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孔文等:中国海洋安全治理的基本原则及其含义

时间:2024-06-01浏览:10

随着海洋安全治理困境的日趋复杂,相关海洋安全要素的优先次序已难以有效界定,不同要素之间在特定议题框架下和不同议题框架之间的交互作用显著,使得海洋安全议题在整个国家安全议事日程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中国以“海洋命运共同体”作为海洋安全治理的核心价值,继承和发扬平等、包容的发展理念,并以“正确义利观”为指导原则,主张通过合作共赢实现真正的共同利益,实现“以对话代替冲突、合作取代结盟的目标。通过共护海洋和平、共谋海洋安全、共促海洋繁荣、共建海洋环境、共兴海洋文化”,建构海洋治理的核心范式,以此构建全球海洋安全治理完善和改革的中国方案,争取超越海洋安全议题领域的“零和博弈”困境,跨越基于权力与利益的二元对立,达成国际社会海洋治理的共识。

以多元行为主体界定海洋安全治理价值取向

随着全球海洋安全治理格局中非国家行为体的不断崛起,国际层面治理体系也逐渐呈现“去中心化”趋势,治理目标的不断分解和下沉促使国家行为体寻求新的战略定位。加之新的海洋安全问题和威胁要素不断生成,过去基于地理大发现、殖民体系和贸易体系的治理模式将被根植于竞争性、创新性和知识性的全新治理范式所取代。新的海洋安全治理范式将不再侧重基于战略利益的传统互动形式,而转向以创新技术、能源安全和全球领导力为核心的海洋治理事实上,基于海洋伦理的平等性,可将国家与组织群落、人与海洋生物群落、海洋非生物群落三者界定为海洋安全治理主体。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海洋安全治理的碎片化和复杂化,但多元的治理伦理超越主权国家的单一主体设定,突出基于人类共同体身份的海洋安全以及环境与生态系统的安全。

以多层次治理模式建构海洋安全治理框架

国家作为全球海洋安全治理体系的中间环节,能够沟通全球层面和次国家层面的治理过程,可以使不同层级治理行为的互动成为可能。海洋安全治理具有明显的连带属性。一方面,国内治理环境的改善是国家参与全球海洋安全治理的前提条件,基于国家综合实力和对外政策的治理手段有助于整体提升治理意愿和能力;另一方面,国家整体实力的增强及其在国际体系中战略地位的上升,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自身在全球范围内海洋安全治理格局中的影响力。比如,中美两国自2018年至今的经济贸易摩擦使得全球海洋贸易和运输量预计减少2%左右,严重影响了国际社会其他行为体的贸易信心,并威胁全球供应链的有序运行。如果贸易紧张局势和关税争端持续进行,将给全球海洋安全体系注入更多不稳定因素。类似于此的各种状况,都使得多层治理模式的构建更具有必要性。

恰当联动运用民事与军事手段,完善海洋安全治理路径

一般而言,军事手段主要运用于打击传统安全威胁要素,民事手段则多用于应对非传统安全风险。但是随着海洋安全传统要素与非传统安全要素之间的界限逐渐打破,单一治理手段很难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海洋安全环境。特别是海上恐怖主义、武装劫掠和海盗活动,往往与非传统安全议题的海上难民、运输安全、环境风险等要素密切相关,依靠军事手段可以在短时间内遏制相关安全威胁的生成,但因海洋的连通性和扩散性赋予海洋安全威胁活动以独特的灵活性,在全球层面以军事手段打击的相关行动往往难以有效实现全面管控,客观上形成海洋安全风险在地理空间上的此消彼长局面。我们有必要综合借助多种路径,包括恰当地综合运用军事和民事手段,以更好地达到海洋安全治理的目的。

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相结合,塑造和丰富海洋安全治理理念的内涵

当前全球海洋安全治理体系处于深刻变革过程中,不同行为主体的治理目标和手段也在动态调整中。然而,海洋安全治理过程亦如治理理论的建构,很难一蹴而就。为了“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实现,中国重塑海洋安全治理体系的过程至少需包括三个维度。从短期看,通过必要的海洋军事行动(比如护航)遏制安全威胁,可为世界经济和贸易增长营造相对安全的海上环境。从中期来看,消除贫困、实现有关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才是消除海上安全威胁因素的重要因素。尤其是秉持共同发展理念,为贫困落后国家提供基于人道主义的发展援助,强化其海洋治理能力,将有助于从源头消除海洋安全威胁。从长期看,全球海洋安全治理体系改革势在必行。消除原有不利于国家间和平利用海洋资源的制度传统,以共同、全面发展取代竞争和对抗,构建良好、健康的海洋安全秩序才是“海洋命运共同体”的价值所在。

 

文章来源:节选自《全球海洋安全治理困境及其应对策略》,原刊于《国际展望》2022年第3

作者:关孔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比荷卢研究中心/国际问题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闫瑾,中国人民大学欧洲问题研究中心副教授、执行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