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中大陆架的开发规则与中国立法的转化路径

时间:2025-09-15浏览:10

法律不重诵读,重理解。法律解释是一项可在实践中持续演进的工作。近年来,中国的国际影响力、感召力、塑造力不断提升,中国有责任、有义务、有能力为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作出更大贡献。在实现国际法治与国内治理的规则衔接过程中,需要反复权衡实然与应然、国际与国内的不同语境,实现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统筹兼顾。在国际海洋法治的实践领域,尤其需要结合不同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势,以维持法律的稳定性与接纳技术的灵活性为进路,推动国际规则的国内转化和国内立法对国际制度的实践回应,从而助力全球海洋的有效治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第82条是关于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非生物资源开发缴付制度的规定,在这一背景下,中国积极推动联合国相关机构开启关于《公约》第82条解释与适用问题的磋商,具有现实可行性。

一方面,深海采矿的国际需求日益提升,尽快磋商制定相关国际规则和法律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全球地缘政治格局演变和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层面来看,高科技产业快速发展,一些国家的深海采矿系统取得重大技术突破,促进了关键矿产资源的开发。此类矿产资源不但是电动汽车、储能系统、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的重要材料,更是国家航空航天、电子信息、国防科技等国家战略产业的主要原材料,关系沿海国家未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海底采矿不但可以满足这些需求,而且环境成本可能远低于陆地开采。截至2025年1月,国际海底管理局向私营和国有公司颁发的生效合同已有31份,其中30份在执行中,9份合同需要定期审查。因此,推动联合国相关机构启动关于《公约》第82条的可执行磋商,这是一项必要且紧急的国际法制度安排工作。另一方面,BBNJ协定历经近20年的国际磋商,已于2023年6月获得正式通过,成为《公约》下的第3个执行协定。目前,《公约》体系下暂无新议题需要国际磋商。因而,现阶段向联合国提出开启关于《公约》第82条解释与适用问题的磋商恰逢其时,既有利于促进《公约》相关条款的解释和适用,也可为相关国家的国内立法提供国际法参考依据。

202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下称《矿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矿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开展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法。该款明确了国家外大陆架矿产资源的开发权属性。《矿产法》第6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费用。国务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减收或者免收有关费用。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该条明确了矿业权人需要承担资源税等缴付义务。但是,《公约》第82条允许开发国享有缴税宽限期,从开发第6年开始缴付比例逐年递增,直至第12年7%上限比例等内容,这些规定目前在《矿产法》中未有体现。值得注意的是,《矿产法》第24条规定,探矿权的期限为5年。探矿权期限届满,可以续期。这有可能导致矿业权人的税费缴纳责任与《公约》第82条中开发国需要根据开发周期调整缴税比率等要求在实际执行中发生冲突。为了降低相关法律适用的冲突风险,本文建议,有必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中厘清申请国与矿业权人对于外大陆架开发产生的缴纳责任的分工,明确矿业权人的申请周期和缴付比例,提高矿业权人的准入门槛。

深海采矿已成为当前国际社会关注和争论的焦点议题之一。由于人类对深海海底依然存在认知空白,现阶段尚无法准确预测深海采矿对海洋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因此,可以借鉴陆地采矿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寻求合理平衡。例如,可以探究深海采矿行为可被允许的不利影响与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之间的平衡阈值,或者界定人类社会可以接受的开发深海矿产的环境破坏的上限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公约》缔约方之间的持续谈判与磋商,在多边框架下予以妥善解决。

作为全球首个在“区域”拥有5块专属勘探矿区的国家,中国必须重视和持续追踪国际海底管理局相关工作的进展。根据《公约》的规定,虽然在《公约》第82条的实施过程中,国际海底管理局目前的职能较为程序化,但是作为一位合格的“中间人”,落实“区域”内的开发利益分配方案与外大陆架的缴付制度是两项难以截然分开的任务。国际海底管理局曾明确指出,其所制定的“区域”内活动所产生利益的公平分配方案,在原则上可适用于外大陆架的收益分配。但是,由于大陆架的法律权利属性与“区域”不尽相同,后续需要通过缔约方的共同协商确定大陆架开发收益分配中受益人的不同权重和公平分享收益的具体标准,以指南或者谅解备忘录等形式就外大陆架资源开发的收益分享和行政安排予以具体说明。

在上述制度建设过程中,中国应积极参与,切实发挥建设性作用。这不仅是践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应有之义,也是全面提升中国在可持续发展领域的话语权,推进海洋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作者:邱文弦,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张海文,系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节选自《论200海里以外大陆架上非生物资源开发的缴付机制——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2条为中心》,原刊于《国际法研究》202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