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5月3日国家海洋局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以下简称《深海法》)颁布实施一周年新闻通气会上,国家海洋局公布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是《深海法》的配套措施。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办公室主任刘峰,就《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记者:《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和基本内容是什么?
刘峰:为了加强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管理,规范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促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深海法》《许可证法》有关法律,制定了本办法。
依据《深海法》,国家实行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国家海洋局负责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指深海海底区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依照本办法获得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称被许可人)应当依法开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证上规定的业务,接受国家海洋局的监督管理。
记者:如何申请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
刘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申请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前,应当向国家海洋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者的名称、国籍、住所、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拟勘探、开发区域位置、面积、矿产种类等说明;申请者具备国际海底管理局规定的财务和投资能力的证明。应提供资金证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副本、项目投资报告、融资方案或相关财政资源和资金保证的证明文件;与勘探、开发工作相关的经验、技术装备、知识、技术资格等说明;勘探、开发工作计划;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环境影响报告;海洋环境损害等应急预案;国家海洋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记者:国家海洋局将如何受理申请材料?
刘峰:国家海洋局会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审查内容包括:勘探、开发申请是否符合国家利益;申请者的诚信状况;申请者的资金状况、技术条件、装备条件等;勘探、开发工作计划;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环境影响报告、海洋环境损害等应急预案;是否符合国际海底管理局规定的各类资源勘探、开发应具备的条件;国家海洋局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对申请者提出的许可申请,国家海洋局将在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者颁发、送达许可证和相关文件;不予许可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者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记者: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获得批准后,国家海洋局将如何监管这些项目?
刘峰:国家海洋局将建立健全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被许可人应当定期向国家海洋局报告履行勘探、开发合同的勘探、开发活动情况,环境监测情况和年度投资情况。被许可人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交年度报告时,应同时将年度报告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国家海洋局将对被许可人用于勘探、开发活动的船舶、设施、设备以及航海日志、记录、数据等进行检查。被许可人应当对国家海洋局的监督检查予以协助、配合。国家海洋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海洋局可以依法撤销其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并撤回相关文件: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许可的;不履行勘探、开发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未经同意,转让勘探、开发合同的权利、义务或者对勘探、开发合同作出重大变更的。
记者:国家海洋局还将制定和出台哪些配套法律文件?
刘峰:《深海法》规定的是原则性、框架性的法律条文,制定《深海法》的配套制度是目前一项重要工作。大洋办对《深海法》的配套制度体系进行了设计,将制定《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资料管理办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办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环境调查与评价管理办法》,3个文件预计于今年以国家海洋局规范性文件的方式颁布。
文章来源:中国海洋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