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琪等:中国海洋综合执法创新的数字赋能路径优化

时间:2024-10-22浏览:10

一、传统海洋综合执法路径的数字化赋能

数字时代的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海洋综合执法路径进行数字化赋能改革与创新,特别是在数字化赋能系统性、整合性方面与海洋综合执法目标相吻合。在数字时代背景下,传统路径弊端显露,海洋领域复杂形势是驱动传统海洋综合执法路径改革的根本动力。数字赋能传统海洋综合执法体制和机制创新,不断增强海洋执法的综合特征,进一步深化海洋综合执法改革。海洋综合执法的数字赋能路径优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数字赋能海洋综合执法体制。其因果作用机理在于,解耦海洋行政组织层级与执法综合程度的反比关系。一旦实现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信息综合,建立起空间化立体化的海洋数据库,海洋执法的综合程度将与海洋行政组织层级脱钩,而与涉海数字能力深刻链接。第二,数字赋能海洋综合执法机制。海洋设备装备及关键基础设施搭载数字软件、数字移动终端,遥感探测、高分卫片、无人机+数据分析、“虚拟登临”、海洋倾废海砂开采报备系统等数字赋能海洋综合执法,提高海域巡查效率,降低人力巡查成本高等“卡脖子”问题,推动海洋综合执法监管由传统报备监管向智能终端监管转变,探索从现场执法到非现场执法的监管机制转型。第三,数字赋能海洋执法综合性。部门执法、分段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都受制于信息共享与处理能力。数字赋能海洋执法,通过人机配合提升数据信息共享和处理能力,推动问题导向的执法任务分配和执法权力清单,逐步实现全过程执法监管与针对性的人机综合执法;第四,数字赋能海洋综合执法改革。数字赋能推动海洋综合执法发生一系列变革,包括执法理念、执法结构、执法方式与执法过程的变革。这就需要执法理念通过数字赋能加强严格执法;执法结构层级减少,权力下沉,聚焦基层问题;执法方式凭借无人海洋执法设备,实现人力执法与无人执法的有机结合;执法过程因数字技术进步与创新而改变执法方式,需要监管机构及时对执法过程作出合法性与伦理性审查。

二、海洋综合执法数字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提升

目前,海洋数字公共产品主要由大型互联网公司或政府以服务外包形式供给。大型互联网公司对数字技术与数字公共产品的垄断成为其与政府协商的有利资源,也为普惠型数字正义带来风险。因此,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应着力提升数字公共产品供给能力。第一,借助现有国企、央企、公益性高校和科研单位的数字技术资源,培育并建设一支为人民服务的数字公共产品研发、生产队伍。第二,利用数字金融提升海洋综合执法数字公共产品创新的内生动力,释放数字金融与数字公共产品的加乘优势。数字金融服务数字公共产品的研发、创新、应用,不但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因素,而且能够有效推动海洋综合执法转型升级,助力数字政府建设。第三,构建一个由传感器、数据存储、分析软件等数字组件,以及嵌入非数字产品(汽车、工业设备等)中的4G5G连接的数字化产品平台。第四,基于数字组件的可编程化,提升产品生命周期内的新功能添加能力。第五,海洋综合执法科层体制之间的数据融合,仍需向各种观测数据与传统行政调查数据相关联的方向发展。

三、跨领域跨部门的陆海联动数据共享

“数据信息流通和共享是当代政府治理的本质需求之一,也是提升政府治理绩效的关键”。因此,在探索海洋综合执法的过程中,跨领域跨部门的陆海联动数据共享路径,既能克服“数据孤岛”“数据垄断”等问题,又对政府海洋综合执法绩效产生正向激励作用。“每个时代都会产生与其生产力相匹配的组织方式,数字社会与工业社会最大的不同在于组织架构的进化,使得其可以在更大的空间结构上进行生产与分工”。因此,跨领域跨部门的陆海联动数据共享侧重以下三条路径优化:其一,基于区块链的云计算数据共享平台建设,能够在稳定现有行政组织结构基础上,在海洋数据领域最大限度地实现跨领域跨部门的陆海联动,这就借助技术增强了行政组织的再生产能力;其二,提升行政机构的数字技术能力,逐渐摆脱对利润驱动型私人数字公司的依赖,平衡私人数字科创企业与公众之间的数字红利分配;其三,构建陆海联动数据共享中的个人信息全方位保护机制,指定数据使用授权规则,规避“不加限制的概括授权”,规范海洋综合执法机构的数据使用与再使用行为。

四、基于海洋数据安全的数字领导力建设

“数字领导力(Digital leadership, 简写D-Leadership)的概念是在以数字技术为中心的技术革命加速重塑社会和世界格局的背景下,对领导力概念的反思、重构和创新”。基于海洋数据安全的数字领导力建设,首先,基于网络治理理论、信息安全行为理论和国际风险理论,在理论移植—本土化—创新的过程中,增强中国在海洋数据安全领域的话语权,推动构建安全、公正的海洋数据流动与应用秩序。其次,在全球数据贸易系统中,中国应加强包括海洋数据在内的数据安全治理能力。通过制定系统而连贯的贸易政策,探索数据治理的公私共治模式。最后,构建基于海洋数据安全的包容共享型法治。在国际层面,推动数字善治理念,确立数字正义、保障数字人权,达成全球数据治理共识,实施数据安全保障的全球行动;在国内层面,在《国家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基础上,继续明确海洋数据收集、使用、存储、跨境贸易等规则,及时遏制海洋数据泄露风险。

文章来源:节选自《数字赋能:中国海洋综合执法创新面临的挑战与优化路径》,原刊于《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转载请注明原出处、作者信息及由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编排

作者:王琪,中国海洋大学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景丽丽,中国海洋大学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