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修订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访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副司长霍传林

时间:2017-06-05浏览:496

近日,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经修订后印发实施。本报记者就此次修订的背景、主要内容等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副司长霍传林。

记者:原《管理规定》修订的背景是怎样的?

霍传林:原《管理规定》是20087月开始实施的。该规定自实施以来,在落实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的事前管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发展变化,原《管理规定》逐步显现出一些不适应且亟待调整的方面:

一是原《管理规定》与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最新要求存在不相适应的地方。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深入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从严从紧、生态优先成为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管控的政策导向。原《管理规定》因制定时间较早,并未充分体现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也未与海洋生态红线等新制度进行衔接。

二是与中央“放管服”的最新要求存在不相适应的地方。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作出了一系列的部署和要求。原《管理规定》部分内容与中央“放管服”精神不相适应,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行网上受理等内容也未作出规定,需予以完善。

三是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存在不相衔接的地方。近年来,《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加强信息公开、强化公众参与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而原《管理规定》并未体现上述最新内容,急需在有关方面进行衔接。

记者:新修订的《管理规定》如何做到与时俱进,体现最新要求?

霍传林:我们依照生态优先、放管结合、优化公开、顺法承规原则对《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调整:

突出生态优先。进一步突出保护优先、从严从紧的政策导向,新增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红线保护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环评报告书不予审查通过的情形,并增加了落实围填海禁填限填要求、制定生态修复补偿措施、开展海洋环境自主监测等最新内容。

注重放管结合。弱化原《管理规定》关于审批程序的具体内容,仅对主要审批环节进行原则规定,不再将海洋环评报告书批准文件作为项目立项前置条件,为各级海洋管理部门简化程序预留空间,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将海洋工程后评价、跟踪监测评估、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评估等内容纳入其中。

做好优化公开。结合工作实际,既补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预受理、发布服务指南等优化服务的相关内容,方便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又根据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最新要求,增加了审批过程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听证等内容,体现公开透明的要求。

坚持顺法承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删除《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再重复;二是体现与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的衔接,将环评报告书全文公开等内容写入,将环评报告书报环保部备案等内容删除。

记者:对于大家关心的生态用海、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等方面,《管理规定》在修订时做了哪些考虑?

霍传林:为了进一步突出生态用海,在修订中主要考虑3个方面:一是要求在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对生态用海进行重点分析。二是在不予批准情形中,增加了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补偿方面的情形。三是在跟踪监测评估方面,增加了建设单位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生态环境跟踪监测的有关内容。鉴于《管理规定》属于管理性文件,难以体现较多生态用海的具体内容,相关内容将在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拟修订的技术标准中予以详细规定。

关于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本次修订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在公众参与责任履行方面,明确建设单位是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责任主体,应当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说明,并附上对公众参与调查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的承诺函。二是在审批过程信息公开方面,在受理后,要求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事项外全文公开报告书;批准过程中,要求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听证会,其中围填海工程必须组织听证会;批准后,要求及时公开批准信息。三是在公众参与范围方面,根据现有通用做法和司法实践,明确受影响公众即为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公众。

记者:新修订的《管理规定》对于海洋工程审批等行政管理事项作了哪些调整?

霍传林:在审批流程方面,原《管理规定》既对海洋工程环评管理工作重点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又对报告书核准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对各环节处理时间进行了限定。而在实际工作中,国家海洋局及沿海各地方海洋厅(局)报告书审批程序各不相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管理规定》的执行。本次修订既紧扣关键环节,要求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开展公示、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听证等必需工作,又预留裁量空间,删除了对环评审批程序的细节规定,使得管理规定更具可操作性。

此外,为了强化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本次修订明确了环评文件不予批准的要求,主要考虑到两方面:一是从项目角度,明确对于不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及海洋生态红线保护制度的海洋工程项目,以及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围填海项目,不予批准。二是从技术角度,对于报告书编制质量差、不能支撑项目环境可行性结论的,以及根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项目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性质、程度和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不予批准。上述不予批准的条件,是对环评审批实际的归纳和总结,通过《管理规定》予以明确要求,便于各级海洋管理部门、技术审查机构和建设单位理解和把握。

文章来源:中国海洋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