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保护法》新修订:守正与创新

时间:2024-09-02浏览: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环法》)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率先出台的正式法律,第二次修订案是该法迈入“不惑之年”的全面、系统刷新,也是该法校准其与我国立法规划已确定编纂的“环境(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称“生态环境法典”)之间的关系、“整装再出发”的及时自检。《海环法》此番新修订亮点纷呈,进一步突出了该法是“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亦将指引该法在我国环境法治进程中守正、创新,与时俱进。

一、协调法律衔接,融贯环境法治

当今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海洋权益是大国博弈的重要领域。建设海洋强国、发展海洋事业、维护海洋权益,必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避免法律问题成为制约我国维护海洋权益的短板。在此背景下,此次修法在第一条明确了“根据宪法”的立法依据。虽然当前我国宪法中尚无与海洋相关的明文规定,但是,宪法中大量适用于各领域的普遍原则和规范,都是构建海洋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核心指导思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海洋事业经历的历史性变革,涉海顶层设计的完善、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海洋执法力量的整合等,都对《海环法》修订提出要求。此次修法,不仅把我国经过实践检验有效的制度和做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而且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基于民主立法、专业立法的理念,将立法调研中广泛凝聚的修法共识反映于修订案中。

二、拓展独特制度,保护海洋环境

修订后的《海环法》不仅为我国已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机制提供法律保障,而且坚持问题导向,紧扣海洋环境保护的主要矛盾、特殊问题、突出特点,以海洋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新增规定加强污染物排放管控,强化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和保障,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科学开展海洋生态修复,把经过实践检验有效的制度和实践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同时,确立多项创新和务实管用的举措,有望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海环法》及时反映科技发展、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增加了有关海洋生态灾害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海洋生态修复、生态渔业、海水养殖、废弃物海洋倾倒作业、绿色低碳智能航运、船舶拆解作业等诸多新规定,体现了该法与渔业法、海商法、能源类法律及其他环境资源单行法律的关联以及诸法合力保护海洋环境的法治现状,使得《海环法》在相关业务领域得以适用。

三、确立陆海统筹原则,完善陆源污染防治

陆海法律规则体系之间的协调与融合,已成为环境立法中重要的现实问题。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经历了由从陆看海、以陆定海的传统观念到陆海统筹、保护优先的统筹发展观,“整体保护、发展与保护并重、统一监管”的监管理念正在形成。有效的海洋治理离不开对相关陆域的管理,需要“以海定陆、河海统筹、海陆一体”。综观此次《海环法》修订的内容,可以看出其充分坚持了系统观念,坚持陆海统筹、区域联动,做到陆海环境保护制度的衔接协调,整体推进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第一,修订后的《海环法》在新增的第三条“基本原则”条款中不仅重申《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的基本原则,还特别增加了“陆海统筹”等新的原则,充分体现了该法对完善陆海统筹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视。第二,规定了海岸带环境治理制度。第三,规定国家实施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并落实为多项具体制度。第四,按照河海联动的要求,加强入海河流治理,维护河口良好生态功能,并强化入海排污口监管。

四、关注域外适用,服务海洋事业

海水的流动性、海洋环境的连通性、海洋事业的国际性决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具有涉外性质。《海环法》的涉外法律性质,决定了该法在确立及运行制度时需要考虑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需要与要求,而不能套用内陆环境保护制度。这方面尤为突出的例子便是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以及由此形成的兼具涉外性与海洋环境治理特殊性的海洋环境司法机制。此次修订《海环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审议“修订草案”、两次面向全社会征集修法意见时,社会组织、公民以及参加分组讨论的人大代表等均发声,法学界也就如何完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展开深入讨论。最终通过的修订案在原法相关条文的第二款之后增加一款,不仅确认了检察机关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而且明确了其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起诉顺位以及二者在诉讼中的配合关系。立法的这一规定与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的核心内容保持一致,再次表明我国重视政府主管部门和检察机关履行各自职责,使二者在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法治秩序中有效地分工与配合。此次修订案未规定社会组织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这是出于国家维护海洋权益需要通盘考虑、统一行动的考虑,避免海洋环境公益的社会救济因缺乏组织、协调、推动海洋环境治理的实际工作能力而难以实现诉讼目的。

社会组织、公民依法参与海洋环境保护的途径很多,诸如进行监督和检举(第九条)、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活动(第八条)等。修订案中还在“总则”章中增加了激励性规定,对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

《海环法》经过第二次修订,由原来的十章九十七条,变为九章一百二十四条,堪称一次全面、系统的法律修订。总体而言,《海环法》第二次修订坚持守正创新,在立法中全面、系统、科学、有效地反映了我国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所取得的重要理论成果、实践经验,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在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吸收宪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司法解释、政策文件中具有指引性或行之有效、经得起推敲的规定,并注意与已列入立法规划中的相关法律衔接,为正在探索的制度预留空间;该法新增、修改条款还体现出海洋环境法治的时代性、科技性、民主性、国际性。

守正与创新,是《海环法》修订中相得益彰的两大特点。经此修法,《海环法》在历史与法理中守正,在时代与实践中创新,成为一部可担当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综合法使命、又与诸法协同共建环境法治的专门法。

文章来源:节选自《<海洋环境保护法>新修订:守正与创新》原刊于《环境保护》2023年第21期

作者:梅宏,系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