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贵等:现有海域立体使用的空间划分与设权模式之反思

时间:2025-10-28浏览:10

部分学者对海域如何分层设权进行了探讨,总括来说有三种模式:海域使用权和海域空间权分离模式;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分层设权模式;功能型海域使用权模式。这几类模式都存在一定局限性,侧重于设权,而对空间划分未予同等重视,呈现的分层设权效果无法同时兼顾高效用海和权属清晰两大目标

一、海域使用权和海域空间权分离模式

我国空间权的概念起源于土地立体开发研究的学术讨论,学界对空间权之性质内涵尚未形成共识,有新型物权说、建设用地使用权说、综合物权说。海域使用权和海域空间权分离模式比较接近“ 新型物权说” ,该模式认同海域使用权的空间范围以实际使用为限,但是海域空间权和海域使用权相互独立,海域使用权人并非当然取得海域空间权。

该模式在理论逻辑上稍欠周延。其一,该模式认可海域使用权的空间范围应以实际利用为限,但是未认识到抽象和具体的海域使用权的空间范围并非一致。具体海域使用权有空间范围限制,不属于具体海域使用权的空间原则上可由所有权人另行分配给其他用海人享有另一具体海域使用权。其二,海域使用权内在的对其空间范围内空间所享有的权利是海域使用权的主要权能之一。海域使用权人将其部分空间以租赁方式或转让交由他人使用时,其本质是由他人实际对该部分海域占有、使用和收益,他人取得的是使用海域的权利或海域使用权。其三,海域使用权下对海域空间利用的权利,与水面上空断层空间权并非属于同一个概念范畴,前者是海域使用权的权能之一,后者是一个新的权利领域,应当予以区分。其四,“ 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 并没有“对空间权作出暗示” 。并非所有的用海项目都需要申请海域使用权,临时用海未达到三个月以上期限,并且对安全或其他用海活动不存在重大影响的,无需申请海域使用权或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该规定的重点是海域使用权人对非排他性的用海活动,有相应的容忍义务。如果海域使用权人为了提高自身海域的利用效率而不得不进入相邻海域,在不存在排他性使用时,相邻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容忍,此时可由相邻制度调整。若存在排他性使用的情形,可以参考地役权制度与相邻海域使用权人协商签订役权合同设定不动产役权。此处无须设置空间权而弃用相邻关系制度和役权制度。

二、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分层设权模式

该模式提出海域使用权应当按照用海项目具体使用的是水面、水体、海床还是底土分别设权。以海洋纵向上天然分层结合用海方式进行划分设权的模式,有可参考之处。但是该模式忽视了三点:第一,用海项目的立体用海层空间和全部用海空间并不完全一致;第二,水体和底土本身亦可纵向进行划分;第三,用海项目对空间的利用存在时间维度上的差异,因而使用该模式对用海效果最大化的帮助存在局限。

首先,如此分层设权看似可以清晰地展示具体海域使用权的空间范围,实则不然。用海项目的立体用海层空间和全部用海空间不一致时,分层时究竟按照哪种来划分?如果以前者所处的天然层划分,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权空间将小于其全部用海空间,不能满足权利人的用海需求;如果以后者所处的天然层划分,则没有考虑用海项目之间可以交叉层叠用海的可能。其次,不同用海项目同时使用水体或底土不同深度空间时,取得的都是水体使用权或底土使用权。此时,使用权的空间范围仍须进一步明确。最后,海域使用权的设立早于实际用海,建设类用海项目的用海方式存在时间维度上的变化,建设期间和建设完成后的用海范围并不一致。此类用海项目在申请海域使用权时,需使用几乎全部宗海空间,只能设立“ 综合海域使用权” ,显然并不存在兼容用海余地。事实上,建成之后的立体用海层空间只是部分宗海空间,具有兼容用海可能。

三、功能型海域使用权模式

功能型海域使用权模式的思路是摒弃以特定物理空间的排他性支配作为权利核心,按照经济资源可区分可兼容的方式,让不同海域使用权拥有同一海域空间。该模式可以有效解决兼容交叉用海的实际需求,但忽略了不同用海项目对海域空间的排他性占用需求,以牺牲权属清晰为代价追求用海效率的模式,值得商榷。

海域空间的排他性占有是指海域使用权人必须独占性使用部分海域空间,该空间关乎海域使用权能否完满行使。宗海内设立多个海域使用权却不对空间进行划分,各兼容用海的海域使用权人之间权属不清晰,容易产生争议。因为,该模式下,宗海内每个海域使用权的空间范围一致,但是海域使用权人并无使用整个宗海的权利,而是仅能在有限的空间内行使完全的海域使用权,否则会对宗海内其他海域使用权人造成严重影响。为了解决权属不清可能引起的争议,使用该模式时,需在设立各个海域使用权时对权利的边界进行具体规定,这一前提下,不进行宗海内的空间划分而设立多个海域使用权将失去意义。综括上述模式,学界对海域立体开发分层设权虽有一定探讨,但上述几种划分与设权模式在平衡高效兼容用海和权属清晰上均存在不足。

文章来源:节选自《海域立体开发利用背景下的空间划分与设权模式》,原刊于《太平洋学报》2024年第7期转载请注明原出处、作者信息及由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编排

作者:张先贵,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梅小翠,上海海事大学航运管理与法律专业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