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则飞等:国内外应对海平面上升影响相关法律政策对我国沿海相关领域工作的启发

时间:2025-12-02浏览:10

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和美国在海洋领域的气候变化方面已有立法和政策层面的举措,对我国在相关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法律、法规和政策均有科学依据,立法目标是维护公共利益,遵循高效路径,与合理行政原则相符。相关国际法也强调了海平面上升的影响,呼吁在相关工作中考虑其影响。 

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气候变化可能对未来社会经济造成负面影响,然而,在行政层面上针对气候变化的适应行动,特别是针对海平面上升影响的行动,未获得应有重视,更未落实到制度中。究其原因,一是我国的气候变化适应战略采取一揽子模式,海平面上升并未单独列出,而是被视为气候变化的综合影响之一;二是局地相对海平面上升受温室气体排放、气温升高、冰盖融化和陆地垂直运动等诸多持续变动因素的共同影响,预测评估工作难度大;三是相较于风暴潮、海啸等天气尺度海平面变化灾害,全球变暖引发的气候尺度海平面变化率较小,短期影响不明显,尚未得到充分重视;另外,现有海平面上升影响研究仍处于科学探索阶段尚未实际应用的,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政府、涉海行业和公众对海平面上升影响的全方位认识。 

综上,为应对海平面上升,建议各级政府着眼地区差异,考虑从以下4个方面逐步开展工作。 

技术层面上,鉴于不同地区的海平面变化差异可能导致截然不同的影响,需要依赖科学结论来指导海岸带的开发和管理工作。国务院主管部门应协助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强海平面变化观测和预测,修订完善地方性海平面变化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技术方法和标准规范。地方政府应尽快开展针对沿海防灾减灾、重大涉海工程建设、海岸带生态保护和修复、自然岸线保护等领域应对海平面上升威胁的方法研究工作,建立海平面上升影响适应性工作方法库和技术清单。 

行政层面,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将海平面上升评估、预测和影响的研究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并形成制度固化。建议各地根据海平面上升实际状况,细化“海陆一体”的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中关于海平面上升的宏观要求,在有需要的地方充分考虑到海平面上升因素,修订完善国土空间规划、涉海工程建设和防护、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等标准体系。 

社会参与,由于前期研究储备不足,导致社会公众对海平面上升的认知相对有限。这种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政府及相关行业和部门在应对海平面上升问题上的力度与决策。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尽量公开海平面上升观测、评估和影响研究结果,并开展有针对性的解读。地方政府也可以在考虑加大相关民生领域财政支出的同时,探索建立创新性多元资金投入机制,确保相关工作能够获得长期、稳定、充足的资金保障。 

立法工作,海平面上升影响范围广泛,不宜通过专门法来调整与之相关的法律关系和行政管理活动。建议地方政府遵循行政法基本原则,基于地区性研究成果持续优化和完善现行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力求实现其在相关领域的全面覆盖,并逐步开展相关领域地方立法试点工作以确保法律制度的完备性和适配性。 

总之,海平面上升对我国沿海地区推动高质量发展形成掣肘,但由于其影响大小受沿岸地形地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多方面影响,在国家重视的基础上,各地也应充分考虑其地区性差异,因势利导减轻不利影响,加大相关民生支出,以帮助平衡开发利用海岸带资源和保护海岸带环境之间的冲突。现阶段,我国在相关领域建章立制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实际情况却远不能满足实际管理需要,这一问题亟待解决,在完善法规和制度机制建设时要恪守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原则,特别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信赖保护和高效等行政法基本原则。

文章来源:节选自《国内外应对海平面上升影响相关法律政策对我国沿海相关领域工作的启发》,原刊于《海洋开发与管理》2024年第09期,转载请注明原出处、作者信息及由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编排

作者:张则飞,浙江省海洋科学院高级工程师;任姝彤,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高级工程师;夏冬冬,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副研究员;申晓莹,中国人民解放军31016部队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