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娜等:国际非政府组织在BBNJ协定谈判中的角色定位

时间:2024-07-08浏览:27

国际非政府组织为促进国际政策进程会采用多种策略,包括直接参与国际论坛和会议、提供信息和专业知识、通过联盟或直接或间接游说宣传自己的观点以及利用媒体动员公众舆论等方式。在2007年众多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了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巴厘岛会议),最终推动了与会各国签署减排温室气体的“巴厘岛路线图”。国际非政府组织“废核运动2000”也曾在其网站上张贴提供咨询的广告,并提出如果需要,它能立即拿出一个重要的专家名单。自21世纪初国际非政府组织就开始关注BBNJ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国际机制的片面化等缺陷,开展了大量的呼吁、科考、资料收集、提供建议等工作。其对BBNJ协定谈判的参与可以说是对其以往影响谈判进程方式的一种延续,但具体到BBNJ协定谈判中也有新的发展,国际非政府组织能够作为BBNJ协定谈判的“资助方”“宣传方”和“协调方”在谈判中发挥作用。

一、BBNJ国际协定谈判“资助方”

资金安排是很多国际条约都无法回避的内容,很多时候也是国际条约谈判无法顺利进行的重要原因之一。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国家进行能力建设,也需要有大量充足、可预测与可持续的资金支持。国际非政府组织作为BBNJ协定谈判的“资助方”,能够在以下两方面发挥作用。

一是为发展中国家参与BBNJ协定谈判提供资助。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资助方”角色在国际环境谈判领域有显著表现,为小国参与环境谈判提供了资金支持。发展中国家迫切希望能够通过参与BBNJ协定谈判来改变原有由发达国家获取过多海洋利益的局面,但近19年的长期谈判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来说已变成一种沉重的负担。在此种情况下,《公约》缔约国、国际金融机构、捐助机构、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自然人和法人等都通过向信托基金提供财政捐助,以支持发展中国家参与BBNJ协定谈判进程。

二是为BBNJ协定的供资机制提供资金来源。能力建设是国际协定是否能够执行及执行效果好坏的关键,而能力建设又与供资机制具有紧密联系。在BBNJ协定案文草案中,慈善捐赠已成为本协定供资机制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国际非政府组织包括日本财团基金会、笹川和平基金会、皮尤慈善信托基金、洛克菲勒基金会等都能够为ABNJ的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海洋管理活动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为BBNJ协定的履行提供资金保障。

二、BBNJ国际协定谈判“宣传方”

国际非政府组织在跨国网络联结、信息交流、舆论宣传、民众意识提升等方面具有国家政府所没有的优势,通过及时甚至同步推出与谈判内容相关的简报、出版物、手册等方式对其在谈判中关注的海洋环境保护、生物资源保护等问题对公众进行广泛宣传。国际非政府组织对BBNJ协定谈判的宣传作用主要在以下两方面体现。

一是提高谈判参与方的环保意识。在第三届政府间会议上,国际绿色和平和公海联盟就在入口处安装了一座被海洋塑料缠住的高大鲸鱼雕像,以提醒每一个进入多边决策之家的人:他们有责任保护海洋。在第四届政府间会议上,有国家还带来了一些由公海联盟在早期政府间谈判会议上分发的海洋生物编织玩具,作为对“海洋生物保护”这一主题的尖锐提醒。国际非政府组织通过分发宣传物等方式提高谈判参与方对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生物保护的重视程度。

二是对谈判参与方就BBNJ问题进行知识普及,为其参与后续谈判提供便利。由于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以及77国集团和中国成员之间参会的连续性特别低,国际非政府组织还通过提供介绍BBNJ协定谈判进程的历史概括以及关于一揽子问题的各个方面的出版物,帮助弥补国家代表团在专业知识连续性方面存在的差距。如可持续发展和国际关系研究所在2018年出版的The Long and Winding Road: Negotiating a Treaty for the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Use of Marine Biodiversity in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一书中就对BBNJ协定谈判进程进行了较为完整的概括。此外,国际非政府组织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在闭会期间组织举办的讲习班和会外活动也能够帮助这些新的政府代表团成员承担责任和熟悉BBNJ一揽子问题。

三、BBNJ国际协定谈判“协调方”

作为BBNJ协定谈判“协调方”的国际非政府组织能够在联系政府代表团与法律和技术专家方面发挥建设性作用,培养关系和建立联盟也被认为是非政府组织为促进BBNJ特设工作组进程所贡献的最成功的战略之一。国际非政府组织在BBNJ协定谈判中的协调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在协定制定与科学知识获取之间进行协调。各国参与BBNJ协定谈判的代表团成员主要由常驻代表团工作人员组成,虽然其工作范围广泛,但对海洋资源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不同方面知识的熟悉程度有限。对于海洋遗传资源等讨论中的国家立场有时是在缺乏专门知识的基础上作出的,他们并不熟悉正在讨论的生态或技术问题。也正如部分政府代表所承认的那样,起初他们认为BBNJ问题主要是一个环境问题,代表团也只是由环境部官员领导,缺乏海洋法方面的专家。而通过纳入国际非政府组织中的科学家代表和技术专家代表,能够为国家提案提供专业知识支持,在BBNJ协定的制定与科学知识的取得之间进行协调。

二是在海洋环境与海洋生物保护和海洋资源利用之间进行协调。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参与BBNJ协定谈判过程中尤其注重对海洋环境的保护,而对于海洋遗传资源及惠益分享等议题讨论得则较少。国际非政府组织能够从海洋环境和海洋生物保护的角度对国家过于注重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不合理提案进行一定程度的反驳,从而对BBNJ协定中的海洋环境与海洋生物保护和海洋资源利用两大目标进行协调。

三是对BBNJ协定谈判参与主体之间的不同利益进行协调。参与BBNJ协定谈判的各主体已被划分成“海洋环保派”“惠益分享派”“资源利用派”等不同派别,有学者也将国际非政府组织划入了以欧盟、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为代表的“协调务实派”中。通过对国际非政府组织这一谈判主体的接纳,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淡化各国分歧,使国家与国家间的政治博弈转向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国际非政府组织等多元主体之间的动态平衡。

 

文章来源:节选自《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BBNJ协定谈判研究》,原刊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3年第1

作者:张丽娜,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江婷烨,海南大学法学院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