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与海洋环境间的相互作用要求各国政府在国际、国内层面上反思现行法制,以适应海洋治理系统的需求。存在探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如何能够实现其目标、回应气候变化给UNCLOS带来的系统性挑战问题的紧迫性,以补全UNCLOS起草者当初无法设想的一些重要新发展,也有助于缩减其与国际气候变化法间 的“裂隙”。
一、为应对气候变化等新挑战制定新的多边条约或实施协定
制定UNCLOS实施协定已有前例。针对在气候变化所致海洋暖化、酸化背景下 UNCLOS在保护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生物多样性领域所存在的局限性,2023年3月联合国新发布的《UNCLOS下关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国家管辖海域外海洋生物多样性的 协议草案》也将会构成UNCLOS在该领域的最新发展。目前,有必要兼顾陆海空统筹方式,基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导向,通过制定UNCLOS新实施协定方式,聚焦于应对气候变化对海洋环境影响问题的解决。
二、气候变化背景下对UNCLOS等海洋法条约予以演进解释
在UNCLOS谈判与缔结之时,谈判者们尚未意识到气候变化、海平面上升等即将 面临的共同挑战,因此,有必要赋予UNCLOS相关表达或条款以新的内涵,以使之能够应对人类在21世纪面临的气候变化所致的严峻挑战。
UNCLOS应可适用于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应将序言中的“海洋环境污染”和正文中 涉及海洋环境保护的某些条款进行扩大解释或演进解释,乃至创新性解释,以适应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需要。笔者认为,从UNCLOS的立法目的和秉持的原则来看,在不与其现行条款立法目的相冲突的前提下,可将其相关条款适用于应对气候变化及其对海洋的影响。“海洋法法庭将UNCLOS作为活的海洋宪法,确保其在面对新问题和社会变革时仍具有现实意义。”“海洋法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上,同时也规定了应对新问题所必需的灵活性。”UNCLOS第192-194条下的义务可被扩展为通过使用MARPOL73/78作为监管执法工具,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监管,来预防、减少和控制气 候变化的义务。可见,条约解释是应对UNCLOS在海洋气候变化领域面临的挑战的有效路径之一。
三、构建国际气候变化法与海洋法间的新协作路径
气候变化对陆地、海洋和大气环境的影响具有整体性、系统性特征,但应对该挑战的国际海洋法、国际气候变化法、国际环境法、国际人权法、国际难民法、国际投资与贸易法等板块却日益呈现出较明显的“碎片化”特征。对此,不可能找到一个针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单一而全面的法律对策。主要原因在于,就其性质而言,气候变化问题是涵盖范围广泛、定义狭窄的问题,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不可避免地需要各种应对措施。 这在国际一级的含义是,与气候变化问题有关的问题受到管辖权重叠的众多法律制度的管辖。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二者间强化对新协作路径的构建,例如,有学者建议,一个关键步骤是将海洋酸化科学纳入CO2减排目标的制定中。
现行UNCLOS难以在其适用范围内对出现的每个法律问题提供最终的参考框架。 未来的趋势是将海洋问题纳入国际气候变化法中,并从应对海洋气候变化视角诠释国际海洋法,UNCLOS在一定范围内可适用于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调整和规制。
文章来源:节选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四十年:旧制度与气候变化的新挑战》原刊于《河北法学》2024年第10期,转载请注明原出处、作者信息及由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编排
作者:冯寿波,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