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副局长林山青解读《南极考察活动环境影响评估管理规定》 南极考察须提交环评报告

时间:2017-07-17浏览:402

南极地区地理位置和生态环境极为特殊,对全球气候变化和人类生存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国家海洋局近日印发《南极考察活动环境影响评估管理规定》,对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南极活动作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海洋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海洋局副局长林山青。

记者:国家海洋局印发《环评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林山青:我国于1983年加入《南极条约》,1985年成为《南极条约》协商国。作为《南极条约》协商国之一,有义务对本国公民开展的南极活动进行管理,以保证南极用于和平目的,保护南极脆弱的生态环境。

多年来,南北极科学考察主要以国家海洋局组织的科学考察活动为主,国家海洋局履行职责管理南北极科学考察活动。近年来,随着南极活动日趋多样化,参与南极考察活动的人员数量日益增多。许多赴南极活动人员并不隶属中国南极考察队, 组织与考察活动的方式更加社会化,人员构成也更加多样化。这对南极考察活动的管理,尤其是南极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赋予的职能,国家海洋局负责南、北极考察活动的审批,为进一步规范对南极考察活动的管理,配合南极考察行政许可工作的制度化运行,指导和细化南极考察环境影响评估工作的有序开展,维护我国国家形象和南极考察活动秩序,履行南极条约体系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护南极脆弱的生态环境系统,本着面向社会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我们经过多次修改完善,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最终形成了《南极考察活动环境影响评估管理规定》,目前该规定已经施行。

记者:我国过去在南极是如何开展环评工作的?

林山青: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南极生态环境保护,从2001年开始,便着手在中国南极考察队中施行环境影响评估工作,要求考察队员在提交南极考察申请的同时,书面申明考察中涉及的环境事项,经国家海洋局审查,如认为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则要求考察队员或单位提交相应的环评报告。

迄今为止,我们已完成了近70项初步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两项全面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按要求向南极条约协商会议提交了一些项目的环评报告。上述工作既保护了南极的环境和生态系统,也为编写《环评管理规定》奠定了基础。

记者:请介绍一下《环评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林山青:一是归口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第412号令及国办发[2013]52号文件赋予国家海洋局的职能,《环评管理规定》规定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南极考察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估工作,负责评估文件的审查、监督检查及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

二是强制环评制度。按照《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及其附件一的要求,在南极开展活动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环评管理规定》要求在提交南极考察活动申请时,应当一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文件;环境影响评估文件的审查结果作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该南极考察活动申请的重要依据。

三是监督检查制度。依据《行政许可法》有关监督检查的规定和南极条约体系的相关规定,《环评管理规定》也设置了监督检查制度,对经过批准开展的南极考察活动及其对于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的影响进行监督检查。

记者:有哪些活动适用《环评管理规定》?

林山青:《环评管理规定》主要适用于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组织开展的南极活动,要求其应当在申请开展南极活动之前依照本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同时,由于实际管理中还存在我国与他国开展国际合作进行南极考察的情况,因此在本规定第十八条中,区分不同情形作了相应的规定。根据中外合作协议,应当由中方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按本规定执行;应当由外方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参与该活动的中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该国官方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可视为有效。

此外,实践中还存在境外、国外人员或者组织到我国南极考察站开展活动的情况。针对此类情况一般按照国际惯例,通过双方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记者:对于未按《环评管理规定》开展活动的行为,将如何处理?

林山青: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会依法向南极派遣南极考察活动监督检查人员,对经过批准开展的南极考察活动及其对于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的影响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估文件的内容说明开展活动,未积极采取预防和减缓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的,或是实际开展的活动对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严重超出环境影响评估结论的,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限期离开南极。对于情节严重的,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予批准其再次开展南极考察活动。

记者:我国目前已经开展了33次南极科学考察,请介绍一下我国在南极已经采取了哪些环境保护的措施?

林山青:我国将保护南极作为关乎全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主张在南极条约体系框架下,保护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和平利用南极,促进可持续发展。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南极考察队和考察站目前形成了“以南极条约体系的相关规定为核心,以相关制度为主线,以现场措施及设备配置为实践”的环境保护和管理体系,将南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心由事中向事前转移,形成“事前管控、事中严控、事后巡控”的环保管理格局。

针对南极科学考察活动,我国围绕南极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诸多要求和规定。比如说,我国要求所有南极考察项目必须首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对赴南极现场工作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在考察站区建立先进的废物、污水处理系统,实行垃圾分类管理措施,尽可能减少产生废物的总量并尽可能将废弃物带回国内处理;对“雪龙”船燃油和动力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使用更加环保的轻油作为燃料,与正在新建的极地考察破冰船一起,切实遵守南极条约体系有关防止海洋污染的规定以及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极地航行规则。

此外,我国在历次南极考察中还设置了环境督导官员,负责环境保护督导工作。近年来,我国更是将考察站区的环境整治作为重点任务之一,以实际行动遵守南极环保要求,要求国内从事南极旅游的经营者熟悉国际规则和操作模式,切实做好南极环境保护和游客安全等工作。

我国重视有特殊价值南极区域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据《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确立的区域保护和管理机制,单独或联合设立了多个南极特别保护区和南极特别管理区。

2008年,我国首次主动、单独提议设立了格罗夫山哈丁山南极特别保护区,还与澳大利亚、俄罗斯、印度等国联合提议设立了阿曼达湾南极特别管理区,以确保这些区域的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促进有关各方的交流合作。目前,我国正积极推动设立冰穹A昆仑站南极特别管理区,旨在保护冰穹A区域特殊的科学和环境价值。历次南极考察中还设置了环境督导官员,负责环境保护督导工作。    

近年来,我国更是将考察站区的环境整治作为重点任务之一,以实际行动遵守南极环保规章,要求国内从事南极旅游的经营者熟悉国际规则和操作模式,切实做好南极环境保护和游客安全等工作。

文章来源:中国海洋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