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在南京举办《江苏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新闻发布会。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该《办法》填补江苏省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空白,是建立符合江苏省特色的海洋生态补偿专项制度的具体实践。《办法》在现有水环境区域补偿的基础上,将补偿范围由地表水拓展至海域,根据沿海各设区市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和变化情况,由省对设区市正向补偿或者由设区市对省反向补偿。《办法》提出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补偿,主要包括基本补偿和同比变化补偿。基本补偿根据沿海设区市入海河流控制断面的总氮浓度达标与否情况,按季度测算实施,标准为40万元/季度;同比变化补偿根据沿海设区市入海河流控制断面的总氮浓度同比改善或恶化情况,按年度测算实施,标准为50万元/年。
来源:新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