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传良等:人类命运共同体与“BBNJ国际协定”的制订

时间:2024-07-10浏览:38

人类命运共同体以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为目标,国际法治是国际治理理念的国际法实施,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现路径,要实现国际法治,就要有调整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律规范、对国际法义务的善意履行以及争端的和平解决;此外,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良性互动也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动力。下面我们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分析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指导思想,如何构建ABNJ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制度。

一、要有融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际良法

(一)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构建

首先,基于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考量,主张将ABNJ海洋遗传资源法律属性界定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作为构建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的内核。“BBNJ国际协定”草案进一步修改稿第5(b)项以方括号条款形式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规定为“BBNJ国际协定”的一般原则。

其次,基于增益共同福祉及保障开发机会均等的考量,构建较为宽松的获取制度,秉持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在确保机会均等的基础上促进资源的开发利用,增益全人类福祉,促进共同繁荣。借鉴《生物多样性公约》《名古屋议定书》以及《粮农公约》的规定,可以建立较为宽松的获取规制模式和合理的获取条款及条件。

再次,落实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共同繁荣内涵,构建公正和公平的惠益分享制度,保证国际社会能公平分享利用ABNJ海洋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惠益分享制度的构建注重协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冲突,与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有效衔接,保障发达国家的权益,以激发其开发热情。同时通过货币和非货币的惠益分享形式,满足发展中国家的合理诉求,实现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意旨,最大限度凝聚共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视角下的上述制度思考在“BBNJ国际协定”草案进一步修改稿第11条中均有所体现。

(二)划区管理工具包括海洋保护区制度的构建

划区管理工具包括海洋保护区的建立要以尊重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基础,在此基础上考虑各国利益的维护。参考区域性海洋保护区的实践经验,建立ABNJ划区管理工具包括海洋保护区合作机制;协调好划区管理工具包括海洋保护区制度与公海自由原则的关系,建立全球性的综合、高效的划区管理工具网络;整合区域性海洋保护区,在发挥区域性海洋治理优势的同时为其提供专门的ABNJ划区管理工具国际法规则。在制度构建中,要平衡ABNJ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与社会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平衡全球层面和区域层面、新规则与既有规则,平衡当代与后代的利益。构建ABNJ海洋保护区,还要重视利益攸关方的态度和作用。实践中仅有少数专业性的公司参与ABNJ的海洋活动,只要引导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ABNJ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难题就能迎刃而解。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视角下的上述制度思考在“BBNJ国际协定”草案进一步修改稿第三部分已有所体现。

(三)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的构建

《海洋法公约》对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的规定较为原则和概括,需在“BBNJ国际协定”中针对ABNJ进行细化;《海洋法公约》第206条关于“重大污染”和“重大和有害变化”的启动阈值较高,而ABNJ海洋生态环境极其敏感脆弱,需降低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的启动阈值;利益攸关方有效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估取得成功的前提条件,需保证利益攸关方的信息透明度和参与度;环境影响评估的运行应立足于国际社会整体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求,要避免潜在的环境壁垒,防止影响发展中国家参与ABNJ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开发和惠益分享;基于合作的理念,与潜在受影响的国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BBNJ国际协定”草案进一步修改稿第四部分的案文已部分体现了上述制度构想。

(四)能力建设与技术转让制度的构建

《海洋法公约》第十四部分规定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制度。对于“区域”内的活动,《海洋法公约》第144条规定的“区域”内活动资源开发者向管理局企业部和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的义务由于受到发达国家的反对,1994年《执行协定》已经取消。所以“BBNJ国际协定”关于ABNJ能力建设与技术转让,要总结“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时代内涵,参考并修正《海洋法公约》关于能力建设与技术转让的规定,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平衡和协调ABNJ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开发者与受益方之间的关系。“BBNJ国际协定”草案进一步修改稿第42条设置了向缔约方,特别是向发展中缔约国提供和转让海洋技术并进行能力建设的国际法义务,且在第五部分设置了具体案文,使相关规则具有可操作性。

二、要有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且与国际法规则一致的国内良法

我国应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的改革和建设,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倡导国际关系民主化,坚持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支持联合国发挥积极作用,支持扩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呼吁坚持正确的义利观,凭借自身的话语表达与实际行动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从而将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中国方案转变为世界方案。在国际海洋法领域,我国应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法治的建设,倡导建立公正合理的海洋新秩序,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海洋法新规则的制订;另一方面也要重视将符合人类共同利益、国际社会公认的规制和符合我国国家利益的规则国内法化,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的改革和建设,用好国际法手段,统筹国内国际两类规则,实现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良性互动。

国际法是国家同意的结果,国家通过解释、适用国际法规则,使其纳入到国内法规范中来,是履行国际法义务的常见方式。我国现阶段关于ABNJ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法律制度尚付阙如,2016年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以下简称《深海法》),仅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和深海海域的环境保护,未就ABNJ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作出规定。由于深海及“区域”的生物资源往往与矿产资源共生共存,亟须制订与《深海法》配套的ABNJ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法律规范。目前《海洋基本法》已被纳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在该法的制订过程中,应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导,处理好国内法与国际法间的关系。

由我国立法机关单独完成的海洋法体系分为三部分:其一,处理国家间关系的海洋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法律属于此类;其二,调整已被纳入国际海洋法调整范围的国际社会共有海洋事务,包括兼具公共事务特征的共有海洋事务的海洋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深海法》等属于此类;其三,调整国际海洋法未曾涉及或不应涉及的国内海洋事务的法律。以此为法律框架,我国应关注海洋新疆域的国际立法工作,并将符合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法规则国内法化,把国际海洋共有事务和我国在“区域”、南北极的海洋活动纳入调整范围。

 

文章来源:节选自《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现代海洋法的发展——以“BBNJ国际协定”的制订为视角》,原刊于《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

作者:王传良,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张晏瑲,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