环境损害责任”要求仍在更新之中,其中一些高标准的环境保护要求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开展其能力范围内的科研科考活动。南极海洋保护区在海洋捕捞权益的分配与南大洋环境保护的责任分配问题上也涉及此问题。评价体系的严苛有时候其实是要求后来者为先到者的获益成本买单,且可能有损后来者的合理权益。如何解决这一现实矛盾,国际合作与国家间妥协是必要的途径,先行者应负起更大的责任担当;“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分配或许也可适用。已经在南极获利的国家可以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例如在输出先进技术以及分享南极科研成果方面做出更大的贡献,从而促进南极公共利益与分配正义的实现。

结 语

南极从无主地向准公地发展和转化,其定位与权属在某种程度上得以明确;在此演变进程中,和平、科学、环境保护等价值理念在南极的国际治理中得以确立,可以看出,国际社会关于南极治理的价值共识在某种程度上是存在的,并在南极长期的治理实践中不断得以巩固。但由于南极治理机制尚待完善,南极新兴议题的不断出现挑战着这些已有的价值理念和价值共识,甚至危及南极治理秩序的合法性。鉴于此,未来南极的国际治理,不但需要从理念上凝聚南极作为准全球公地的价值共识,引领各国对维护和促进南极的公共利益作出优先选择;而且还需要从法制层面上完善南极治理的规制建设,实现南极治理的普惠问题。

南极作为人类探索自然的一块未知领域,既是拓展国际治理的新公共领域,也是各国争夺发展制高点的新疆域。中国领导人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发表的主旨演讲中指出,“要秉持和平、主权、普惠、共治原则,把深海、极地、外空、互联网等领域打造成各方合作的新疆域,而不是相互博弈的竞技场。”2017年5月底至6月初,北京主办了第40届南极条约协商会议。中国就南极未来治理表明立场,强调“加强保护是和平利用南极的基本前提,合理利用是发挥南极价值的题中之义,平衡兼顾是南极国际治理的基本理念。”“要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利用南极,在利用中保护南极。”保护与利用的平衡是确保南极往全球公地方向发展的必要路径。在治理理念方面,不妨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引领南极的国际治理。因为南极的治理关系到整个地球环境,关系到人类的未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蕴含的共建、共商、共存等价值理念与南极向全球公地发展的价值维度契合,也与南极保护、治理服务于全人类利益的目标高度契合。若能以此凝聚南极治理的价值共识,完善南极的建章立制,推进南极的国际合作,有助于南极治理更好地服务于全人类的发展和需要。

文章来源:国际研究参考

作者:郑英琴,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