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和《海洋观测资料管理办法》,就这两个《办法》的内容、背景及意义等相关问题,《中国海洋报》记者采访了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司长王华。
记者:请介绍一下两个《办法》的出台背景。
王华:2012年6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两个《办法》主要是对《条例》有关制度的细化和落实。
《条例》对设立和调整基本海洋观测站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海洋观测站点的负责部门、主管部门和批准程序等作出了原则性的制度安排。《站点管理办法》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海洋观测站点设置不够合理、程序不够规范,对海洋观测站点保护不够严密,海洋观测站点和观测环境遭到破坏等现象,出台配套措施,对《条例》有关制度作出细化安排。
《条例》对规范海洋观测资料的汇交与使用、对外提供属于国际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审批等作出了原则性的制度安排。制定《资料管理办法》也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海洋观测资料缺乏统一汇交和共享制度,资料不能得到充分、有效利用;观测资料汇交和反馈制度衔接不够及时、紧密;观测资料申请、使用制度缺乏系统规范;涉外海洋观测资料管理不能适应海上国际合作开放程度不断提高的新形势等,细化安排以推动《条例》贯彻落实。
记者:两个《办法》在制定过程中遵循了哪些原则?
王华:首先是坚持补漏不重复原则。对《条例》规定较为原则的一些概念、程序,明确具体的认定和操作办法。对《条例》规定已经明确的,不作重复规定。二是立足管理需要。根据海洋观测站点和观测资料管理实际需要,以《条例》为基础,在部门规章权限范围内作出一些具体的制度安排,确保国家基本海洋观测活动有序开展。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海洋观测站点和观测资料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设计制度,强化责任。四是坚持服务性原则。根据海洋观测资料管理实际需要,以《条例》为基础,在部门规章权限范围内作出一些具体的制度安排,促进海洋观测资料的共享,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数据服务。
记者:《站点管理办法》包含了哪些内容?
王华:一是关于海洋观测站点的范围。《条例》对基本海洋站点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海洋观测站点的设立和调整作了明确规定。《站点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海洋观测站点的概念和范围,规定海洋观测站点包括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海洋观测站点,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包括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和地方基本海洋观测站点。
二是关于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设立和调整。针对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设立、调整缺乏统一的规划,致使有些海域的海洋观测站点密度不够,有些距离较近,造成重复建设,《站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基本海洋观测站点设立、调整的原则和程序,包括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设立要求和地方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设立要求,并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设立、调整地方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具体办法。
三是关于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迁移和撤销。随着围填海规模、生产和工业用海面积的不断扩大,一些位于岸边面向开阔海域的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观测环境受到影响,甚至遭到破坏,有的还被迫搬迁,不仅影响海洋观测工作的正常运行,也影响海洋观测资料序列的均一性和连续性,造成国家经济上的损失。为此,《站点管理办法》对迁移或者撤销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设置了严格的前提条件,并对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迁移的补偿和重新建设作出了制度安排。
四是关于其他单位和个人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行政许可流程。《条例》第十条规定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生产、科研等活动需要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应当报有关海洋主管部门批准。为保护国家海洋信息安全,明确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设立海洋观测站点的行政许可程序,《站点管理办法》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对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明确,对海洋主管部门批复的条件和期限作出了规定。
五是关于细化海洋观测站点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对海洋观测站点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划定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明确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围填海、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捕捞作业等活动,同时要求建设项目应当避免对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观测环境造成危害。为保障海洋观测活动有序开展,观测站点免遭破坏,《站点管理办法》对《条例》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海洋观测站点的保护原则、保护范围划定程序、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活动,并对在保护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的约束条款作了明确规定。
记者:《资料管理办法》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王华:一是关于海洋观测资料汇交的具体要求。针对我国海洋观测资料分散在不同部门和单位,未能充分共享和发挥作用的问题,《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从事海洋观测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获取的海洋观测资料向有关海洋主管部门统一汇交。为落实《条例》有关规定,《资料管理办法》明确了海洋观测资料统一汇交制度,对汇交的单位、程序和时限、汇交单位名录、汇交资料目录、资料质量核验等作了全面细化。
二是关于海洋观测资料的保管、共享和服务制度。《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海洋观测资料的存储、保管、共享和使用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规定。《资料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保管、公开和共享服务制度,特别是规定了国家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和维护海洋观测资料公开服务平台,以公开发布属于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海洋观测资料公开目录范围内的资料,供公众用户无偿下载。另外,对涉及国家机关决策需要、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等公益需要使用观测资料的,《资料管理办法》规定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服务。
三是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观测资料的使用管理。针对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的问题,一方面,《资料管理办法》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非公开海洋观测资料的使用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另一方面,《资料管理办法》对涉外涉密海洋观测资料的申请、审批和国际交换等需要履行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
记者:颁布实施这两个《办法》有何重要意义?
王华:两个《办法》是对海洋观测预报管理体系的完善,是对《条例》原则性制度的细化,站点管理和资料管理相关规定更加明确,更具有操作性,从而进一步确保实现海洋观测站点和海洋观测资料管理的法治化,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两个《办法》对于有序规范海洋观测活动、统一管理我国的海洋观测资料、维护国家安全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文章来源:中国海洋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